首页 > 科技 > 业界 > 正文

P2P投资人风险评估与分级管理恐不顺利
2016-08-30 09:51:50   来源:金融之家   评论:0 点击:

金融之家8月29日   自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披露以来,业内对监管细则的解读仍未有削减趋势。毕竟作为第一项具有实操性的监管措施,监管细则是除了《互金指导意见》这个基本纲领之外最具有权威性和威慑力的网贷行业法规。绝大多数平台将面临是走是留的艰难抉择,其对现有行业格局的影响可想而知。

然而,对于我们三百多万参与到网贷投资领域的投资人来说,网贷行业得以正本清源确实好事尤其是监管细则中处处体现的保护金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思想。当然,作为投资风险的承担者,监管细则在不断提醒投资者:风险自担、后果自负。

保护投资者不是一味爱护

监管细则继承了《互金指导意见》的基本精神,确认网贷平台只是信息中介,其基本责任仅仅是“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那么这就意味着,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在融资双方之间发生,网贷平台仅仅辅助交易实现,客观、真实、全面、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不对交易结果进行担保和承诺。不仅如此,监管细则还在平台责任、平台资格、平台业务范围、信息披露与信息安全以及第三方参与等措施上进行细化,借此最大限度地减低交易风险,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包括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

自然地,基于投资人在P2P借贷整个业务流程中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通过大量篇幅和措施对投资人进行保护是合情合理的。然而我们也看到,监管层在保护的尺度上还是把握的恰到好处。保护不是宠爱,更是溺爱。

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自担风险、自负盈亏本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当然,由于特殊的刚性兑付国情,一直以来打破刚兑成为监管者比较头疼的问题。相较于其他成熟金融行业的积重难返,网贷行业作为新兴领域,从一开始就树立去刚兑的原则对于行业的引导更为容易。所以,我们看到,《互金指导意见》和监管细则未曾在风险自担上送过口。在监管细则中特别要求网贷平台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禁止平台对借款结果进行保本保息的承诺。

实际上,真正的投资者风险教育就是市场。不断发生的借贷风险事件已经给三百多万投资者最直接和最深刻的风险体验,平台暴雷后投资者积极参与剩余资产的保全和处置说明投资者风险处置能力的提升,客观上也对其他人产生很好的示范作用。

投资者风险评估可圈可点

在监管细则中,我们看到这样的表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这实际上是借鉴了传统金融机构常用的中高风险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机制。

这里面包含两方面的内容:风险评估与资产匹配。在风险评估方面,一般要求根据平台设定的风险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评估模型刻画每一位投资者的具体资金实力、知识结构、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等。通过这样的评估让投资者大致确认自己的能力边界,客观看待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然后根据风险评估匹配合适的投资项目。可以说,监管细则中特别提出由网贷平台来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既是体现信息中介定位、帮助平台去刚兑,也是强制投资人进行自我审视、理性投资。尤其是,要求网贷平台进行投资者分级管理,对投资金额和可投项目进行限制。

当然,监管层的初衷是好的,然而能效实施还有待观察。很明显的一点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人的体验,投资人不能随心所欲地进行投资额度提升,不得不分散投资和频繁操作。而且由于投资者自身隐瞒和评估模型的原因,风险评估实际上也不法真实反映投资者的客观情况,比如财务信息、个人经验和能力。此外,每个平台的评估模型不一样。评估差异在所难免。而且,某些平台出于提升成交量的目的也会做出有利于平台的评估参数设置。

尽管如此,强制投资人认识风险对目前的网贷投资环境来说弊大于利。在接下来有限的过渡期内,这种风险意识的普及对于投资者来说也是恰逢其时。随着平台整改,安全性成为资产保护的首要需求。

相关热词搜索:风险评估 投资人

上一篇:分体式管道离心泵 高效节能凸显创造力
下一篇:创新引领——汉高在上海启动NVH实验室紧跟未来汽车NVH发展潮流

分享到: 收藏
评论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