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联盟诉苹果侵权:苹果提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2012-08-06 11:35:59 来源:新华网 评论:0 点击:
记者昨天获悉,中国作家维权联盟诉苹果公司应用商店APPStore侵犯中国作家著作权案,又有新进展。苹果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已被北京市二中院裁定驳回。目前,提起诉讼的作家已有13位,索赔额为2300余万元。
据中国作家维权联盟的代理律师王国华介绍,中国作家维权联盟对苹果公司发起诉讼,最早是在2011年10月,起初涉及韩寒等6位知名畅销书作家的作品共计23本,索赔金额为650万元。随后又分别追加了两次诉讼。目前,起诉的作家共有13位,涉及的作品有59本,如韩寒的《青春》、《他的国》;麦家的《暗算》、《风声》;李承鹏的《李可乐抗拆记》等,索赔金额共计2300万余元。
上述作家在起诉时称,苹果公司经营的AppStore,为读者下载销售本由作家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读者可直接通过苹果公司生产销售的iPhone等全系列产品进入AppStore,将苹果商店中的涉案作品下载到该产品中进行阅读。读者还可以通过Itunes软件将涉案作品下载到终端电脑,再链接到苹果公司生产产品进行阅读。
作家认为,苹果公司在明知他们为著作权人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将他们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阅读,获取经济利益,其行为构成了对作家作品著作权的侵权,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提起诉讼。
王国华说,今年6月,苹果公司向市二中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理由是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苹果公司并未在中国经营AppStore,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且苹果公司的住所地位于美国,不在北京市二中院的辖区,故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因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本案侵权证据之一,即公证处所出具的公证书中,发生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属于市二中院辖区,因此市二中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法院据此驳回了苹果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至于苹果公司提出的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属于实体问题审理范围。
王国华说,目前法院尚未确定开庭时间。
据中国作家维权联盟的代理律师王国华介绍,中国作家维权联盟对苹果公司发起诉讼,最早是在2011年10月,起初涉及韩寒等6位知名畅销书作家的作品共计23本,索赔金额为650万元。随后又分别追加了两次诉讼。目前,起诉的作家共有13位,涉及的作品有59本,如韩寒的《青春》、《他的国》;麦家的《暗算》、《风声》;李承鹏的《李可乐抗拆记》等,索赔金额共计2300万余元。
上述作家在起诉时称,苹果公司经营的AppStore,为读者下载销售本由作家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读者可直接通过苹果公司生产销售的iPhone等全系列产品进入AppStore,将苹果商店中的涉案作品下载到该产品中进行阅读。读者还可以通过Itunes软件将涉案作品下载到终端电脑,再链接到苹果公司生产产品进行阅读。
作家认为,苹果公司在明知他们为著作权人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将他们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阅读,获取经济利益,其行为构成了对作家作品著作权的侵权,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提起诉讼。
王国华说,今年6月,苹果公司向市二中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理由是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苹果公司并未在中国经营AppStore,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且苹果公司的住所地位于美国,不在北京市二中院的辖区,故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因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本案侵权证据之一,即公证处所出具的公证书中,发生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属于市二中院辖区,因此市二中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法院据此驳回了苹果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至于苹果公司提出的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属于实体问题审理范围。
王国华说,目前法院尚未确定开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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