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槽”时代:小心侵犯名誉权
2013-06-19 10:48:52 来源:新浪科技 评论:0 点击:
随着微博等自媒体的普及,网民进入“吐槽”时代,通过微博辱骂、诽谤公民个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情况也逐渐增多。一些人因为关系恶化,在微博上对他人指名道姓的辱骂,并公布对方个人信息,图了一时之快,却伤了他人的心,甚至对他人的生活、工作造成困扰。尽管是在虚拟世界,也难免惹上官司。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黄埔区法院民庭刘法官表示,名誉权,是指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也就是说,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需满足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被侵权人的名誉确实受到损害;二是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属违法行为;三是侵权人实施的行为与被侵权人受到的名誉权损害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若侵权人实施的行为符合上述四个构成要件,即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
比如,夫妻离婚后,前夫在微博上对前妻进行辱骂,公布个人信息。前夫基于报复心态,故意为之,影响对方生活和工作,则很可能侵犯对方名誉权,对方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甚至要求赔偿损失。
黄埔区法院民庭刘法官表示,名誉权,是指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也就是说,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需满足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被侵权人的名誉确实受到损害;二是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属违法行为;三是侵权人实施的行为与被侵权人受到的名誉权损害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若侵权人实施的行为符合上述四个构成要件,即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
比如,夫妻离婚后,前夫在微博上对前妻进行辱骂,公布个人信息。前夫基于报复心态,故意为之,影响对方生活和工作,则很可能侵犯对方名誉权,对方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甚至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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