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心医院巨资项目存疑 中标通知有效期外签合同
2012-12-20 18:41:38 来源: 评论:0 点击:
10月19日,本网以《洛阳中心医院巨资项目存疑搁浅数月又违法开工》为题报道了国家投3.8亿元巨资兴建的洛阳市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项目因招投标存在问题被搁浅数月后,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违法开工的问题。报道刊发后,洛阳中心医院基建科的赵科长解释说,建设单位确实没有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为了赶工期、减少损失,我们边办手续边施工,这样做属合理不合法。
而在他给记者提供的洛阳中心医院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单位与业主所签的合同中,大河法制发现,中标通知书是2012年7月5日签发的,合同签署日期却是2012年8月30日,两者日期相差56天。而中标通知书上明确规定“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到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的日期显然超出了中标通知书有效期规定的时间。
中标通知书
合同
合同
对此问题,10月22日,大河法制电话采访了洛阳市发改委招投标办主任魏书琴,魏主任解释说,“中标通知书是7月5号签发的,但由于7月9号我们接到一个匿名电话投诉,反映中标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支天杰在开封有在建工程,为慎重起见,我暂时扣压了这个中标通知书,如果中标人有问题,我们就准备废标。经查,开封新区创业大厦工程项目经理于2012年5月26日经业主同意变更,5月28日经开封市相关部门同意变更,支天杰不再担任该项目经理,他的中标符合法定程序。问题查清后,我们于8月初发放了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和业主在8月30日签订的合同并没有超出法定日期。至于其它问题,你可以采访业主单位,因为合同现在还没有在我们这里备案。”
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不予受理。另外,洛阳中心医院项目是6月4号开标,6月5号开始公示,公示的截止日期是6月7日,公示截止日期之外不接受任何投诉。
洛阳市发改委招投标办为何在7月9日还接受匿名投诉?既然匿名投诉和超出投诉期限的投诉不予受理,洛阳市发改委招投标办为何接到匿名投诉后扣压中标通知书,迟迟不发放呢?国家重点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是可以随意扣压的吗?显然,洛阳市发改委招投标办的解释与有关法规是相悖的,中标单位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日期超出了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
大河网法制频道继续关注。
相关法规链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而在他给记者提供的洛阳中心医院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单位与业主所签的合同中,大河法制发现,中标通知书是2012年7月5日签发的,合同签署日期却是2012年8月30日,两者日期相差56天。而中标通知书上明确规定“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到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的日期显然超出了中标通知书有效期规定的时间。
中标通知书
合同
合同
对此问题,10月22日,大河法制电话采访了洛阳市发改委招投标办主任魏书琴,魏主任解释说,“中标通知书是7月5号签发的,但由于7月9号我们接到一个匿名电话投诉,反映中标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支天杰在开封有在建工程,为慎重起见,我暂时扣压了这个中标通知书,如果中标人有问题,我们就准备废标。经查,开封新区创业大厦工程项目经理于2012年5月26日经业主同意变更,5月28日经开封市相关部门同意变更,支天杰不再担任该项目经理,他的中标符合法定程序。问题查清后,我们于8月初发放了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和业主在8月30日签订的合同并没有超出法定日期。至于其它问题,你可以采访业主单位,因为合同现在还没有在我们这里备案。”
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不予受理。另外,洛阳中心医院项目是6月4号开标,6月5号开始公示,公示的截止日期是6月7日,公示截止日期之外不接受任何投诉。
洛阳市发改委招投标办为何在7月9日还接受匿名投诉?既然匿名投诉和超出投诉期限的投诉不予受理,洛阳市发改委招投标办为何接到匿名投诉后扣压中标通知书,迟迟不发放呢?国家重点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是可以随意扣压的吗?显然,洛阳市发改委招投标办的解释与有关法规是相悖的,中标单位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日期超出了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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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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