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纵容苹果傲慢
2012-07-31 10:26:59 来源:新华网 评论:0 点击:
当不少国人对“苹果”手机趋之若鹜,不惜花费重金购买,甚至将其企业及创新精神视为榜样时,苹果却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店大欺客”的“傲慢与偏见”:中国消费者协会26日再度点名批评“苹果”售后服务存在“霸王条款”。中消协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表示,苹果在中国的维修条款属于“普通版本”,而在日本、英国等国却有“特殊条款”,“这不能不让人对苹果的双重标准感到疑惑”。专家表示,就苹果的霸王条款而言,某些政府部门存在监管懈怠,甚至为企业开脱的现象。
正如有网民所言:“你骂或者不骂,‘苹果’还是那个‘苹果’,不回应,也不整改。”无论是“维修用翻新件,旧件归属自己定”,还是“维修造成产品损坏仅赔维修款”,摆到桌面上,都是霸气十足的“不平等条约”。但就是这样充满“傲慢与偏见”的条款,在被中消协炮轰一月有余后,苹果却仅是“解释模糊”、“意思含混”地修改了部分条款,实在有敷衍消费者、试图蒙混过关之嫌。
有人将这种维权没地儿较真,消费者权利虚置的责任,推到了众“果粉”身上,认为“苹果的霸气完全是众多果粉惯出来的”。这也许没错,因为通过与运营商的捆绑式营销,加之自身产品的创意活力,“苹果”在中国的版图迅速扩张。许多人在消费时往往只看重苹果光鲜的脸面,而常常不会考虑它的售后效果。
不过,倘若仔细捋捋国内消费者在各种领域遭遇“不平等条约”的维权故事,就会发现:消费者遭遇的众多维权尴尬,往往并不在于他们没有坚持“用脚投票”的权利,而通常是被公共管理乃至法治保障缺位所困扰。当企业成为地方产能的利益所系,他们往往容易在偏袒保护下获得血汗利益。保护企业而忽视消费者,就会成为一些地方的经济逻辑。
拿“苹果”维修条款针对不同国家的“双重标准”来说,尽管中消协已出面表达抗议,但由于没有法治部门强势介入,甚至有地方政府部门监管懈怠,为其开脱,苹果依然铁板一块、我行我素。而反观同样表达抗议的韩国,在消费者抵制苹果使用翻新机的服务政策后,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要求苹果修改其服务政策,最终说服苹果。
这种“同机不同权”不禁让人想到前两年闹得沸沸扬扬的“丰田召回门”事件。同是质量问题的召回,中美两国之间却出现了“同车不同权”的歧视政策。更戏剧的是,在中国国内,也出现了“同车不同命”的状况:在锲而不舍的浙江工商部门和当地车主面前,丰田汽车生产商终于让步,令当地消费者获得了与美国消费者同等的权利。这不仅得益于当地出台的汽车“三包”法规,也归功于当地工商等公共管理部门的介入维权。
只有法律、公共管理部门与消费者共同发力,才可能在那些强大的企业“巨无霸”面前,找回自己的权利。这一点,应该成为公共管理部门的基本服务意识,而不能“屁股决定脑袋”,动辄“为企业开脱”,在地方产能至上的准则上,以保护企业为名为GDP护航,甚至有意设置高昂的维权成本为霸道的企业撑起保护伞。
保护企业而忽视消费者,不应该成为维权领域泛滥的现象。倘若在国内法治领域都出现这种一边倒的维权现状,又怎敢保证“巨无霸”的企业不出现“双重标准”的歧视条约?
正如有网民所言:“你骂或者不骂,‘苹果’还是那个‘苹果’,不回应,也不整改。”无论是“维修用翻新件,旧件归属自己定”,还是“维修造成产品损坏仅赔维修款”,摆到桌面上,都是霸气十足的“不平等条约”。但就是这样充满“傲慢与偏见”的条款,在被中消协炮轰一月有余后,苹果却仅是“解释模糊”、“意思含混”地修改了部分条款,实在有敷衍消费者、试图蒙混过关之嫌。
有人将这种维权没地儿较真,消费者权利虚置的责任,推到了众“果粉”身上,认为“苹果的霸气完全是众多果粉惯出来的”。这也许没错,因为通过与运营商的捆绑式营销,加之自身产品的创意活力,“苹果”在中国的版图迅速扩张。许多人在消费时往往只看重苹果光鲜的脸面,而常常不会考虑它的售后效果。
不过,倘若仔细捋捋国内消费者在各种领域遭遇“不平等条约”的维权故事,就会发现:消费者遭遇的众多维权尴尬,往往并不在于他们没有坚持“用脚投票”的权利,而通常是被公共管理乃至法治保障缺位所困扰。当企业成为地方产能的利益所系,他们往往容易在偏袒保护下获得血汗利益。保护企业而忽视消费者,就会成为一些地方的经济逻辑。
拿“苹果”维修条款针对不同国家的“双重标准”来说,尽管中消协已出面表达抗议,但由于没有法治部门强势介入,甚至有地方政府部门监管懈怠,为其开脱,苹果依然铁板一块、我行我素。而反观同样表达抗议的韩国,在消费者抵制苹果使用翻新机的服务政策后,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要求苹果修改其服务政策,最终说服苹果。
这种“同机不同权”不禁让人想到前两年闹得沸沸扬扬的“丰田召回门”事件。同是质量问题的召回,中美两国之间却出现了“同车不同权”的歧视政策。更戏剧的是,在中国国内,也出现了“同车不同命”的状况:在锲而不舍的浙江工商部门和当地车主面前,丰田汽车生产商终于让步,令当地消费者获得了与美国消费者同等的权利。这不仅得益于当地出台的汽车“三包”法规,也归功于当地工商等公共管理部门的介入维权。
只有法律、公共管理部门与消费者共同发力,才可能在那些强大的企业“巨无霸”面前,找回自己的权利。这一点,应该成为公共管理部门的基本服务意识,而不能“屁股决定脑袋”,动辄“为企业开脱”,在地方产能至上的准则上,以保护企业为名为GDP护航,甚至有意设置高昂的维权成本为霸道的企业撑起保护伞。
保护企业而忽视消费者,不应该成为维权领域泛滥的现象。倘若在国内法治领域都出现这种一边倒的维权现状,又怎敢保证“巨无霸”的企业不出现“双重标准”的歧视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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