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馆陶:张新军以刑追债 窦维勇独判实刑
2024-07-29 14:41:12 来源:网络 评论:0 点击:
面对这种判决结果,李陆军认为馆陶法院对该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相关证据没有依法采纳,审理僻重就轻,判决明显有失公正。现窦维勇已提起上诉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期盼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公平、公正的审理判决。
案件起因:合伙开发馆陶县某城市综合体项目
2018年下半年,邯郸市大名县人张新军经李某鹏介绍馆陶县某综合体开发项目前景后,由于张新军资金不够就找到同为大名县人窦维勇商议,决定要窦维勇一起投资操作馆陶县某项目开发建设。为运作该项目,经三人协商,于2018年12月20日,张新军用其表哥王某喜个人身份注册成立馆陶县新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股东均为王某喜一人,系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与销售。该公司系为三人合伙开发馆陶县某综合体及住宅楼而成立。
2018年12月27日,经馆陶县人民政府、上海某家居有限公司、馆陶县新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家共同签订了《邯郸市馆陶县某大型商业综合体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馆陶县某商业综合体项目规划用地220亩等。该项目位于馆陶县106国道与309国道交叉口西南角处,地理位置优越,市场前景好,房地产开发价值高。
在这期间,同为大名县人白某鹏经张新军介绍并经窦维勇同意后加入了该项目。白某鹏加入后,经四位合伙人协商一致约定,该项目合伙人为窦维勇、张新军、白某鹏、李某鹏,四人分别占该项目投资收益的32.5%、32.5%、25%、10%的股权。窦维勇、白某鹏、张新军系该综合体项目的实际投资人与经营人,李某鹏作为该项目的介绍人未出资占干股不参与经营。此外,新清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喜既不参与该项目的经营,也不投资到该公司。
案件经过:张新军退股不成引发纠纷、窦维勇被控挪用资金
2019年上半年,该项目进展顺利,资金回款较快。由于项目暂时不需要太多的资金,窦维勇、白某鹏、张新军三人协商在保证项目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三人平均使用资金,并签订了一份协议。之后窦维勇回款2500 万元,白某鹏回款 5000 多万元,张新军回款9500 万元。
李陆军介绍说,张新军得知窦维勇在大名县投资新建一所培文民办学校即将完工,想入股加入。在得到窦维勇同意后张新军就通过其前妻刘某芳的银行卡把在该项目上分得资金中的6600万元投向培文学校,并占该学校20%的股份。但是,从2021年3月份开始,张新军因需要资金多次要求窦维勇退回其在大名培文学校的投资款。由于培文学校即将完工,所投资金一下抽不出来,窦维勇暂时退还不了张新军培文学校的投资款,张新军就安排王某喜、白某鹏、李某鹏以窦维勇涉嫌挪用该综合体项目资金为由向馆陶县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该项目停工。
当时,馆陶县公安局初查过程中,窦维勇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反映了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2021年4月下旬,馆陶县政府通知窦维勇等三人到馆陶县住建局,现场有县公安局等政府相关部门人员,会上宣布经研究窦维勇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但要求窦维勇、张新军、白某鹏三人尽快将项目复工,不要形成烂尾。该案至此告一段落。并在县领导的督促下,窦维勇等三人达成了开工协议,由张新军全权负责该项目后续工作的所有事项。
然而,在2021年6月1日,馆陶县公安局突然立案对窦维勇以涉嫌挪用资金罪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要求窦维勇退钱。因窦维勇在该项目上分得的资金是经三合伙人协商同意的,并签有协议,为此李陆军就此情况向馆陶县公安机关不断申诉反映,馆陶县公安局才于 2021年7月1日将张新军、白某鹏以涉嫌挪用资金罪立案后监视居住,并将李陆军的女儿(窦维勇的妻子)李某楠一并也以涉嫌挪用资金罪立案采取监视居住。同时将窦维勇由监视居住变更为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被逮捕。
案件进展:李陆军认为同案不同人
馆陶县公安机关立案后要求三合伙人退款,当时窦维勇退了 800 多万,白某鹏退 4000 多万,李某楠退了 2400 多万元,张新军却只退了 200万。这些钱退到项目后,张新军一直不用于项目一期收尾工程(当时停工时楼盘已全部封顶),故意让项目一期停工烂尾至今,一摆就是三年。
李陆军介绍说,馆陶县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认定张新军挪用6300多万元,而张新军只退了200万元就给他办理了取保。相反,李某楠退了 2300 多万(审计报告认定 2080万元,多退了 310 万元),家里有三个未成年的孩子,最小的才一岁多点的。两夫妻都被羁押,况且又是涉及经济案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完全符合取保条件。但是,在2022年春节前,馆陶县公安机关以李亚楠违反取保规定为由强行收监随后再也不予取保。这种明显的差别就是对窦维勇、李某楠从严,对张新军从宽。
对于李某楠涉嫌挪用资金的问题,原因是因项目上需要资金,三合伙人安排李亚楠用其自己的银行卡及其他个人卡转款而已,其中有些款项是李亚楠个人的,也被认定为挪用资金。但张新军挪用的6000多万元也是先转到他妻子刘某芳银行卡上,然后再由刘某芳一笔一笔转到大名培文学校。此外,张新军妻子刘某芳还将其它3000多万元转给其他人。但李陆军多次向公安、检察机关反映,但至今未对刘某芳立案处理。
起诉审理:指控增加罪名,中院发回重审
2021年9月26日,馆陶县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向馆陶县检察院移送起诉,期间被检察机关退侦两次。2022年3月25日,馆陶县检察院就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分别给窦维勇、白某鹏增加了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给李某楠增加了涉嫌职务侵占罪,张新军还是以原罪名一并向馆陶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馆陶县法院受理后开过三次庭,其中第二次开庭系其中关键证据《审计报告》作假被迫休庭。直到2023年6月30 日,馆陶县人民法院才正式做出一审判决。窦维勇三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白某鹏三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李某楠二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张新军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23年10月18 日,该案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撤销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22)冀0433刑初43号刑事判决,发回馆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李陆军非常气愤的说,当时,案件发回重审一个星期后,张新军就被取保出来,而对李某楠的申请取保就是不同意。
专家意见: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均不成立
本案在原一审后,得到北京四所高校的五名著名刑法学专家集体研究论证后出具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专家一致认为:对于窦维勇的行为均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无论是从事实、行为、构成要件、证据都不成立构成犯罪。特别是对涉嫌挪用资金做出重点阐述,专家意见认为,窦维勇等涉案人员开发的某综合体项目是借助于新清源公司用于开发,他们既不是公司股东,又没有在公司投资。类似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企业资金使用与分配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窦维勇、白某鹏、张新军三人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开发者三方共同签订了关于资金使用回笼的约定,明确了三人可对项目备用预付资金之外的资金进行分开管理,即之后的挪用行为大家事先已经通过全部合伙人同意实施的,属于按照约定使用款项,行为主观上认为该行为系挪用合伙人个人财产,事实上并没有侵犯新清源公司财产权益的主管意图。
客观上说,经三合伙人同意决定的事就不存在谁是受害者、谁不知情的问题。即便项目工地缺少资金,也可再按合伙比例注入资金,保障项目完工即可,不存在非要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经济纠纷。
后续结果:项目易手,窦维勇、李某楠人财两空
李陆军介绍说,张新军取保在外一直不将该综合体及住宅楼一期尽早完工,故意停工造成烂尾假象。在该案立案前,项目所有房屋主体已经完工,后续只要安装门窗及外墙施工等,涉案四人退回六千多万元加上项目上还剩余一千多万元(审计报告显示),这些资金完全可以把一期项目做完。但是,张新军就是摆着不动,把所有的停工责任往窦维勇个人挪用资金上推。如今,该综合体二期开发已被政府拍卖给开发商大名县人潘某的宣和置业开发。
李陆军认为,张新军通过这么一操作,和白某鹏玩了一个“苦肉计”,实际上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吃掉窦维勇在馆陶县该合伙项目的投资收益。从馆陶县法院两次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原一审认定的窦维勇退赔新清源房地产公司资金4900多万元;窦维勇、张新军共同退赔挪用到大名培文学校的资金6130多万元给新清源公司;而重审一审后法院改为由窦维勇一个人退还一个多亿的资金到新清源公司,馆陶法院却只认定张新军仅挪用资金200万元这样的奇葩判决,这种枉顾事实的判决也能让人信服吗?
李陆军接着说,新清源公司由一个没有任何注资的空壳公司,归张新军实际控制后,加上张新军手上还有一份四人签订的由他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协议》书,公司和项目都被张新军控牢牢控制,而窦维勇却要退还一个多亿的资金,最终成功都落到张新军手上,哪有这种道理?
李陆军悲愤的说,张新军最终的目的就是要借助馆陶法院的这份刑事判决对窦维勇在大名县投资新建三个多亿的培文民办学校有所企图。目前,该学校已被查封,窦维勇、李某楠夫妻俩因该案背负刑事责任,可能会落得人财两空的悲惨结局。
项目一期
项目二期
媒体观点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改革部署,就是要更好地推动落实司法机关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应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坚持“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意识,客观公正的立案、办案、审案,杜绝冤假错案对当事人的权益、对法律的公正、对公共信任产生危机影响。尤其对是经济领域的冤假错案,往往既牵涉到一些巨大经济利益,也是司法机关在办理中容易出现的一些问题。
当前,最高法也再三强调要求司法机关应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和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纠正把经济纠纷当作经济犯罪处理,坚持将“社会危害性”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为此,针对李陆军反映出该案的相关问题应当引起邯郸市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依法公正审理,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以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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