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加力 杭州破产重整企业修复纳税信用
2023-07-21 09:49:11 来源:第一新闻网 评论:0 点击:
春风吹拂,生机盎然。伴随税务机关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杭州市破产重整企业Y公司迎来即将走下税收违法“黑名单”、修复纳税信用的重要时刻,开始满怀信心规划发展。
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上“黑名单”受惩戒
“都是法律意识淡薄惹的祸。”Y公司负责人感慨道。
原来,Y公司主要从事混凝土生产和货运销售业务,几年前发现有同行企业通过少向税务机关申报经营收入、多列支生产和经营费用等手段少缴税款后,觉得这样轻轻松松就能增加收入,动了效仿的心思。经过一番谋划,Y公司开始隐瞒收入、多列经营费用的操作。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9年11月,Y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的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并依法查处。此外,该公司还因为其税收违法行为受到一系列联合惩戒。
自2014年起,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等文件,对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并与20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逐步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由此,被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纳税人会受到被公布税收违法信息、纳税信用判为D级、限制使用发票、限制融资等多项惩戒。2020年6月,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将Y公司税收违法案件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将其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等税收违法失信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将企业的纳税信用判为D级,对其实施限制使用发票等一系列联合惩戒措施。根据规定,在税收违法信息公布后如能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可以停止公布,否则要持续3年。但Y公司在2018年已经法院裁定破产,未能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Y公司经过破产重整程序后,因纳税主体不变,需要沿用重整前的纳税人识别号,税收违法“黑名单”管理措施继续,仍然在发票使用等多方面受到限制。
税收违法信息公布管理新规带来补救机会
2021年12月31日,为更好发挥税务诚信机制在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经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进行修订,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完善了多项规定,关于“提前停止公布”就指出,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条件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其中包括“(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二)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等。
新办法发布后,杭州市税务机关通过多种渠道向纳税人推送,鼓励纳税人积极对照有关规定尽快修复纳税信用。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在依法依规开展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工作的同时,推出了一系列宣传新办法活动,引导纳税人积极纠正税收违法失信行为,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了解有关新规定后,Y公司于2022年8月向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提出提前停止公布税收违法失信信息、修复纳税信用的申请,同时表示:“我们公司4年前就申请了破产重整,法院也出具了相关裁定。但公司破产重整后,仍一直在税收违法‘黑名单’上,在发票领取与开具等方面受到限制,不利于公司发展。”
受理申请的税务人员经核查向Y公司解释,由于企业在破产重整后,税务登记沿用了企业破产重整前的纳税人识别号,先前适用的税收违法“黑名单”管理措施依然有效,接着详细向企业讲解了新办法关于提前停止公布税收违法失信信息的规定条件。
对照其中关于“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的“提前停止公布”条件,税务人员核查发现,Y公司于2018年经法院裁定破产,确定无异议税收债权310余万元,相关税款按照破产重整计划已经于2022年1月缴纳入库,企业在破产重整后税法遵从度良好,没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记录。但此时企业的财产尚未分配完毕,是否符合新办法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规定,税务人员不能确定。
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经研究认为,Y公司提出申请时其财产属于未执行完毕状态,税务机关对有关税收债权尚未受偿完毕,Y公司不符合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的要件。
税务人员及时将该处理意见告知Y公司,并详细阐释了相关政策规定,建议企业在破产重整财产分配完毕、履行有关纳税义务后再提出申请。Y公司欣然接受了处理意见和建议。
合力帮助破产重整企业尽快修复纳税信用
2022年10月,Y公司的破产重整财产分配完成。次月,该公司再次向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和相关裁定书。
接到Y公司提交的申请资料后,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照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的工作要求,组织人员专责办理有关工作。
这是杭州税务机关受理的首例以破产重整为条件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信息的案件。研究新办法后,工作人员遇到了问题,比如:杭州近年进行了行政区划调整,Y公司的涉税事项管理机关发生变化,情况较为复杂,向哪个单位核查Y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存在困难;新办法中关于失信主体破产“提前停止公布”的条件需要精准把握,但在界定税务机关是否依法受偿的标准上还拿不准。
就有关难题,税务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求助,浙江省税务局、杭州市税务局大力支持并细致指导,Y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积极协助涉案信息核查工作。最终,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确定,Y公司的情况符合新办法中关于“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等“提前停止公布”条件,通过“绿色通道”规范高效办理Y公司的申请事项。
目前,Y公司的税收违法信息提前停止公布工作已近尾声,后续事项转由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处理。负责处理有关“提前停止公布”工作的税务人员表示,将密切跟踪Y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修复工作进展,及时排除障碍,助力企业尽快回归正常运转。
据统计,自新办法实施以来,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持续加强对税收违法“黑名单”信息的动态管理,积极协同主管税务机关开展纳税信用修复工作,已按照规定办理12户关于“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其中11户为缴清税款类,1户就是本文所述的破产重整类。“我们将加大宣传讲解新办法的力度,不断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引导‘黑名单’企业积极纠正失信行为,规范发展。”该局负责人说。(王晓军 罗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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