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著名刑事律师施孔周——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2020-08-31 14:25:00 来源:一闻网 评论:0 点击:
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法院法官判案的依据就是诉讼双方掌握的证据。如果是直接证据最好,但刑事案件中的直接证据在实践收集中不易取得,甚至是无法取得,因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具有隐蔽性,一般没有目击证人。所以法庭决胜负的关键是看谁掌握的间接证据充分且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谁的胜算就算大,反之如果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那么也就不能定案。所以一般证据链是案件成功与否的关键,那么证据链又是如何形成的呢?
证据链是指在证据与被证事实之间建立连接关系,是相互间依次传递相关联系的若干证据的组合。所以要想形成证据链是在多个证据同时存在的情形下,如果单独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那就要适用证据链,然后证据之间具有相互的联系可以相互印证,进而组成证据链,证据链的证明力为各个证据的总和。正如英国法官波洛克比喻的那样,间接证据就像是几股细线,单看其中一股不足以成事,但是如果将几股细线拧成绳的话,那么拧成的绳子就很结实。最终相较于推论细线,推论绳索得到的可靠性和坚固性更强一些。
证据链的构成有三个前提,第一是证据适格,第二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第三是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如果证据不符合三个前提,就不能构成证据链,也就不能定案,所以作为刑辩律师就要针对证据找漏洞,逐个击破证据链上的证据,使之自相矛盾,构不成证据链,自然也就不能定案。
以施律师最近为贩卖毒品案成功无罪辩护为例: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行为。贩卖毒品行为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如果要构成完整的证据链一般是查获毒品、然后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也有相应的鉴定报告和勘验笔录,这些证据基本上可以构成一个证据链。但是在施律师的这起案件中,警察是根据线索在犯罪嫌疑人的家中将其抓获,并没有查获任何毒品。施律师阅卷后,发现本案的证据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而且两个证人的询问笔录还相互矛盾,此种情况下,本案的证据是构不成证据链的。因为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矛盾的证人证言,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有主观故意以及获利意图,所以本案的证据不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而且证据之间不能够相互印证,不符合构成证据链的后两个前提,自然就构不成证据链。施律师通过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方式将证据进行分析,使得侦查机关提交的证据构不成证据链。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施律师的意见,对案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通过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案件事实的每一个情节都需要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各个情节如同锁链一般环环相扣,进而形成案件事实。证明案件情节的证据自然也就形成了一个体系,用“证据链”这个词表述就很形象。随着证据链的使用越来越频繁,“证据链”也被写进法律文件中,是否形成证据链成为判断证据和事实的基础性标准。所以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我们所关注的焦点不是诉讼双方的“大量证据”,而是双方的证据能否形成“逻辑清晰的证据链”。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证据链是证据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理由,是理由之理由,所以可以说证据链是认定案件事实的生命线,如果案件的证据不构成证据链,那么案件的事实就会认定不清,达不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自然就不能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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