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著名刑事律师施孔周——无罪辩护与量刑如何兼顾
2020-08-31 14:18:06 来源:一闻网 评论:0 点击:
在刑事审判的庭审现场,我们有时候会看到辩护律师这样辩护:“1.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某某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2.如果认定被告人某某构成某某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无罪辩护的理由之一,但是辩护人后面的辩护词又是量刑辩护,量刑辩护是以有罪裁决为前提的。所以一般人认为该律师的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
对于辩护人而言又该怎么办呢?如果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定罪时从轻量刑,这样无疑会在无形间削弱了他对当事人所做的无罪答辩的可信度;但是如果辩护人只做无罪辩护的话,则会丧失在被告人被宣告有罪后提交量刑证据的机会,最后的判决结果也不利于被告人。
所以为了避免此种尴尬,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写明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中也规定:被告人当庭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法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出示证明被告人罪轻的证据。必要时,审判长可以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并不影响无罪辩护。由此可见,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辩护律师可分别就定罪和量刑发表辩护意见。
在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可同时进行有法可依后,辩护律师对这两者又该如何兼顾呢?一些有经验的辩护律师总是会根据案情的需要灵活的运用辩护技巧,以期达到理想的判决后果。
文章开头的辩护就是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两者兼顾的,辩护人应用的是一种比较传统的方式,是在坚持无罪辩护的基础上,进行“如果有罪”的逻辑转换,所以辩护词一般还会写“如果法庭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那么请法庭注意一下情节……”。一般这种辩护逻辑转换,是在独立的不同程序中应用的:一是在庭审后提交的辩护词中表明辩护人的无罪辩护立场,再次强调法庭“如果”定罪,辩护人以书面的形式释明量刑的情节以及法律依据。实践中有的辩护人还会准备两份辩护词提交。二是在相对独立的量刑问题审理程序时,辩护人在确定假设的基调后,以提请法庭注意“罪轻”情节的方式展开量刑辩护。
也有的辩护人会采用二分段式,辩护人对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等阶段进行适当分工调剂,将无罪和量刑的观点分别融入其中。例如在法庭调查和质证阶段,通过对证据的“三性”发表质证意见,提前就各项有利于被告人量刑的情节进行充分质证,表达出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意见;在辩论阶段 ,则集中论述无罪的理由和事实。
辩护律师如果想要两者兼顾进行辩护,需要基于对事实的分析判断,先判断证据,在理清事实,最后在决定辩护思路。此外辩护律师还应该和当事人提前沟通协商好,可以分工配合,律师做无罪辩护,而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情节让当事人自己陈述,律师做好辅助工作。量刑的辩护意见可以当庭提出,也可以庭后提交书面意见。
其实对于量刑的辩护不必拘泥于法庭辩论阶段,也可以像无罪辩护一起前移。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就可以针对案件提出具体的书面建议,这样庭前控辩双方进行充分地沟通,庭上公诉人就可以出具更客观的量刑建议。如果公诉方已经接受辩护方的量刑建议,辩护方在法庭可以不必在补充发表量刑意见,这样可以更加充分利用法庭调查。法庭调查过程中查明的事实是法庭做出判断的依据,所以辩护人应该充分重视这个环节,不仅要查明无罪事实,也要查明量刑情节,这样此后辩论阶段辩护方可重点发表无罪辩护意见,从而实现兼顾。
无论怎么样辩护,辩护人都要注意量刑辩护要尽可能的减少对无罪辩护的冲击,不能喧宾夺主。量刑辩护主要是是在论证量刑事实成立以及量刑意见的合理性,所以在辩护时应该避免与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意见和主张,以免影响无罪辩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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