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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与赠与:基层法律实务探讨
2023-10-11 17:09:23   来源:第一新闻网   评论:0 点击:

  在当今社会中经常可以看到,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共有财产或个人所有财产赠予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针对这种情况,是否能够公正处理纠纷直接关系着双方共有财产的合法权益保护,但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也经常需要兼顾“善意第三者”的正常利益,而且夫妻双方财产处理也会直接关系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从当前基层法庭处理类似的案件情况来看,经常会出现立案案由不一致、法官判定案件法律适用不统一等相关问题,在此情况下对类似案件公正处理会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危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案件处理存在问题

  1.1 案件处理缺乏必要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于后来同居关系解除过程中所约定的财产性补偿以及一方要求的支付性补偿,法院并不予以支持;处于合法婚姻期内的当事人赠予第三者的财产由于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应该通过法律起诉来主张返还。虽然该条法规对于由配偶人与第三者之间的财产关系进行了明确界定,但是在最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删除了该条规定,根据高法解释,婚外同居存在知道对方有配偶和不知道对方有配偶等两种不同情形,而且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也有个人财产,同居时间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很难通过简单一个条文来覆盖所有的婚外同居案件情形。

  本文则认为,虽然作为“第三者”与有配偶者同居期间通过财产赠予等方式获得了不当得利,但无需承担相关的返还责任,除非可以充分证明财产赠予人在赠与财产过程中并非出于真实意思。《民法典》第985条明确规定,作为婚姻存续期间有配偶者在没有给付义务的情况下而赠予了第三者大量财产,不能请求受赠人在后续返还。这也是不当得利返还的一个例外情况,与法定情形完全相符。“善意第三者”则组合表示的是,在介入他人家庭生活的时候并不知道对方家庭情况,因此不存在恶意破坏他人婚姻的故意,女子判断其是否善意不应该以“第三者”是否知道他人有配偶作为标准。

  1.2 无法合理把握自由裁量权的形式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官可以在没有明确成本法知道的情况下可根据相关法律原则来完成安检裁定。在裁决案件的过程中不同法官都会有自身的处事原则和方法论,这也是司法实践中针对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安全的判定结果中毒的一个主要原因,其中只是没有确定的法律依据,另外法官自身的认知能力缺乏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裁定案件过程中要想做出出色的判决,法官就必须要具备较强认知能力。部分法官在裁定案件时由于自身的理论功底相对较差,因此对该案件无法作出规范性理解,判定结果也可能存在不合法,或者是在合法的情况下做出的判断不正确。对于婚内赠予“第三者”等类似案件在判决过程中,一些法官作出的判决存在不合法之处,有的案件判决存在不正确之处,因此无法从根本上充分保障实体正义。

  从立案案由的角度来看,针对婚内赠予“第三者”财产案件进行裁定的过程中,部分法官按照赠与合同纠纷予以处理,而有的法官则是按照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进行立案,甚至有以民间借贷纠纷立案的情形出现;而且对于类似案件的行为效力认定方面各地法官的观点不统一;从赠与财产返还的角度来看,法官最终裁决“第三者”需要全部返还财产,部分法官则裁定须予返还一半财产,但也有法官裁定赠予财产不予返还。针对类似案件的处理虽然其具体实施相对复杂,而且不同个案也存在不同状况,但法律事实层面基本一致,之所以出现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差异大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法官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在判决过程中就很可能会出现滥用裁量权的法官。对于一名法官来说,正义观念和法律条文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虽然不同法官拥有不同的公平正义观念,但也应该始终坚持依法办案的底线。一些法官在案件裁决过程中仅仅凭借自身的公平正义观念作为标准,不仅会使得法官形象受到损害,而且也会导致法治受到侵蚀。

  2.赠予“第三者”财产安全问题的建议

  2.1 在婚内赠予“第三者”财产安全司法裁定中融入核心价值观

  首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融入核心价值观念。婚内赠予“第三者”财产案件多数情况下都是因感情而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法官在裁定案件过程中需要始终面临着赠予人及其配偶以及受赠人等三方复杂的利益衡量,因此在裁定案件的过程中应该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的“平等、和谐、公正、法治”的理念。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法官在裁定类似案件的过程中应该通过和谐价值观念的指引对双方进行尽可能的调解;通过平等和公正价值观念的指引,法官就可以避免在裁定案件时不自觉融入自身的道德情绪,而且在法庭的辩论和调查过程中针对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尽可能采取公正态度,避免在案件裁定时出现厚此薄彼现象;法官在法治观念的影响下也可以以法律为准绳来判决案件,以事实为依据可以避免法官按照自身的道德标准进行裁定。

  其次,在裁决文书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3月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将婚内赠予“第三者”财产案件纳入到了“涉及公序良俗、风俗习惯、权利平等、民族宗教等,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的类型中。如果法官在裁决过程中缺乏直接性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指引,那么才可以利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根据法律的立法精神、法律的基本原则婚内赠予“第三者”财产案件进行裁决,而且可以针对裁判的依据和理由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予以说明。

  2.2 明确立案案由

  目前很多基层法院在判决婚内赠予“第三者”财产安全的过程中不同法官的法律认知存在较大差异,与此同时诉讼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在诉讼策略、诉讼请求方面也会存在差异。因此在面对婚内赠予“第三者”财产案件的过程中只有进一步明确立案案由,才能够让法官适用法律的任意权得以限制。从类似案件基础法律事实角度来看,完全可以排除以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案由,这主要是因为所谓民间借贷主要指的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形成了实际的借贷关系。而赠予“第三者”财产通常情况下不会以借贷的意思或适时出现,至少在当事人赠予“第三者”财务的现状不会存在这种形式,因此如果利用民间借贷纠纷立案缺乏充足依据。而我国目前法律条款中并未明确规定“第三者”不能接受证明,由此可以看出混在地上就接受有配偶者的财产赠予实质上并非没有法律依据。综合以上描述可得出,不能够简单地以不当得利纠纷来作为类似案件的立案案由。

  本文认为在面对婚内赠予“第三者”财产案件的过程中,立案案由应该根据起诉主体进行区分。如果是赠予人或者受赠人作为起诉主体的情况下,应该按照赠与合同纠纷作为立案案由,这一点可根据《民法典》第675条的相关规定给予解释,该条规定中指出赠予合同指的是赠予人将自身财产无偿赠予受赠人,负责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作为有配偶的一方将自身财产赠予“第三者”的过程中不管是否存在附加条件或对家,都达到了合同的构成要件。

  而在案件判决过程中如何适用增员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要求以及民法典相关条款具体执行。当赠予人配偶作为起诉主体的情况下,应该按照侵权纠纷作为立案案由,其主要是因为,赠予人将财产赠予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的过程中本身就是对配偶财产权益的一种损害,因此,赠予人配偶在起诉过程中完全可以按照侵权纠纷作为起诉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维护其婚姻存续期间合法权益的权利。(慈溪人民法院 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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