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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中代为保管行为的认定
2022-01-12 16:41:20   来源:一闻网   评论:0 点击: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5日,张某在乘坐列车途中与同乡黄某相识,列车行进途中因张某感到困倦,遂将随身携带的提包放置在桌上,并嘱咐黄某帮忙看管一下,黄某表示同意。后趁张某熟睡之际,黄某将提包拎走并下车,张某睡醒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张某提包内有新买手机一部,价值4000余元。
 
  二、争议焦点
 
  关于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目前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已将提包委托给黄某保管,黄某将提包拎走的行为应属侵占行为,因为金额未达到5000元,因此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看管提包的行为不属于保管行为,张某也从未放弃对提包的占有,黄某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
 
  三、焦点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应当以盗窃罪追究黄某的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模式应当是“他人所有——自己占有——自己所有”,而盗窃罪是指使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模式应当是“他人所有——自己所有”。通过对比不难看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前者的行为模式中存在“占有”这一过程,后者则没有。简言之,行为人对标的财物是否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区分两种犯罪的根本。在本案中,尽管张某让黄某帮忙照看提包,但这并不意味着张某转移了提包的占有权,即黄某并非实际占有人,而只是作为受他人指示协助占有的占有辅助人,故黄某并未代为保管张某财物,其行为性质属于侵占也无从谈起。(任增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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