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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遗产税征收的经济意义
2020-03-01 15:09: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遗产税亦称“死亡税”,是一种以被继承人死亡后的遗留财产为征税对象,向继承人及受赠人征收的税。目前,全世界大概有三分之二的国家和地区开设此税种。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我国在国民党统治初期,也有过开征遗产税的短暂历史,但新中国成立后,遗产税一直处于空缺状态。遗产税开征的初衷是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对于我国贫富差距悬殊的国情,开征遗产税,可以成为缩小贫富差距,改变“富人的儿子永远是富人,穷人的儿子永远是穷人”状况的一大突破口。那么遗产税的开征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哪些意义呢?
 
  1.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在我国,财政收入主要由各项税收、企业收入、债务收入(内债和外债收入)等组成。其中,税收收入是所占比例最大,影响最广的。由于财产税制度的不断优化和改革,财产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不断攀升,1994年,财产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仅为2.4%,近年来却一直保持在7%左右。财产税始终保持着强劲的增速,并始终超过我国税收总额的增速。而作为财产税的一种,开征遗产税,无疑会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2008年,中国台湾台塑集团创始人王永庆去世,对于其留下的高达600亿元的遗产,最终确定了高达119亿元新台币的遗产税,创下台湾史上最高遗产税纪录,也使台北市政府轻松完成年度税收任务,这是遗产税为政府增收的一个典型事例。在中国,进入高收入阶层的人群数目不在少数,据相关数据统计,一旦开征遗产税,数额将有百亿之多。参照国际上的情况推测,遗产税的税收收入可以达到税收总额的0.3%-0.5%,即可达到60亿到100亿以上。从发展趋势看,如果将我国百分之一的富人作为征税对象看,按照千分之八的人口死亡率来计算,我国遗产税将会是一个税源稳定,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税种。
 
  但在开征初期,遗产税增加财政收入的效果可能不明显。首先,与遗产税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如个人财产评估制度、财产转移制度、财产监控体系的不健全,税务机关很难掌握被继承者的去世以及真正财产,加之财产的归属关系导致其税前转移以及难以确定的遗赠关系,这些都将减少遗产税的税基,导致遗产税的漏征与少征。同时,相关遗产税征收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必将大大增加遗产税征收的成本,从而抵消遗产税带来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遗产税的开征是建立在被继承人死亡的前提下的,如为发生被继承人死亡、财产转移行为,该税种的存在就失去了意义。纵观各年美国福布斯公布的《中国大陆富豪榜》,绝大多数企业家,其都处在青壮年期,跟遗产税似乎还扯不上关系。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遗产税对于财政收入的作用不可小觑,但这都建立在遗产税征收管理制度、个人财产评估制度、财产转移制度以及财产监控体系相对健全的基础上。在开征遗产税初期,可以说是新制度的适应期,遗产税的财政作用是不突出的。经过一定时间的磨合,在完善各项与之有关的管理制度之后,其作用会逐渐体现。
 
  2.调节社会财富,公平社会分配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GDP年均增速保持在9%以上,社会生产力和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经济总量稳居世界前列;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到上个世纪末已总体上达到了小康。然而,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也出现了严重的贫富差距问题。贫富差距历来是热议的问题,因为它已经涉及到国人的利益:穷人太穷,富人太富,中产阶层尚未成形成。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数字,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高达50%。 令人担忧的是,中国贫富差距扩大的幅度过大、速度过快。在短短 20 多年的时间里,中国已经从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转变为贫富差距扩大现象严重、收入差距超过国际上中等不平等程度的国家。虽然“贫富差距突限” 在“合理的限度”只是一个模糊概念,但是显然,我国贫富差距较大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而现今的贫富差距已经达到了经济学家所预言的危害社会稳定、危害改革深入、危害经济发展的严重时刻,启用税收机制调节贫富收入已刻不容缓。而对于开立遗产税的主张也是基于这一事实。
 
  征收遗产税,本质上是财富的社会转移,通过征税方式对少数高收入者财富进行调节,再将转移的财富用于社会再分配。首先,对于极少数大量财富集中者,依据税收内在调节机制建立完善的遗产税制度,在财富发生遗产行为时通过国家权力规定将这种因继承而产生的非劳动收入进行适当的规范。然后,将集中的财富用于社会的再分配。在社会中,存在一些处于极其贫困阶段的“最不利者”,为了给这些“最不利者”奠定基本权利和尊严的现实基础,我们要求社会财富要向“最不利者”倾斜。而政府可以通过二次分配,照顾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尽可能缩小差别,使社会经济利益分配在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3.促进即期消费
 
  首先,遗产税是在被继承者去世后对其财富开征的,也就是说,在其生命未终结之前,其财富不会减少,这就促使被继承者提高生命存续期间内的即期消费水平,达到规避遗产税给继承者和被继承者带来的财富剥离效应,这种消费行为必然能有效提高居民的即期消费水平。 当然,被继承者即期消费水平的提高,也必然会提高相关行业的发展,提高相关行业所创造的社会财富,国家依据公共管理者身份和公共产品供给者身份从中所获得的社会财富规模也必然增加,社会事业的发展也必然有相应的财力支持。
 
  另一方面,我们都知道,居民收入和消费需求关系的实证分析收入是消费的来源和基础,是影响消费的最重要因素。国家通过将所征收的遗产税进行二次分配,给与贫困者一定的财政支持,使得其收入获得一定程度的提高。贫困者收入的相对提高,也会相应增加其社会消费。
 
  由此可见,开征遗产税不仅提高了即期消费水平,从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和提供公共产品角度看也是有显著积极推动作用的。(作者:张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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