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孰是孰非引发争议
2019-12-23 19:57:17 来源:市场参考网 评论:0 点击:
近日,家住贵州省贵阳市的卢思群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去年4月份,她在贵阳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妇科常规检查时,因该院医生诊断错误,采用错误的治疗方式,导致其身体多处发生病变,出现药物性肝损害、月经紊乱、亚临床甲状腺功能减退等。作为一名育婴师,她已经不能从事以前的工作,不但没有生活来源,还要经常去医院进行各种检查和治疗。在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她要求对三项诊断结果一起进行司法鉴定未果,使其正当权益不能得到依法维护。
在一份题为《妇幼保健院检查错误,乱开处方,导致我现在身体多处病变》 的反映材料中,卢思群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叫卢思群,女,1976年9月出生,是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的一位居民。2018年4月16日,我所居住的社区工作人员组织本社区的女性进行免费体检。基于对贵阳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63号)的信任,当日13时12分我自费到该院进行妇科常规检查。该院工作人员王某(妇科内分泌科)在检查过程中,询问我曾经是否有过流产,因我已离婚八年,我根据时间推断,告知八年前有过流产。据此,我被诊断为慢性女性盆腔炎、输卵管囊肿、女性继发性不育。
仅仅因为我离婚八年,且八年前有过流产,就诊断为女性继发性不育,即使作为一名不懂医学的人都能发现其中的问题。贵阳市妇幼保健院根据其错误诊断结果,让我连续口服“妈富隆”三个月。三个月后,我发现自己月经停止,该院却告知我是因为年龄原因导致的,但是我的年龄实际上只有42岁。在贵阳市群众工作中心的参与下,该院主动向我道歉,重新给我做了检查,并让我服用炔雌醇环丙孕酮片两盒。但是我在服用此药物期间,身体更加不适。不管是“妈富隆”还是炔雌醇环丙孕酮片都属于避孕药,长期服用避孕药,作为一名医生不可能不知道该药物对身体的危害。
自2018年10月15日开始,我先后五次到贵州省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药物性肝损害、胆囊息肉、肝内强光团考虑钙化灶、月经失调等;2019年8月22日,我到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月经紊乱、亚临床甲状腺功能减退。
作为一名育婴师,我原本的身体状况良好,没有其它疾病,但因贵阳市妇幼保健院的错误诊断、错误的治疗方案及错误用药,导致我原本健康的身体出现各种疾病。在这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贵阳市妇幼保健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在此案审理过程中,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法官不允许我重新进行司法鉴定,涉嫌违反法定程序;且采信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不符合法律规定。
2018年11月,我向一审法院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法院接到申请后,虽然委托了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是对于委托鉴定的申请迟迟没有邮寄到鉴定中心,在我多次催促下,才于2019年2月份将申请邮寄到鉴定中心。2019年7月5日才鉴定完成,整个鉴定长达8个月之久。2019年4月11日,鉴定中心通知我进行鉴定,鉴定中心仅仅是通过2018年10月16日、2018年10月30日两次贵州省人民医院的检查报告及对我身体体征外观的检查,并没有依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对我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就作出鉴定结论。而且鉴定报告陈述“被鉴定人卢思群的药物性肝损害已恢复正常”,但是2019年8月8日我在贵州省人民医院的诊断结果仍然有药物性肝损害。同时,我也没有参加鉴定中心在鉴定报告中陈述的“2019年4月11日召开医患双方听证会”。显然,鉴定中心对于作出的该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符合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
在一审开庭前,我多次要求重新鉴定,法院以“湖南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是双方选定的鉴定机构”为由不予受理。开庭后我再次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又以被告贵阳市妇幼保健院不同意为由,不予受理。这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
在申请鉴定期间,我的身体一直不适。鉴定结论出来后一审法院开庭前,我又于2019年8月8日及8月22日分别在贵州省人民医院及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进行检查,被诊断为月经紊乱、亚临床甲状腺功能减退。因该疾病同是因上述医疗事故导致的,为了减少诉累,我在一审开庭前要求对月经紊乱及亚临床甲状腺功能减退进行司法鉴定,但是法院拒绝了我的申请。一审开庭后,我又再次申请对三项诊断结果进行司法鉴定,但是法院仅同意对月经紊乱、亚临床甲状腺功能减退进行鉴定。三项诊断结果是同一个医疗事故造成的,在第一次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的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对三项诊断结果一起进行司法鉴定。
鉴于一审法院单纯采信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错误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依据不足,分析问题不全面,严重损害我的合法权益,我不服一审法院(2018)黔0102民初13282号民事判决,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对药物性肝损害、月经紊乱、亚临床甲状腺功能减退进行司法鉴定,以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2019年11月22日,该院作出(2019)黔01民终760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家反复强调要坚持公正司法,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努力做到个案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即使诊断正确,但是错误用药导致我身体发生病变,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的鉴定书还有病例也涉嫌伪造(我有医院原病例,还有疾病证明)。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证据有瑕疵,法院应当不采信。为此,恳请上级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依法查明事实真相,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实际行动牢牢守好最后一道防线,以彰显国家法律的权威,维护百姓正当权益。(贵州省贵阳市 卢思群)
来源:健康资讯
在一份题为《妇幼保健院检查错误,乱开处方,导致我现在身体多处病变》 的反映材料中,卢思群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叫卢思群,女,1976年9月出生,是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的一位居民。2018年4月16日,我所居住的社区工作人员组织本社区的女性进行免费体检。基于对贵阳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63号)的信任,当日13时12分我自费到该院进行妇科常规检查。该院工作人员王某(妇科内分泌科)在检查过程中,询问我曾经是否有过流产,因我已离婚八年,我根据时间推断,告知八年前有过流产。据此,我被诊断为慢性女性盆腔炎、输卵管囊肿、女性继发性不育。
仅仅因为我离婚八年,且八年前有过流产,就诊断为女性继发性不育,即使作为一名不懂医学的人都能发现其中的问题。贵阳市妇幼保健院根据其错误诊断结果,让我连续口服“妈富隆”三个月。三个月后,我发现自己月经停止,该院却告知我是因为年龄原因导致的,但是我的年龄实际上只有42岁。在贵阳市群众工作中心的参与下,该院主动向我道歉,重新给我做了检查,并让我服用炔雌醇环丙孕酮片两盒。但是我在服用此药物期间,身体更加不适。不管是“妈富隆”还是炔雌醇环丙孕酮片都属于避孕药,长期服用避孕药,作为一名医生不可能不知道该药物对身体的危害。
自2018年10月15日开始,我先后五次到贵州省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药物性肝损害、胆囊息肉、肝内强光团考虑钙化灶、月经失调等;2019年8月22日,我到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月经紊乱、亚临床甲状腺功能减退。
作为一名育婴师,我原本的身体状况良好,没有其它疾病,但因贵阳市妇幼保健院的错误诊断、错误的治疗方案及错误用药,导致我原本健康的身体出现各种疾病。在这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贵阳市妇幼保健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在此案审理过程中,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法官不允许我重新进行司法鉴定,涉嫌违反法定程序;且采信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不符合法律规定。
2018年11月,我向一审法院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法院接到申请后,虽然委托了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是对于委托鉴定的申请迟迟没有邮寄到鉴定中心,在我多次催促下,才于2019年2月份将申请邮寄到鉴定中心。2019年7月5日才鉴定完成,整个鉴定长达8个月之久。2019年4月11日,鉴定中心通知我进行鉴定,鉴定中心仅仅是通过2018年10月16日、2018年10月30日两次贵州省人民医院的检查报告及对我身体体征外观的检查,并没有依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对我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就作出鉴定结论。而且鉴定报告陈述“被鉴定人卢思群的药物性肝损害已恢复正常”,但是2019年8月8日我在贵州省人民医院的诊断结果仍然有药物性肝损害。同时,我也没有参加鉴定中心在鉴定报告中陈述的“2019年4月11日召开医患双方听证会”。显然,鉴定中心对于作出的该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符合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
在一审开庭前,我多次要求重新鉴定,法院以“湖南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是双方选定的鉴定机构”为由不予受理。开庭后我再次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又以被告贵阳市妇幼保健院不同意为由,不予受理。这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
在申请鉴定期间,我的身体一直不适。鉴定结论出来后一审法院开庭前,我又于2019年8月8日及8月22日分别在贵州省人民医院及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进行检查,被诊断为月经紊乱、亚临床甲状腺功能减退。因该疾病同是因上述医疗事故导致的,为了减少诉累,我在一审开庭前要求对月经紊乱及亚临床甲状腺功能减退进行司法鉴定,但是法院拒绝了我的申请。一审开庭后,我又再次申请对三项诊断结果进行司法鉴定,但是法院仅同意对月经紊乱、亚临床甲状腺功能减退进行鉴定。三项诊断结果是同一个医疗事故造成的,在第一次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的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对三项诊断结果一起进行司法鉴定。
鉴于一审法院单纯采信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错误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依据不足,分析问题不全面,严重损害我的合法权益,我不服一审法院(2018)黔0102民初13282号民事判决,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对药物性肝损害、月经紊乱、亚临床甲状腺功能减退进行司法鉴定,以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2019年11月22日,该院作出(2019)黔01民终760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家反复强调要坚持公正司法,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努力做到个案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即使诊断正确,但是错误用药导致我身体发生病变,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的鉴定书还有病例也涉嫌伪造(我有医院原病例,还有疾病证明)。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证据有瑕疵,法院应当不采信。为此,恳请上级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依法查明事实真相,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实际行动牢牢守好最后一道防线,以彰显国家法律的权威,维护百姓正当权益。(贵州省贵阳市 卢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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