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开发商隐瞒真相预售房 购房人钱房两失愁断肠
2019-12-09 14:03:40 来源:市场参考网 评论:0 点击:
诚信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基本的企业素养。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只有守信用,讲品德,树立起良好的企业信誉,才能从根本上做好企业品牌,树立企业形象,才能不断发展壮大,屹立不倒。
“我花费60多万元购买了河北省承德市金牛山庄5号楼的一套房子及停车位,不料遭售卖方串通欺诈致钱房两失。几经诉讼,我的合法权益仍得不到维护。”日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居民邵英春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我叫邵英春,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居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2016年8月,我与承德市正昊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正昊公司)及承德市高远建筑公司(以下简称高远建筑)签约购买了金牛山庄5号楼的一套房子。因为“五证”不齐,我们签的是抵款认购书,认购书约定该套房价格为5990元/平方米,总面积92.22平方米,总房款是551619元,降价之后是52万元。
签完认购合同,王久利让我将购房款交给施工方林玉明。他说这个钱用来抵高远建筑的工程款,就不用通过正昊公司的会计转账,省得麻烦,等预售下来再来跟正昊签正式合同就行。我按照他的说法,直接把钱给了高远建筑。之后,我又在金牛山庄花十多万元买了停车位。
售卖方串通欺诈致购房人钱房两失
2016年11月,承德市金牛山庄取得了预售许可,售卖方却拒绝与我签正式购房合同。 于是,我将正昊公司和高远建筑的林玉明一同告上了法庭。
根据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冀0802民初2484资料显示,“本院认为,二被告与原告签订《金牛山庄工程款抵款认购书》时故意隐瞒承德高远建筑与被告正昊公司的诉讼纠纷一审败诉的事实,同时在认购书中故意不说明施工方主体,致使原告在未全面知悉二被告及高远建筑之间的纠纷及所购房屋的风险和施工主体的情况下与二被告签订了认购书,并支付了房款。二被告签订认购书时,恶意串通,隐瞒上述事实,损害了原告利益。因此,原、被告签订的认购书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认购书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林明玉因该认购书取得52万元购房款,应当予以返还;因二被告的共同过错,给原告造成损失,二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返还购房款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认购书无效;被告林玉明返还原告邵英春购房款52万元,被告正昊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正昊公司、林明玉共同赔偿邵迎春损失312792元(31万元)。
判决书还显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我满怀信心准备申请执行的时候,正昊公司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18年12月10日二审开庭后,我关注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无忧网),终于看见了期盼已久的信息,一审判决书生效日期2018年12月26日。经向法院有关人士咨询得知,二审案件,只有二审法院上传结果是维持原判的,系统内自动生成生效日期。
我来到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将这份期盼已久的信息进行了公证。但是,在2019年2月20日,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撤回我胜诉的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冀0802民初2484民事判决,发回双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至此,我已是钱房两失。有趣的是,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依据撤销我胜诉判决的双桥区人民法院(2018)冀0802民初3927号民事裁定在二审时同样被撤销了。一切绕了一个圈,最后又回到了原点。
我认为司法机构在处理正昊公司问题上存在不合理,一些传言也不胫而走。“开发商跟法官私交很好”“开发商曾说自己就是靠打官司起家的。”因此,我曾多次以实名通过邮件的方式举报其质疑的法官。
2019年11月1日,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法官宋某依据被告正昊公司所说的认购书未生效(在法官三次的引导下,正昊公司所说的认购书未生效,有视频为证),做出了裁判,最终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那么这回真是钱房两失,我的钱拿出去了,我的房子也没了,我辛苦了半辈子挣来的买房钱就这样悄悄地没了。
我的要求是:按照2018冀0802民初28字号裁判文书赔偿我经济损失,把我买的停车位按照法院支持银行的双倍利息连本金一起归还我。
开发商连亏四年经营状况不乐观
回到正昊公司本身。通过企查查APP查询到,该公司相关风险有206条;相关裁判文书184条。2019年,因单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正昊公司法人王恩重被承德市双桥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同时,注意到这家公司于2015年开始公布年报,不过每一年的营业总收入都选择了不公开。
企查查显示,正昊公司2015年利润总额263万元,净利润-464万元,纳税总额-464万元,负债总额18276万元;2016年公司利润总额42万元,净利润-548万元,纳税总额-548万元,负债总额24276万元;2017年公司利润总额-738万元,净利润-738万元,负债总额33318万元;2018年公司利润总额-183万元,净利润-183万元,负债总额39747万元。连续4年净利润为负数,加上极高的风险,可以说正昊公司的经营情况并不乐观。
对此,一名业内人士说,需要看现金流和负债的比例,如果现金流特别少,负债大,且利润为负数,这个企业基本属于借旧还新来维持运转。“他的资本变动也很小,增加的资产估计都是资本化利息。” (河北省承德市 邵英春)
来源:中新在线
“我花费60多万元购买了河北省承德市金牛山庄5号楼的一套房子及停车位,不料遭售卖方串通欺诈致钱房两失。几经诉讼,我的合法权益仍得不到维护。”日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居民邵英春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我叫邵英春,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居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2016年8月,我与承德市正昊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正昊公司)及承德市高远建筑公司(以下简称高远建筑)签约购买了金牛山庄5号楼的一套房子。因为“五证”不齐,我们签的是抵款认购书,认购书约定该套房价格为5990元/平方米,总面积92.22平方米,总房款是551619元,降价之后是52万元。
签完认购合同,王久利让我将购房款交给施工方林玉明。他说这个钱用来抵高远建筑的工程款,就不用通过正昊公司的会计转账,省得麻烦,等预售下来再来跟正昊签正式合同就行。我按照他的说法,直接把钱给了高远建筑。之后,我又在金牛山庄花十多万元买了停车位。
售卖方串通欺诈致购房人钱房两失
2016年11月,承德市金牛山庄取得了预售许可,售卖方却拒绝与我签正式购房合同。 于是,我将正昊公司和高远建筑的林玉明一同告上了法庭。
根据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冀0802民初2484资料显示,“本院认为,二被告与原告签订《金牛山庄工程款抵款认购书》时故意隐瞒承德高远建筑与被告正昊公司的诉讼纠纷一审败诉的事实,同时在认购书中故意不说明施工方主体,致使原告在未全面知悉二被告及高远建筑之间的纠纷及所购房屋的风险和施工主体的情况下与二被告签订了认购书,并支付了房款。二被告签订认购书时,恶意串通,隐瞒上述事实,损害了原告利益。因此,原、被告签订的认购书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认购书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林明玉因该认购书取得52万元购房款,应当予以返还;因二被告的共同过错,给原告造成损失,二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返还购房款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认购书无效;被告林玉明返还原告邵英春购房款52万元,被告正昊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正昊公司、林明玉共同赔偿邵迎春损失312792元(31万元)。
判决书还显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我满怀信心准备申请执行的时候,正昊公司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18年12月10日二审开庭后,我关注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无忧网),终于看见了期盼已久的信息,一审判决书生效日期2018年12月26日。经向法院有关人士咨询得知,二审案件,只有二审法院上传结果是维持原判的,系统内自动生成生效日期。
我来到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将这份期盼已久的信息进行了公证。但是,在2019年2月20日,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撤回我胜诉的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冀0802民初2484民事判决,发回双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至此,我已是钱房两失。有趣的是,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依据撤销我胜诉判决的双桥区人民法院(2018)冀0802民初3927号民事裁定在二审时同样被撤销了。一切绕了一个圈,最后又回到了原点。
我认为司法机构在处理正昊公司问题上存在不合理,一些传言也不胫而走。“开发商跟法官私交很好”“开发商曾说自己就是靠打官司起家的。”因此,我曾多次以实名通过邮件的方式举报其质疑的法官。
2019年11月1日,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法官宋某依据被告正昊公司所说的认购书未生效(在法官三次的引导下,正昊公司所说的认购书未生效,有视频为证),做出了裁判,最终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那么这回真是钱房两失,我的钱拿出去了,我的房子也没了,我辛苦了半辈子挣来的买房钱就这样悄悄地没了。
我的要求是:按照2018冀0802民初28字号裁判文书赔偿我经济损失,把我买的停车位按照法院支持银行的双倍利息连本金一起归还我。
开发商连亏四年经营状况不乐观
回到正昊公司本身。通过企查查APP查询到,该公司相关风险有206条;相关裁判文书184条。2019年,因单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正昊公司法人王恩重被承德市双桥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同时,注意到这家公司于2015年开始公布年报,不过每一年的营业总收入都选择了不公开。
企查查显示,正昊公司2015年利润总额263万元,净利润-464万元,纳税总额-464万元,负债总额18276万元;2016年公司利润总额42万元,净利润-548万元,纳税总额-548万元,负债总额24276万元;2017年公司利润总额-738万元,净利润-738万元,负债总额33318万元;2018年公司利润总额-183万元,净利润-183万元,负债总额39747万元。连续4年净利润为负数,加上极高的风险,可以说正昊公司的经营情况并不乐观。
对此,一名业内人士说,需要看现金流和负债的比例,如果现金流特别少,负债大,且利润为负数,这个企业基本属于借旧还新来维持运转。“他的资本变动也很小,增加的资产估计都是资本化利息。” (河北省承德市 邵英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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