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宁县:起重机侧翻酿事故 民企无辜“躺枪”引争议
2019-11-19 16:37:47 来源:市场参考网 评论:0 点击:
“在两年多前的一起生产事故中,涉事企业和涉事车辆都由保险公司对死者进行了赔偿,自己分文未出,却对与事故毫无关系的民营企业——宁夏鑫盛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和我个人共处罚37万元。这于法于情于理都让人难以接受。”日前,位于宁夏中卫市中宁县新堡镇的宁夏鑫盛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玉龙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2017年4月30日下午,郭某涛驾驶自己的宁E6###5号汽车起重机,在给宁夏天元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外墙亮化工程时,侧翻造成吊篮内天元锰业一名工人死亡。由天元锰业赔偿了死者家属80万元(工伤保险赔偿了65万元,宁E6###5号车车主郭某涛赔付15万元,强制保险赔付了11万元,其余4万元由吊车车主郭某涛用吊车费抵消)。
作为事故发生企业,天元资源综合利用公司在此事故中没有拿出一分钱来赔偿死者家属。随后,时任中宁县安监局负责人巫某某说,车是我介绍的,就说明代替了我公司(鑫盛公司)并对我公司处罚了26万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安玉龙处罚1.9万元,并说我公司(鑫盛公司)与天元运输公司有2016年10月份签了《吊车租赁协议》为由要罚我们。
实际情况是,天元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将吊装合同签给了天元运输公司。天元运输公司在自己的吊车不够用时,又于2016年10月份和鑫盛公司签了合同,但此合同一直没有履行。2017年4月19日,把外墙亮化工程的合同又签给了孙某斌(天元运输公司副经理)的干亲朱某刚的宁夏天均起重公司,合同期限从2017年4月19一5月18日,合同编号TY丫S一XY一0S一201704007A。天均起重公司只有两台吊车,分别为宁E0###2和宁E5###8。因天均起重公司吊车不够,所以孙某斌让我帮忙给介绍吊车。介绍给他们后,安排干活,付款都有孙某斌和车主自己谈的,并且宁E6###5、宁E0###2和宁E5###8三台车台班费用都是1100元,与鑫盛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挂靠在鑫盛公司名下。
即使这样,巫某某说:我想罚谁就罚谁。你走到那里,告到那里都闲着呢,你不老老实实地交,我让你公司的吊车、儿子的吊车等都在中宁各单位不能干活,看你停着那么多那么少。并对我说:法制办是嫌我罚的少了,又给我撤销了。你再不交,对你公司处罚的26万元罚款,光滞纳金就比罚款都高。还有事故单位一年还有个回头望,还罚你二十几万呢。我们进行了听证,复议,县政府法制办维持了对鑫盛公司26万元的罚款,撤销对个人的1.9万元的处罚。可是事发一年多后的2018年7月6日,又对我个人罚款10.1745万元。
我们认为,中宁县安监局只能对涉事企业、涉事车辆进行处罚,不应该对与此事毫无关系的其它任何一方进行处罚,大大地超出了自己的职权范围。此次事故与鑫盛公司并无关系。我只是给介绍了一下便遭此横祸,说我揽了天元公司的工程,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我没责任又没赔偿,为何要罚我们,这于法于情于理都让人难以接受。
就我个人被罚款10.1745万元一事,我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行政庭某负责人多次找我让我撤诉,并说撤诉了就对我象征性的少罚点,要不撤诉就对我重判,并于2019年6月做出了判决。我不服,又上诉到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9年7月做出判决,撤销了中宁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和中宁县应急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书。
天元的工人在工作中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令人惋惜。在巫某某的操控下,涉事企业和涉事车辆都由保险公司对死者进行了赔偿,自己却一分钱未出,安监局的罚款却强加在了一个与事故毫无关系的公司(鑫盛公司)和个人身上。这祥的一个社会工作环境,百姓的合法权益还有保障吗?安监局巫某某对我们共处罚37万元(不通过我们,直接从天元运输公司把罚款转走了),那些款都是别人的吊车费,人家成天跟我要呢,起诉我们呢,我拿什么给人家?人家一家老小也养家糊口呢!这不是往绝路上逼人吗?请有关部门认真调查,明辨是非,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的正当权益,还我们一个清白。(宁夏中宁县 安玉龙)
来源:凤凰资讯
2017年4月30日下午,郭某涛驾驶自己的宁E6###5号汽车起重机,在给宁夏天元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外墙亮化工程时,侧翻造成吊篮内天元锰业一名工人死亡。由天元锰业赔偿了死者家属80万元(工伤保险赔偿了65万元,宁E6###5号车车主郭某涛赔付15万元,强制保险赔付了11万元,其余4万元由吊车车主郭某涛用吊车费抵消)。
作为事故发生企业,天元资源综合利用公司在此事故中没有拿出一分钱来赔偿死者家属。随后,时任中宁县安监局负责人巫某某说,车是我介绍的,就说明代替了我公司(鑫盛公司)并对我公司处罚了26万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安玉龙处罚1.9万元,并说我公司(鑫盛公司)与天元运输公司有2016年10月份签了《吊车租赁协议》为由要罚我们。
实际情况是,天元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将吊装合同签给了天元运输公司。天元运输公司在自己的吊车不够用时,又于2016年10月份和鑫盛公司签了合同,但此合同一直没有履行。2017年4月19日,把外墙亮化工程的合同又签给了孙某斌(天元运输公司副经理)的干亲朱某刚的宁夏天均起重公司,合同期限从2017年4月19一5月18日,合同编号TY丫S一XY一0S一201704007A。天均起重公司只有两台吊车,分别为宁E0###2和宁E5###8。因天均起重公司吊车不够,所以孙某斌让我帮忙给介绍吊车。介绍给他们后,安排干活,付款都有孙某斌和车主自己谈的,并且宁E6###5、宁E0###2和宁E5###8三台车台班费用都是1100元,与鑫盛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挂靠在鑫盛公司名下。
即使这样,巫某某说:我想罚谁就罚谁。你走到那里,告到那里都闲着呢,你不老老实实地交,我让你公司的吊车、儿子的吊车等都在中宁各单位不能干活,看你停着那么多那么少。并对我说:法制办是嫌我罚的少了,又给我撤销了。你再不交,对你公司处罚的26万元罚款,光滞纳金就比罚款都高。还有事故单位一年还有个回头望,还罚你二十几万呢。我们进行了听证,复议,县政府法制办维持了对鑫盛公司26万元的罚款,撤销对个人的1.9万元的处罚。可是事发一年多后的2018年7月6日,又对我个人罚款10.1745万元。
我们认为,中宁县安监局只能对涉事企业、涉事车辆进行处罚,不应该对与此事毫无关系的其它任何一方进行处罚,大大地超出了自己的职权范围。此次事故与鑫盛公司并无关系。我只是给介绍了一下便遭此横祸,说我揽了天元公司的工程,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我没责任又没赔偿,为何要罚我们,这于法于情于理都让人难以接受。
就我个人被罚款10.1745万元一事,我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行政庭某负责人多次找我让我撤诉,并说撤诉了就对我象征性的少罚点,要不撤诉就对我重判,并于2019年6月做出了判决。我不服,又上诉到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9年7月做出判决,撤销了中宁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和中宁县应急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书。
天元的工人在工作中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令人惋惜。在巫某某的操控下,涉事企业和涉事车辆都由保险公司对死者进行了赔偿,自己却一分钱未出,安监局的罚款却强加在了一个与事故毫无关系的公司(鑫盛公司)和个人身上。这祥的一个社会工作环境,百姓的合法权益还有保障吗?安监局巫某某对我们共处罚37万元(不通过我们,直接从天元运输公司把罚款转走了),那些款都是别人的吊车费,人家成天跟我要呢,起诉我们呢,我拿什么给人家?人家一家老小也养家糊口呢!这不是往绝路上逼人吗?请有关部门认真调查,明辨是非,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的正当权益,还我们一个清白。(宁夏中宁县 安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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