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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清:承包工程施工易 据理力争维权难
2019-09-02 14:32:19   来源:星空观察网   评论:0 点击:

“从1990年起,我向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124项工程项目。我是实际施工人。双方签订有《单项工程项目(班组)承包经营合同》。该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不与我进行工程结算的情况下,反而以施工进行中的工程垫款(周转金)作为借款、代垫款、不当得利等与事实不符的案由而恶意起诉。而法院在20多年来,一直不按《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判决,严重地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近日,家住福建省福清市融城镇瑞亭村的农民工游自强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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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民工游自强的反映材料中了解到,这样一起普通的民事诉讼不但打了将近30年的官司,而且在最近还继续在立案,开庭,裁定驳回,上诉等一系列诉讼程序过程。这其中究竟发生了什么? 
 
事情还得从1998年说起。福清市建委(现为福清市城乡住房和建设局)的一份红头文件揭开事情的起因。福清市建委以福清市三建公司提出的请求,派出了审计小组,对三建公司和游自强的债权债务纠纷进行审计。在一般的情况下,审计都是针对国有资金投入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后进行的。福清三建公司虽然也承担了福清市旧城区改造的建设工程,但不是建设项目审计的对象,却由行政机关派出审计小组进行审计呢?而且审计的又是集体企业三建公司与个人游自强的债权债务纠纷。 
 
从当事人游自强提供的材料来看,作为行政机关的福清市建委在1993年起就以“预付工程款”为由多次借款给福清三建公司,除了福清市建委,还有建委的建工科,定额站,第四指挥部等多家单位。这么多的单位纷纷把钱借给三建公司,其中必有原因。原来,福清市三建公司搞起了放贷业务。公司经理林某钱把上述机关单位借的钱大约有520万元之多以1.4%的利率转借给各承包的施工班组。不止如此,林某钱还向社会发放高利贷,这些可都是国家的钱啊!由这些机关单位借出的钱到后来却无法尽数收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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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福清三建公司发生了会计丁某俤与出纳陈某旺共同侵吞公款被福清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后起诉,两人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刑。三建公司财务账目紊乱,无法理清。这时,那些借钱给三建公司的机关单位只好以“审计”的方式对三建公司的往来账进行清查。三建公司经理林某钱只拿出与游自强有关的来往帐凭证进行“审计”。审计的结果是游自强欠三建公司的钱。于是福清三建公司依据“审计”的结果,在1998年以“借款,工程款纠纷”起诉游自强。而这时节游自强与三建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工程项目的尾款还没有到位,双方也还没有对《合同》里的工程项目进行结算。而且三建公司始终没有就双方签订的《合同》表达出结算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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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建公司经理林某钱的话语中说出了其真实的想法,即三建公司掌控着游自强承包工程项目的来往帐,拿出多少是多少。显然是不但不与游自强进行《合同》里的工程项目结算,而且还要狠狠地敲你一下。于是状告游自强欠款300多万元。谁都明白,欠款必须还款。而三建公司提出返还借款,应该是由游自强承包的工程项目的工程款中来返还的。而借款的返还,及工程款的结算都是在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框架内。因此,法院对三建公司提告的“借款,工程款纠纷”的案由受理就是错误的,必须按合同纠纷来审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是这样认为的,但福州两级法院坚持错误的案由审理,判决,不但造成这场官司打了20多年,至今还无法了结,而且还严重地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没有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没有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没有各建筑工程项目审查定案通知书”、“没有各单项工程项目的盈亏情况”,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与缺乏工程审计基础证据的审计报告不能作为法院的定案依据。对不应立案而立案、不应判决而判决,游自强向最高法院发出重审的呼声,希望有关方面予以重视。  
 
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尽责的司法理念,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人民群众对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的殷切期盼和要求。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相信此案最终会得以秉公明断,迎来正义曙光。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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