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届满房客不搬家 不定期租赁合同可解除
2012-07-30 14:31:55 来源:新华网 评论:0 点击:
一房客租期届满既不续约也不交钱,赖着不走,其清偿全部租金后,被房东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租房协议。日前,法院审理认为,租期届满后双方没有续订合同,租客仍居住在屋内,该租赁行为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一审判决支持房东诉求。
陈亮2010年2月与李成签订租房合同,月租金800元,租期半年。到期后,李成继续居住,既不签新合同也不搬家,断断续续交着房租。2010年年底,李成因做生意失败开始拖欠房租,一拖就是半年。2011年7月,李成给陈亮写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本人李成欠陈亮半年房租4800元,加上2011年下半年房租4800元,总计9600元,定于2011年7月31日前还清,如果反悔将自动搬出,欠款人李成。”
后来,李成分多次将9600元偿还,但陈亮心中却渐渐起了变化。他认为,如果当初不是李成“赖着不走”,自己的房子可另租他人,还能涨点租金。陈亮有意无意间到房间里搞点“小破坏”,卸下灯泡,搬走电器,目的是把李成赶走。今年年初,陈亮得知李成还要住下去,大为“不爽”,双方协商未果,陈亮将李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租房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租用原告房屋并签订书面协议,租期届满后双方没有续订合同,被告仍居住在屋内,该租赁行为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律师说法:租房签合同应注意形式
击水律师事务所梁海滨律师解释,对于不定期租赁,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仍不能确定,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陈亮2010年2月与李成签订租房合同,月租金800元,租期半年。到期后,李成继续居住,既不签新合同也不搬家,断断续续交着房租。2010年年底,李成因做生意失败开始拖欠房租,一拖就是半年。2011年7月,李成给陈亮写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本人李成欠陈亮半年房租4800元,加上2011年下半年房租4800元,总计9600元,定于2011年7月31日前还清,如果反悔将自动搬出,欠款人李成。”
后来,李成分多次将9600元偿还,但陈亮心中却渐渐起了变化。他认为,如果当初不是李成“赖着不走”,自己的房子可另租他人,还能涨点租金。陈亮有意无意间到房间里搞点“小破坏”,卸下灯泡,搬走电器,目的是把李成赶走。今年年初,陈亮得知李成还要住下去,大为“不爽”,双方协商未果,陈亮将李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租房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租用原告房屋并签订书面协议,租期届满后双方没有续订合同,被告仍居住在屋内,该租赁行为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律师说法:租房签合同应注意形式
击水律师事务所梁海滨律师解释,对于不定期租赁,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仍不能确定,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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