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50亩土地神奇流转 牵出数十亿系列诈骗案
2012-05-25 19:49: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1997年,东华[简介最新动态]燃料公司以112万元,从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购买了(广东)恩平市锦江河边的50亩建设用地,在办理建房用地变更手续后,东华燃料的法人代表郑深举家移民加拿大。然而当2009年,郑深回国时,却发现这50亩地已建起楼盘和政府部门的办公楼,并被告知其土地早在2007年时就被当作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的资产被法院查封了,然后卖给了市土地储备中心。
2012年元旦,案件告破,包括建行恩平支行前行长侯春幸在内的4人,涉嫌诈骗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帮助仿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被恩平检察院批捕。记者日前获悉,4人采取伪造文件和印章等方式,取得了这50亩土地。而随着在逃、抓捕和提请逮捕人员不断增加,当地纪委和检察院工作人员也加入到专案组,一系列诈骗案逐步浮出水面。
4人联手,盯上不良资产包
在检察院批捕的4人中,最知名的就是十几年前恩平金融风暴时任建行恩平支行行长的侯春幸。据当时公开资料显示,1994年2月至1995年11月任建行恩平支行行长期间,侯春幸违规发放的贷款大部分无法收回,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36亿多元,港币368万多元,直接导致该行出现存款人挤兑现象,建行恩平支行被迫撤销,200多名员工被遣散。2001年,负案潜逃近3年的侯春幸归案,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2002年10月被提前释放。而在其刑满10年之际,又因涉及本案再次被捕。
记者获悉,2007年5月18日,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将包含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债务在内的债权,打包转让给了深圳健隆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郑深“391号案”的50亩地就在其中。当这一消息被黄福林、侯春幸、李某暖及吴某华等人知道后,发现了其中的商机,4人一拍即合。侯春幸、李某暖等人熟悉资产包情况,加上黄福林在恩平的社会关系,他们很快联系上了健隆公司,合作收回这些不良资产,然后从中牟利。
为方便管理和收取健隆公司的合作资金,黄福林、李某暖、侯春幸以及吴某华,四人出资成立富升公司。曾在建行当过经济民警及押运保安的李某达,2007年6月进入富升,被聘请为法定代表人,4大股东利用4人在恩平的社会关系和各自的工作经历全权负责资产债权包的运作。而当富升的人从报纸上看到资产包里正有恩平市东华燃料公司向建行恩平支行借款390万债务的信息后,已经远走加拿大多年的郑深便不幸地成为“吃熟”对象。
伪造文件和印章,原件全销毁
早在上世纪90年代,黄福林和郑深都是恩平商界的名人,二人也一度是要好的朋友。黄福林清楚记得当年亲手将东安公司的50亩地转卖给东华燃料的郑深,于是,当他们在国土部门查到这50亩地的权属仍写着东安公司以及黄福林的大名时,就开始思考如何通过诉讼取得这50亩地。
2007年6月5日,黄福林四人以信达公司的名义,将东安公司欠建行恩平支行贷款中的三笔(300万、600万和500万)款项向恩平法院起诉(即恩法民初字第391、392、393号案),并只向法院提供了原来东安公司与原东安镇人民政府的《土地转让协议》、《建房用地许可证》等复印件,就顺利申请查封了50亩地;2007年7月18日,恩平法院判决信达公司胜诉;资料显示,三份贷款合同中只有392号案中的贷款合同中法人代表被冒签“叶洪威”为法人代表,391号、393号案的法人代表均为黄福林,法院的“粗心大意”,让黄福林自己告自己并套取了第三人财产。2007年下半年,恩平市政府开发回收东江开发区的300亩土地,黄福林申请查封的50亩地恰好正在其中。随后的市政府土地听证会,黄福林以李某达胜诉269号案为由,出席土地回收听证会议价,恩平土地储备中心以该土地权属不明为由将200万土地款划入法院账户。为取得这200万,黄福林等人以早就吊销执照的东安公司资金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取得这笔钱,2008年2月3日,法院将200万划入黄福林私人账户。
但郑深从恩平市人民法院复印出来的材料显示,建行恩平支行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都曾多次发过催款通知书,而且签收栏盖有“东华燃料公司”的公章。“当时我人在加拿大,印章也在我那里,那些通知书到底是怎么盖上我公司公章的呢?”对此郑深非常不解。而据侯春幸后来交待,印章都是黄福林找人伪造的,然后由侯春幸利用这些印章做出催款通知书,复印件交给黄福林去办理案件,原件则全部用碎纸机销毁了。这也解释了为何此前郑深在查阅所有卷宗时,里面所有的证物都是复印件,而没有原件了。
最新动态
一案牵出系列诈骗案
记者了解到,郑深的50亩土地案虽已侦破,但案件牵涉到1997年前后建行恩平支行的不良资产债权包,这些债权包总数额有数十亿之巨,相关案件达300多宗。
记者从可靠渠道获悉,专案组曾从黄福林处搜出近百个伪造印章,并由此牵出了众多案件。其中有一宗关于东安实业总公司的案件。诈骗团伙就利用该公司曾借贷500万元的资产包,最终从该公司的出资人东安镇人民政府处查封了480亩地,没有经过评估、拍卖等程序就私自出售了这块土地。此外,恩平市圣堂水泥厂、大槐、东成等多间水泥厂也都成为了系列诈骗案的受害者。而更多案件细节,目前尚不可知。
50亩地的离奇流转
1997年,东华燃料公司从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处以112万元购买了位于恩平市锦江河边的50亩建设用地,在办理了建房用地变更手续后,东华燃料的法人代表郑深举家移民加拿大。然而当2009年,郑深再次回国时,却发现自己买来的50亩地已经建起了楼盘和政府部门的办公楼,并被告知其土地早在2007年的时候就被当作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的资产被法院查封了,然后又被卖给了市土地储备中心。那么这块地到底是怎么卖掉呢?记者近日来到了恩平进行调查。
辗转购地,过户后即移民
1996年的恩平,市区还没有一个像样的楼盘,锦江南岸[最新消息价格户型点评]还是一片荒地,尽管当时那里已经被规划为东江经济开发区。当年的12月30日,因为企业改制,恩平东安镇(今属东成镇)政府与当时的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进行脱钩,根据协议东安镇将两块地转让给了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1997年11月5日,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东安公司”)以112万元的价格将东安镇政府转让给其位于东江开发区的50亩土地(东至温牛坑,南至东华燃料公司、西至锦江河边、北至飞鹅山)转让给了东华燃料公司。当时东安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黄某林,东华燃料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郑深。
随后,郑深就和黄某林一起到当时的东安镇建设办公室办理了建房用地许可证的变更手续。1997年年底,郑深就带着这些证件出国了,可是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十多年后他回来,却发现这块地已经成了别人的土地被开发了。记者采访时,郑深向记者出示了其所有的证件原件。
东安公司欠债,却封东华地
2007年6月5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因为债务问题将恩平市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告上了法庭。而在东安公司法人代表一栏写着的却是当时东安公司副总经理叶洪威的名字,而不是借款合同上的黄某林。同时信达资产还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并且指定要求查封位于东江开发区的那50亩地,而事实上这块地早在十年前就卖给了东华燃料公司。
2007年6月18日,恩平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了东江开发区的50亩地。裁定书上写着“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出租、抵押、赠与及与本裁定相抵触的其他行为。”对于查封土地,郑深至今都搞不明白,为什么欠钱的是东安公司,查封的却是东华燃料公司的土地?
土地被回收,款项给了个人
2007年的8月30日,这块被查封着的50亩地就被恩平市土地储备中心以200万的总价,也就是4万元/亩的价钱从东安镇政府手中给回收了。随后,恩平市土地储备中心将200万元汇入了恩平市人民法院的账号。而就在2007年的4月份,靠近该地块的一块商住用地拍卖的起始价已经达到了15万元/亩。
2008年2月1日,黄某林向法院申请,称自己急用资金周转,申请将这200万元汇入自己的个人账号。三天之后,恩平市人民法院即作出了同意的决定,将200万元汇入了黄某林的个人账号。而此时,东安公司还没有偿还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
疑问
在法院审理案件时,被告东安公司法人代表为何会变成另一人?
恩平市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因为原告的起诉状中写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叶洪威,而另一起相关的案件中,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与建设银行恩平支行的借款合同中法定代表人栏也写着叶洪威,给承办的法官造成一定的误解,导致判决书出错。该院承认此事系案件承办人责任心不强、审查不细所致。后已予以更正。
叶洪威:(对于法院的解释表示不满)认为是黄某林故意所为。与建设银行恩平支行的借款合同中还有叶洪威的私章和签名,但都不是他本人的。
黄某林:后来写了申明,法人代表应该是我本人。所有公司的债务和叶洪威无关,不会对他造成实质的损失。而对于签名和私章,黄没有给予回应。
广州合邦律师事务所的张晓竹律师(以下简称“律师说法”):法院立案时,应该进行验证单位资料,而且送达时也要验身份证。法院出现这样明显的错误,属程序违法。
法院在查封土地时,到底有没有查验土地权属人?
法院: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的50亩土地使用权。经审查符合法律的规定后,本院才裁定查封涉案土地。且将裁定书送达双方的当事人和国土部门,并要求其协助办理查封手续。而国土部门也对该裁定书和协助办理查封手续的法律文书进行了签收,这表明已经确认过该土地的权属,并办理了查封手续。
国土局:(该局一位负责土地查封工作的股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当时检查这块地的权属是没有登记的状态。为了配合法院工作,就对这块地进行了查封。
律师说法:法院办案时,进行财产保全时,必须进行财产审查后才能进行查封。而这块地在没有产权登记的情况下,是不能进行查封的。
查封期间,土地还可以流转?
法院:查封期间,恩平市政府为了锦江新城的开发建设需要,对包括该土地范围内的部分土地进行回收。由于政府对土地回收属政策性的规定,法院未对该50亩土地进行评估、拍卖等后续程序,最终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以200万元的价格回收上述50亩土地的使用权。法院认为,政府回收土地的行为并不属于土地的交易和流转,因此不能算是在查封期间被流转。
律师说法:政府回收也是对政府该土地使用的一种形式,也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解封、挂牌拍卖等手续,不应该超越司法查封就直接进行回收。
土地所得款不用于还债,却给了欠债人?
法院:恩平市土地储备中心回收该50亩土地,并拨付补偿款200万元到法院账户,要求法院按照该土地的权属关系支付给使用权人。我院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时任主管院领导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同权属人的回收协议,依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林的申请和其所提供的账户,将上述200万元支付给黄某林。该笔款项不属于我院实施执行程序拍卖处置的50亩土地所得的案款,因此,我院没有在实体上行使司法权对双方已确定协议权利另作处置,只是配合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土地回收补偿款得行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法院仍在调查处理中。
黄某林:所得的200万款项,个人曾跟镇政府有协议,由他本人来处理这块地引起的债务。
律师说法:土地储备中心既然将补偿款打入法院账号,说明当时这块地处于查封状态。那么法院就应该将这块地所得款项用于归还债权人,而不应该给到债务人。
回应
部门:土地没办使用证
就这块地的权属问题,记者采访了恩平市国土局的一位负责人,他表示这50亩被恩平市土地储备中心回收的土地,原本是东成镇政府所有,后来因为改制将其转让给了东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东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又转让给东华燃料。“他们所办理的手续只是建设用地的变更手续,但是一直没有到恩平市国土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以在国土部门查询到的土地权属是一直没有登记的。”据他介绍,由于此前两个公司都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土地储备中心回收后已经办理了证件且已经开发。
对此,东安镇政府的一位负责人就表示,当时是市政府要回收,只能按照要求办事。而对于土地已经被转让给东华燃料的事情,他表示不是十分清楚。但他告诉记者,当时镇里是和黄某林协商过,将回收款给黄某林,其他债务都交由黄某林处理。
黄某林:并非实质转让
对此,黄某林表示,他当时从东安镇政府手中拿到地以后,没有去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他的过失。而对于自己把地又转让给东华燃料公司,他称:“这个交易本身就不合法,因为我手中也没有土地证,只有建设用地许可证而已。事实上,这种转让只能理解为一种债务关系而已,并非实质的转让。”
大事记
1996年12月30日,东安(成)镇人民政府将50亩地转让给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
1997年11月5日,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以112万元的价格将50亩土地转让给了东华燃料公司。
2007年6月5日,信达资产将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告上法庭,随后法院将该50亩地当作东安公司资产查封。
2007年8月30日,被查封着的50亩地被恩平市土地储备中心以200万的总价从东成镇政府处回收,款项打入法院账号。
2008年2月1日,根据黄某林申请,法院将50亩地的补偿款划给了黄某林个人。(大洋网/南方网刘学)
2012年元旦,案件告破,包括建行恩平支行前行长侯春幸在内的4人,涉嫌诈骗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帮助仿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被恩平检察院批捕。记者日前获悉,4人采取伪造文件和印章等方式,取得了这50亩土地。而随着在逃、抓捕和提请逮捕人员不断增加,当地纪委和检察院工作人员也加入到专案组,一系列诈骗案逐步浮出水面。
4人联手,盯上不良资产包
在检察院批捕的4人中,最知名的就是十几年前恩平金融风暴时任建行恩平支行行长的侯春幸。据当时公开资料显示,1994年2月至1995年11月任建行恩平支行行长期间,侯春幸违规发放的贷款大部分无法收回,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36亿多元,港币368万多元,直接导致该行出现存款人挤兑现象,建行恩平支行被迫撤销,200多名员工被遣散。2001年,负案潜逃近3年的侯春幸归案,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2002年10月被提前释放。而在其刑满10年之际,又因涉及本案再次被捕。
记者获悉,2007年5月18日,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将包含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债务在内的债权,打包转让给了深圳健隆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郑深“391号案”的50亩地就在其中。当这一消息被黄福林、侯春幸、李某暖及吴某华等人知道后,发现了其中的商机,4人一拍即合。侯春幸、李某暖等人熟悉资产包情况,加上黄福林在恩平的社会关系,他们很快联系上了健隆公司,合作收回这些不良资产,然后从中牟利。
为方便管理和收取健隆公司的合作资金,黄福林、李某暖、侯春幸以及吴某华,四人出资成立富升公司。曾在建行当过经济民警及押运保安的李某达,2007年6月进入富升,被聘请为法定代表人,4大股东利用4人在恩平的社会关系和各自的工作经历全权负责资产债权包的运作。而当富升的人从报纸上看到资产包里正有恩平市东华燃料公司向建行恩平支行借款390万债务的信息后,已经远走加拿大多年的郑深便不幸地成为“吃熟”对象。
伪造文件和印章,原件全销毁
早在上世纪90年代,黄福林和郑深都是恩平商界的名人,二人也一度是要好的朋友。黄福林清楚记得当年亲手将东安公司的50亩地转卖给东华燃料的郑深,于是,当他们在国土部门查到这50亩地的权属仍写着东安公司以及黄福林的大名时,就开始思考如何通过诉讼取得这50亩地。
2007年6月5日,黄福林四人以信达公司的名义,将东安公司欠建行恩平支行贷款中的三笔(300万、600万和500万)款项向恩平法院起诉(即恩法民初字第391、392、393号案),并只向法院提供了原来东安公司与原东安镇人民政府的《土地转让协议》、《建房用地许可证》等复印件,就顺利申请查封了50亩地;2007年7月18日,恩平法院判决信达公司胜诉;资料显示,三份贷款合同中只有392号案中的贷款合同中法人代表被冒签“叶洪威”为法人代表,391号、393号案的法人代表均为黄福林,法院的“粗心大意”,让黄福林自己告自己并套取了第三人财产。2007年下半年,恩平市政府开发回收东江开发区的300亩土地,黄福林申请查封的50亩地恰好正在其中。随后的市政府土地听证会,黄福林以李某达胜诉269号案为由,出席土地回收听证会议价,恩平土地储备中心以该土地权属不明为由将200万土地款划入法院账户。为取得这200万,黄福林等人以早就吊销执照的东安公司资金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取得这笔钱,2008年2月3日,法院将200万划入黄福林私人账户。
但郑深从恩平市人民法院复印出来的材料显示,建行恩平支行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都曾多次发过催款通知书,而且签收栏盖有“东华燃料公司”的公章。“当时我人在加拿大,印章也在我那里,那些通知书到底是怎么盖上我公司公章的呢?”对此郑深非常不解。而据侯春幸后来交待,印章都是黄福林找人伪造的,然后由侯春幸利用这些印章做出催款通知书,复印件交给黄福林去办理案件,原件则全部用碎纸机销毁了。这也解释了为何此前郑深在查阅所有卷宗时,里面所有的证物都是复印件,而没有原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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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牵出系列诈骗案
记者了解到,郑深的50亩土地案虽已侦破,但案件牵涉到1997年前后建行恩平支行的不良资产债权包,这些债权包总数额有数十亿之巨,相关案件达300多宗。
记者从可靠渠道获悉,专案组曾从黄福林处搜出近百个伪造印章,并由此牵出了众多案件。其中有一宗关于东安实业总公司的案件。诈骗团伙就利用该公司曾借贷500万元的资产包,最终从该公司的出资人东安镇人民政府处查封了480亩地,没有经过评估、拍卖等程序就私自出售了这块土地。此外,恩平市圣堂水泥厂、大槐、东成等多间水泥厂也都成为了系列诈骗案的受害者。而更多案件细节,目前尚不可知。
50亩地的离奇流转
1997年,东华燃料公司从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处以112万元购买了位于恩平市锦江河边的50亩建设用地,在办理了建房用地变更手续后,东华燃料的法人代表郑深举家移民加拿大。然而当2009年,郑深再次回国时,却发现自己买来的50亩地已经建起了楼盘和政府部门的办公楼,并被告知其土地早在2007年的时候就被当作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的资产被法院查封了,然后又被卖给了市土地储备中心。那么这块地到底是怎么卖掉呢?记者近日来到了恩平进行调查。
辗转购地,过户后即移民
1996年的恩平,市区还没有一个像样的楼盘,锦江南岸[最新消息价格户型点评]还是一片荒地,尽管当时那里已经被规划为东江经济开发区。当年的12月30日,因为企业改制,恩平东安镇(今属东成镇)政府与当时的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进行脱钩,根据协议东安镇将两块地转让给了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1997年11月5日,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东安公司”)以112万元的价格将东安镇政府转让给其位于东江开发区的50亩土地(东至温牛坑,南至东华燃料公司、西至锦江河边、北至飞鹅山)转让给了东华燃料公司。当时东安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黄某林,东华燃料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郑深。
随后,郑深就和黄某林一起到当时的东安镇建设办公室办理了建房用地许可证的变更手续。1997年年底,郑深就带着这些证件出国了,可是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十多年后他回来,却发现这块地已经成了别人的土地被开发了。记者采访时,郑深向记者出示了其所有的证件原件。
东安公司欠债,却封东华地
2007年6月5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因为债务问题将恩平市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告上了法庭。而在东安公司法人代表一栏写着的却是当时东安公司副总经理叶洪威的名字,而不是借款合同上的黄某林。同时信达资产还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并且指定要求查封位于东江开发区的那50亩地,而事实上这块地早在十年前就卖给了东华燃料公司。
2007年6月18日,恩平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了东江开发区的50亩地。裁定书上写着“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出租、抵押、赠与及与本裁定相抵触的其他行为。”对于查封土地,郑深至今都搞不明白,为什么欠钱的是东安公司,查封的却是东华燃料公司的土地?
土地被回收,款项给了个人
2007年的8月30日,这块被查封着的50亩地就被恩平市土地储备中心以200万的总价,也就是4万元/亩的价钱从东安镇政府手中给回收了。随后,恩平市土地储备中心将200万元汇入了恩平市人民法院的账号。而就在2007年的4月份,靠近该地块的一块商住用地拍卖的起始价已经达到了15万元/亩。
2008年2月1日,黄某林向法院申请,称自己急用资金周转,申请将这200万元汇入自己的个人账号。三天之后,恩平市人民法院即作出了同意的决定,将200万元汇入了黄某林的个人账号。而此时,东安公司还没有偿还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
疑问
在法院审理案件时,被告东安公司法人代表为何会变成另一人?
恩平市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因为原告的起诉状中写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叶洪威,而另一起相关的案件中,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与建设银行恩平支行的借款合同中法定代表人栏也写着叶洪威,给承办的法官造成一定的误解,导致判决书出错。该院承认此事系案件承办人责任心不强、审查不细所致。后已予以更正。
叶洪威:(对于法院的解释表示不满)认为是黄某林故意所为。与建设银行恩平支行的借款合同中还有叶洪威的私章和签名,但都不是他本人的。
黄某林:后来写了申明,法人代表应该是我本人。所有公司的债务和叶洪威无关,不会对他造成实质的损失。而对于签名和私章,黄没有给予回应。
广州合邦律师事务所的张晓竹律师(以下简称“律师说法”):法院立案时,应该进行验证单位资料,而且送达时也要验身份证。法院出现这样明显的错误,属程序违法。
法院在查封土地时,到底有没有查验土地权属人?
法院: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的50亩土地使用权。经审查符合法律的规定后,本院才裁定查封涉案土地。且将裁定书送达双方的当事人和国土部门,并要求其协助办理查封手续。而国土部门也对该裁定书和协助办理查封手续的法律文书进行了签收,这表明已经确认过该土地的权属,并办理了查封手续。
国土局:(该局一位负责土地查封工作的股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当时检查这块地的权属是没有登记的状态。为了配合法院工作,就对这块地进行了查封。
律师说法:法院办案时,进行财产保全时,必须进行财产审查后才能进行查封。而这块地在没有产权登记的情况下,是不能进行查封的。
查封期间,土地还可以流转?
法院:查封期间,恩平市政府为了锦江新城的开发建设需要,对包括该土地范围内的部分土地进行回收。由于政府对土地回收属政策性的规定,法院未对该50亩土地进行评估、拍卖等后续程序,最终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以200万元的价格回收上述50亩土地的使用权。法院认为,政府回收土地的行为并不属于土地的交易和流转,因此不能算是在查封期间被流转。
律师说法:政府回收也是对政府该土地使用的一种形式,也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解封、挂牌拍卖等手续,不应该超越司法查封就直接进行回收。
土地所得款不用于还债,却给了欠债人?
法院:恩平市土地储备中心回收该50亩土地,并拨付补偿款200万元到法院账户,要求法院按照该土地的权属关系支付给使用权人。我院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时任主管院领导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同权属人的回收协议,依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林的申请和其所提供的账户,将上述200万元支付给黄某林。该笔款项不属于我院实施执行程序拍卖处置的50亩土地所得的案款,因此,我院没有在实体上行使司法权对双方已确定协议权利另作处置,只是配合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土地回收补偿款得行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法院仍在调查处理中。
黄某林:所得的200万款项,个人曾跟镇政府有协议,由他本人来处理这块地引起的债务。
律师说法:土地储备中心既然将补偿款打入法院账号,说明当时这块地处于查封状态。那么法院就应该将这块地所得款项用于归还债权人,而不应该给到债务人。
回应
部门:土地没办使用证
就这块地的权属问题,记者采访了恩平市国土局的一位负责人,他表示这50亩被恩平市土地储备中心回收的土地,原本是东成镇政府所有,后来因为改制将其转让给了东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东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又转让给东华燃料。“他们所办理的手续只是建设用地的变更手续,但是一直没有到恩平市国土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以在国土部门查询到的土地权属是一直没有登记的。”据他介绍,由于此前两个公司都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土地储备中心回收后已经办理了证件且已经开发。
对此,东安镇政府的一位负责人就表示,当时是市政府要回收,只能按照要求办事。而对于土地已经被转让给东华燃料的事情,他表示不是十分清楚。但他告诉记者,当时镇里是和黄某林协商过,将回收款给黄某林,其他债务都交由黄某林处理。
黄某林:并非实质转让
对此,黄某林表示,他当时从东安镇政府手中拿到地以后,没有去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他的过失。而对于自己把地又转让给东华燃料公司,他称:“这个交易本身就不合法,因为我手中也没有土地证,只有建设用地许可证而已。事实上,这种转让只能理解为一种债务关系而已,并非实质的转让。”
大事记
1996年12月30日,东安(成)镇人民政府将50亩地转让给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
1997年11月5日,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以112万元的价格将50亩土地转让给了东华燃料公司。
2007年6月5日,信达资产将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告上法庭,随后法院将该50亩地当作东安公司资产查封。
2007年8月30日,被查封着的50亩地被恩平市土地储备中心以200万的总价从东成镇政府处回收,款项打入法院账号。
2008年2月1日,根据黄某林申请,法院将50亩地的补偿款划给了黄某林个人。(大洋网/南方网刘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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