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遭争抢 不监护残疾人也有权继承遗产
2012-12-20 10:30:38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不监护残疾人也有权继承遗产
一些人争抢对残疾父母或兄妹的监护背后是对财产管理和继承的垂涎检察官提示——
我们经常看到一些人为了争夺对老人或是残疾兄弟姐妹的监护权而产生纠纷,以至于闹上法庭。表面上,这些人是为了尽孝,或是替兄弟姐妹的未来考虑,但资深检察官却表示,看似温馨的亲情背后,更多的是对财产管理和继承权的争夺。
姐妹争养患病父母
李老先生患老年痴呆症,属智力残疾四级;老伴患精神分裂症,系精神残疾一级。居委会指定,两个女儿方方和圆圆均为老两口的监护人。然而,两个女儿都对指定不服,诉至法院。方方要求自己做父亲的监护人、妹妹做母亲的监护人;圆圆则请求法院判令自己做父母的监护人。
然而,二人不经意的言谈却揭开了“孝心”背后的真相:原来,老两口都有退休金,李老先生每月3000元,老伴每月2500元,老两口在西城区还有一套住房。自2005年起,老两口的工资存折均由圆圆保管。方方未婚,圆圆离异,两人均无子女、无工作,都在郊区有房。
方方要求“姐妹俩一人监护一个”,意在“一人拿一个工资本”;而圆圆则担忧:“我姐最近交了个男朋友,万一我爸妈的房产落到这男的手中怎么办?”
为保管30万元打官司
凤英是个精神残疾人,2009年母亲去世后,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指定凤英的大姐、二姐、小妹三人做凤英的监护人。然而,监护人之间却为“维护凤英利益”官司不断。
2010年,二姐往凤英账户存入1.8万元,后又取出。大姐、小妹为此提起诉讼,称二姐曾借过凤英1.8万元,其存入的1.8万元属于偿还欠款,无权擅自取出。而二姐辩称,三姐妹约好每人往凤英名下存入1.8万元,自己存入该款后发现另外两人爽约,于是便把钱取出来了。
2011年10月,小妹与大姐以二姐不履行监护义务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原来,双方争执的内在动因在于30万元房款的保管权。凤英一直住在父亲承租的公房里,父亲死后,承租人变更为小妹,三姐妹协商将该房出售。对于所得的51万元房款,三人书面约定每人分得7万元,剩余30万元给凤英买间平房住,钱由小妹暂时保管。但二姐却认为,这30万元三姐妹都有保管权。
说法
争取到监护权不见得就能处置财产
西城检察院于伟香检察官说,以财产为目的的监护权争夺主要发生在精神病人身上。很多监护人都以为,争取到监护权,就得到了财产处置权和继承权,其实这是一个误区。
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
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实践中,监护权之争一般是发生在有监护资格的同一顺序的亲属之间,而监护人的顺序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基本上是一致的。
所以,在法定监护的情况下,只要是同一顺位的继承人,监护人与非监护人均有继承权,只是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较多的继承人依法可以多分得遗产而已。
检察官强调,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一些人争抢对残疾父母或兄妹的监护背后是对财产管理和继承的垂涎检察官提示——
我们经常看到一些人为了争夺对老人或是残疾兄弟姐妹的监护权而产生纠纷,以至于闹上法庭。表面上,这些人是为了尽孝,或是替兄弟姐妹的未来考虑,但资深检察官却表示,看似温馨的亲情背后,更多的是对财产管理和继承权的争夺。
姐妹争养患病父母
李老先生患老年痴呆症,属智力残疾四级;老伴患精神分裂症,系精神残疾一级。居委会指定,两个女儿方方和圆圆均为老两口的监护人。然而,两个女儿都对指定不服,诉至法院。方方要求自己做父亲的监护人、妹妹做母亲的监护人;圆圆则请求法院判令自己做父母的监护人。
然而,二人不经意的言谈却揭开了“孝心”背后的真相:原来,老两口都有退休金,李老先生每月3000元,老伴每月2500元,老两口在西城区还有一套住房。自2005年起,老两口的工资存折均由圆圆保管。方方未婚,圆圆离异,两人均无子女、无工作,都在郊区有房。
方方要求“姐妹俩一人监护一个”,意在“一人拿一个工资本”;而圆圆则担忧:“我姐最近交了个男朋友,万一我爸妈的房产落到这男的手中怎么办?”
为保管30万元打官司
凤英是个精神残疾人,2009年母亲去世后,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指定凤英的大姐、二姐、小妹三人做凤英的监护人。然而,监护人之间却为“维护凤英利益”官司不断。
2010年,二姐往凤英账户存入1.8万元,后又取出。大姐、小妹为此提起诉讼,称二姐曾借过凤英1.8万元,其存入的1.8万元属于偿还欠款,无权擅自取出。而二姐辩称,三姐妹约好每人往凤英名下存入1.8万元,自己存入该款后发现另外两人爽约,于是便把钱取出来了。
2011年10月,小妹与大姐以二姐不履行监护义务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原来,双方争执的内在动因在于30万元房款的保管权。凤英一直住在父亲承租的公房里,父亲死后,承租人变更为小妹,三姐妹协商将该房出售。对于所得的51万元房款,三人书面约定每人分得7万元,剩余30万元给凤英买间平房住,钱由小妹暂时保管。但二姐却认为,这30万元三姐妹都有保管权。
说法
争取到监护权不见得就能处置财产
西城检察院于伟香检察官说,以财产为目的的监护权争夺主要发生在精神病人身上。很多监护人都以为,争取到监护权,就得到了财产处置权和继承权,其实这是一个误区。
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
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实践中,监护权之争一般是发生在有监护资格的同一顺序的亲属之间,而监护人的顺序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基本上是一致的。
所以,在法定监护的情况下,只要是同一顺位的继承人,监护人与非监护人均有继承权,只是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较多的继承人依法可以多分得遗产而已。
检察官强调,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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