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首套房贷优惠应立法保证
2012-07-30 10:24:07 来源:新浪 评论:0 点击: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住房问题研究”课题组近日发布《中国住房发展(2012年中)报告》,称上半年房地产市场走势仍处在调控和预测的调控目标区间,但近期呈现回暖的偏离“软着陆”目标的趋势,为此在金融信贷政策上建议取消首套房贷利率优惠。不得不说,这是迄今为止在市场各方提出的各种促进楼市健康发展药方中副作用最大的一个,其副作用大到让那些最期待强化房地产调控的民众都无法接受的程度。
从目前房地产市场运行的实情来看,央行等监管部门对包括首套房利率在内的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引导和审慎性监管,符合公众预期,助力我国房地产调控取得了积极成效:楼价松动、固定资产投资下降、投资性需求基本得到遏制。这实际上意味着首套房贷利率在特殊时期作为“宏观调控工具”的使命已经完成,理应恢复首套房贷优惠利率的“国民福利工具”,加大首套房贷的优惠力度,让利于民,而不是相反。
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我国的房地产调控也步入了新阶段,在调控已取得积极成果的基础上,按照中央政府有保有压、适时预调微调的统一部署,向首次置业者稳步“定向宽松”实施房贷利率七折优惠,还原首套房贷利率政策本来面目——国民福利工具,实已变得非常急迫。尽管随着商业银行自主定价权的放开、利率市场化启动和息差收窄,购房者要想如2010年4月新国十条发布前那样以完全市场化方式享受七折利率已非常困难。自央行文件重申首套房贷七折利率以来,迄今只有广东华兴银行等少数几家银行提供了房贷七折利率的机会,但首套房贷利率政策微调的时间窗口已悄然打开。
据有关机构粗略估算,截至一季度末,全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存量和增量房贷如果都从基准利率或上浮后的1.1倍利率降至七折利率,则带来的房贷利息减少额约为1500亿元,理论上相当于为“刚需”购房者减负1500亿,非常有助于刺激国内消费和减轻首次置业者的资金压力。而对房贷金融机构来说,由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只占其全部贷款余额比例的12%左右,首套房贷款所占的比例更少,将个人首套房贷款利率下浮定为基准利率的0.7倍,尽管对金融机构净利润会有一些影响,但不会太大。这为当下有关部门对首套房贷利率的定向宽松政策微调提供了基础。
事实上,为“刚需”减负和拉动消费,只是首套房贷优惠利率不该取消的基础原因之一,对首套房贷利率工具的角色定位偏差(将其视为房地产调控工具而不是像多数国家那样将之视为国民福利)及随之带来的“社会不公”、“权力寻租”,才是对之必须予以立法保证的核心原因、内在动因。一言以蔽之,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如果不将首套房贷利率由“房地产调控工具”变身“国民福利”系数,首次置业“刚需”者的真实权利就无法保证。
进而言之,首套房贷款利率上下变化和楼价涨跌并无直接关系,也无关乎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松紧;从其影响的人群看,也只应与国民福祉相关,将首套房贷利率上下浮动视为房地产调控的政策工具使用本身就是错误的,其最终伤害的是最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首次置业者。考虑到我国经济增速在下行、保障房建设困难重重、房地产调控政策将住房定位在居住属性而非投机属性上,在经济调结构和坚持房地产调控不动摇的前提下,房贷尤其是首套房贷政策的微调,不管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政治上都是具有远见的。
当然,为保障房贷金融机构的利益,如果因实施首套房定向宽松优惠利率政策,出现存贷款利率倒挂、金融机构经营成本显著攀升等极端现象,政府可考虑出台相关补贴政策,或在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良率等监管指标上区别对待。这非但不与利率市场化相悖,反而是建立在社会公正基础上的真正的市场化。
从目前房地产市场运行的实情来看,央行等监管部门对包括首套房利率在内的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引导和审慎性监管,符合公众预期,助力我国房地产调控取得了积极成效:楼价松动、固定资产投资下降、投资性需求基本得到遏制。这实际上意味着首套房贷利率在特殊时期作为“宏观调控工具”的使命已经完成,理应恢复首套房贷优惠利率的“国民福利工具”,加大首套房贷的优惠力度,让利于民,而不是相反。
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我国的房地产调控也步入了新阶段,在调控已取得积极成果的基础上,按照中央政府有保有压、适时预调微调的统一部署,向首次置业者稳步“定向宽松”实施房贷利率七折优惠,还原首套房贷利率政策本来面目——国民福利工具,实已变得非常急迫。尽管随着商业银行自主定价权的放开、利率市场化启动和息差收窄,购房者要想如2010年4月新国十条发布前那样以完全市场化方式享受七折利率已非常困难。自央行文件重申首套房贷七折利率以来,迄今只有广东华兴银行等少数几家银行提供了房贷七折利率的机会,但首套房贷利率政策微调的时间窗口已悄然打开。
据有关机构粗略估算,截至一季度末,全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存量和增量房贷如果都从基准利率或上浮后的1.1倍利率降至七折利率,则带来的房贷利息减少额约为1500亿元,理论上相当于为“刚需”购房者减负1500亿,非常有助于刺激国内消费和减轻首次置业者的资金压力。而对房贷金融机构来说,由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只占其全部贷款余额比例的12%左右,首套房贷款所占的比例更少,将个人首套房贷款利率下浮定为基准利率的0.7倍,尽管对金融机构净利润会有一些影响,但不会太大。这为当下有关部门对首套房贷利率的定向宽松政策微调提供了基础。
事实上,为“刚需”减负和拉动消费,只是首套房贷优惠利率不该取消的基础原因之一,对首套房贷利率工具的角色定位偏差(将其视为房地产调控工具而不是像多数国家那样将之视为国民福利)及随之带来的“社会不公”、“权力寻租”,才是对之必须予以立法保证的核心原因、内在动因。一言以蔽之,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如果不将首套房贷利率由“房地产调控工具”变身“国民福利”系数,首次置业“刚需”者的真实权利就无法保证。
进而言之,首套房贷款利率上下变化和楼价涨跌并无直接关系,也无关乎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松紧;从其影响的人群看,也只应与国民福祉相关,将首套房贷利率上下浮动视为房地产调控的政策工具使用本身就是错误的,其最终伤害的是最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首次置业者。考虑到我国经济增速在下行、保障房建设困难重重、房地产调控政策将住房定位在居住属性而非投机属性上,在经济调结构和坚持房地产调控不动摇的前提下,房贷尤其是首套房贷政策的微调,不管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政治上都是具有远见的。
当然,为保障房贷金融机构的利益,如果因实施首套房定向宽松优惠利率政策,出现存贷款利率倒挂、金融机构经营成本显著攀升等极端现象,政府可考虑出台相关补贴政策,或在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良率等监管指标上区别对待。这非但不与利率市场化相悖,反而是建立在社会公正基础上的真正的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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