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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部分药店公开叫卖保婴丹 调查发现均为水货
2012-12-14 11:47:15   来源:   评论:0 点击:

  很多市民都喜欢到母婴店购买孕妇或婴儿用品,一些母婴店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源,竟违规做起婴儿药品生意。近日,有读者反映:在广州市许多母婴店能买到来自香港的药品“保婴丹”。记者就此事展开调查发现,不仅母婴店违规卖药,不少药店也违规公开叫卖港版药品。经查,港版药品“保婴丹”目前并没有获批进入中国大陆市场,药店能否销售?没有销售药品资质的母婴店卖来自香港的药品,是否合法?

  调查

  母婴店叫卖“进口”小儿药品

  在昌岗东路的一家母婴用品店,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表示想购买给婴儿吃的保婴丹,店员问了婴儿的年龄和病情后,便将记者领到收银台处。记者看到收银柜台背后的玻璃柜里,陈列了两个品牌的保婴丹,一个是余仁生的,另一个则是马百良。店员表示,这两个药都是从香港来的原装正版药,是从香港的经销商那拿的货。其中,余仁生保婴丹的售价为85元。

  而在人民中路的一家母婴用品店,记者也看到有卖余仁生的保婴丹,标价82元。店员称“余仁生是香港老字号,很多人只认这个牌子。”不远的另一家母婴用品店同样有售保婴丹,店主将记者带到位置偏僻的收银处,从柜台后方拿出一盒余仁生牌保婴丹,标价85元。店主说,“我们做了很多年,口口相传,客户就找到这里来。”店员指着盒子背后的文字说明中“香港版”三个字说:“这就是正宗的港版,从香港带过来的,你放心,绝对好用的。”

  港版药多来自罗湖水货批发店

  经营一家较大型母婴用品店的朱小姐私底下告诉记者,除了保婴丹之外,像猴枣散、通屋奇应丸等专门给小孩吃的港版药品,许多母婴店都有卖。

  这些港版药品是从什么渠道来的?朱小姐告诉记者,在深圳罗湖就有很多这种港版药品、港版奶粉、母婴用品的水货批发店,一般去采购港版奶粉的时候就会顺便采购点港版药品。“卖的量虽然不大,只是时不时还是会有家长来找。”

  连锁药店也卖港版水货保婴丹

  记者调查发现,除了母婴店外,这种港版的保婴丹在很多药店同样有卖。

  在农林下路的一家药店,店员就从玻璃柜里取出一盒余仁生保婴丹,并表示是从香港原装进口的,标价为85元。之后在越秀南路的另一家药店,同样有售余仁生保婴丹,标价100元。店员表示,该药是从香港进口的。“我们是连锁药店,都是店里统一采购销售,至于经销商是香港的还是大陆的,我们并不清楚。”

  记者对比发现,在药店销售的保婴丹与记者在母婴店看到的保婴丹外包装一样。红黄色的铁盒子上印的全是繁体字。在盒子上方的左下角印着“中成药注册编号:HKP-01356”字样,而在盒子的底部印着“保婴丹(香港版)”字样。

  该药品宣称“功能:疏风清热、化痰定惊”,“主治:小儿感冒、风寒袭表,肠胃不适及夜啼易惊等”。


 
  “余仁生”保婴丹注册证号已过期

  据悉,根据香港《中医药条例》规定,所有中成药必须经注册方可在香港制造和销售。记者特意查询了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的中成药名单,发现余仁生保婴丹确实有注册,注册编号为盒子上所印的“HKP-01356”。记者将从母婴店购得的一盒保婴丹与港版的保婴丹对比发现,两者的外包装一模一样。

  根据我国的《药品管理法》,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药监局申请注册,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后,方可进口。

  记者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数据库发现,余仁生(香港)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婴丹在2006年3月7日就拿到了产品注册证号“ZC20060010”,但是该注册证号早在2011年3月6日到期。而在有效期届满后,厂家并没有申请再注册。

  母婴店没有资质是违规卖药

  产品注册证号早已过期,这种曾经合法的进口药,现在药店还能否销售?而母婴店并没有销售药品的资质,卖来自香港药品又是否合法?

  上述朱小姐告诉记者,没有资质不能卖药,很多母婴店都是知道的,所以一旦有工商部门来检查,就会把港版药品下架,之后再摆上去。

  回应

  余仁生公司:

  没再对中国大陆出口药监部门:未经批准进口按假药论处

  没再对中国大陆出口

  记者就此事咨询余仁生商贸(广东)有限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公司并不销售保婴丹,并表示目前市面上看到的港版保婴丹都是香港方面的经销商在做,相当于来自香港的“水货”。

  而余仁生(香港)有限公司发来邮件则表示,余仁生保婴丹在“产品注册证”有效期满后已经没有出口到中国大陆,目前该公司正努力在办理续牌事宜。

  药监部门:

  未经批准进口按假药论处

  港版药品可随便卖?对于母婴店、药店销售保婴丹一事,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方面接受采访时表示,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开办药品经营的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母婴店并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药品。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如果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药监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如果是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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