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输液后死亡 北京航天总医院与瑞阳制药有限公司均担责
2012-10-24 16:25:23 来源:安徽中医频道 评论:0 点击:
认为医院在治疗时用药不当,药厂未及时通知医院更换药品说明书,致父亲死亡,死者子女将北京航天总医院、瑞阳制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82万余元。
昨日记者获悉,二中院终审驳回死者子女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做出的医院、药厂按比例担责,赔偿11万余元的判决。
患者出现过敏反应
据死者翟先生的子女称,2005年4月11日,其父因阵发性头晕半个月,到被告医院就诊,诊断为冠心病、脑梗塞史。后医院每日使用一次葛根素加入0.9%的生理盐水,给其静脉输液治疗。
原告称,当月18日,其父亲在输液期间感觉腰痛严重,医院给予了停止输液并留观处理。约10分钟后,父亲离院回家。在返家途中,其父腰痛剧烈,被送回医院就诊,但因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认为,医院使用葛根素注射剂治疗时未注意禁忌和不良反应事项,药厂未能及时通知医院更换葛根素注射剂药品的说明书,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2万余元。
医院与药厂互推责任
一审庭审中,被告医院称,其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是药厂未依照有关规定将葛根素注射剂说明书的修订内容通知医院。”医院方代理人说。
被告药厂则称,关于《修订葛根素注射剂说明书的通知》内容清楚表明,该通知仅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没有接到该通知,因此就没有通知各医疗机构更换说明书的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药厂所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说明,2004年12月17日,曾转发《关于修订葛根素注射液说明书的通知》,并要求有关企业遵照执行。后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医院、药厂分别按照25%、10%的责任比例,赔偿翟先生子女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翟先生子女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期间,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认为,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药厂的行为对于翟先生的死亡后果有一定影响。但考虑到未修订的说明书已提示极少数病人出现溶血反应,故未及时修订的行为并不必然造成死亡后果,因此医院与药厂应按过失大小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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