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腹痛医院诊断有结石 切了胆囊却没发现
2012-10-24 15:26:20 来源:安徽中医频道 评论:0 点击:
女子腹痛,到医院就诊,两家医院都诊断为慢行胆囊炎、胆囊多发小结石、右肾结石。女子通过熟人联系在第二家医院做完胆囊切除手术时,却并未发现结石。女子认为医院损害了自己的健康,造成了人身损害,索赔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处医院赔偿患者68064元。医院不服,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日,双方均对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调解时也未达成协议,该案将择日宣判。
事起:被诊断有结石手术却没发现
去年10月10日,段某因腹痛到德宏州医院门诊就诊,经B超检查初步诊断为慢性胆囊炎、胆囊多发小结石等症状。3天后,段某通过熟人联系到芒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通过B超、化验等诊断后跟德宏州医院诊断结果一样,于是段某做了手术。然而,手术过程中并未发现结石,术后患者家属将胆囊标本送检,病理诊断为慢性胆囊炎。
段某认为芒市人民医院损害了自己的健康,造成了人身损害,于今年2月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余元。经原审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确认芒市人民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未进行确诊检查,导致“胆囊结石”误诊,直接采取手术切除方案,存在过错。同时鉴定患者伤残等级评定为9级。据此,芒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芒市人民医院赔偿患者各项损失68064元。宣判后,医院不服,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都不满鉴定结果调解未果
昨日二审庭审中,双方均对鉴定中心出示的意见有异议。芒市人民医院认为,鉴定中心在没有任何一个影像学专家的情况下作出的鉴定结论没有说服力,同时在第一次鉴定时伤残等级确定为9级,德宏中院要求他们做鉴定回复时却说的是8级,这说明鉴定中心不负责。同时院方还认为,当时确诊为胆囊炎和胆囊炎结石,确认一定要做胆囊切除手术,所以并不存在过错。
段某则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和责任划分有异议。他们认为鉴定中所说医院责任为75%,患者为25%非常荒谬,患者来医院是希望把自己治好,不能因为医院的过错就把责任推到患者的病上。“如果是胆囊炎的话,可以进行保守治疗,院方术前未告诉患者,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段某说。
在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后,法庭当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医院愿意给予患者人道主义补偿4万元,并要求患者支付尚未交齐的3000多元医疗费。段某则要求院方赔偿6万余元,并承担医疗费。因双方调解未达成一致,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事起:被诊断有结石手术却没发现
去年10月10日,段某因腹痛到德宏州医院门诊就诊,经B超检查初步诊断为慢性胆囊炎、胆囊多发小结石等症状。3天后,段某通过熟人联系到芒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通过B超、化验等诊断后跟德宏州医院诊断结果一样,于是段某做了手术。然而,手术过程中并未发现结石,术后患者家属将胆囊标本送检,病理诊断为慢性胆囊炎。
段某认为芒市人民医院损害了自己的健康,造成了人身损害,于今年2月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余元。经原审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确认芒市人民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未进行确诊检查,导致“胆囊结石”误诊,直接采取手术切除方案,存在过错。同时鉴定患者伤残等级评定为9级。据此,芒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芒市人民医院赔偿患者各项损失68064元。宣判后,医院不服,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都不满鉴定结果调解未果
昨日二审庭审中,双方均对鉴定中心出示的意见有异议。芒市人民医院认为,鉴定中心在没有任何一个影像学专家的情况下作出的鉴定结论没有说服力,同时在第一次鉴定时伤残等级确定为9级,德宏中院要求他们做鉴定回复时却说的是8级,这说明鉴定中心不负责。同时院方还认为,当时确诊为胆囊炎和胆囊炎结石,确认一定要做胆囊切除手术,所以并不存在过错。
段某则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和责任划分有异议。他们认为鉴定中所说医院责任为75%,患者为25%非常荒谬,患者来医院是希望把自己治好,不能因为医院的过错就把责任推到患者的病上。“如果是胆囊炎的话,可以进行保守治疗,院方术前未告诉患者,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段某说。
在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后,法庭当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医院愿意给予患者人道主义补偿4万元,并要求患者支付尚未交齐的3000多元医疗费。段某则要求院方赔偿6万余元,并承担医疗费。因双方调解未达成一致,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