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健康 > 医药 > 正文

谷德宝骨细胞修复液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 经销商被批准逮捕
2012-11-07 14:00:02   来源:安徽中医频道   评论:0 点击:





  为谋不义之财,注册成立公司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近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梅某、吴某、赵某三人。
  
  经查,犯罪嫌疑人梅某、吴某二人自2011年1月份开始,通过网络的渠道从北京、河南等地的供应商处大量购买“仲景圣方”等非药品产品,由赵某在滁州地区投放虚假广告宣传,并在当地各大药店违规租赁柜台,通过销售前电视广告虚假宣传,销售时店员虚假承诺促销,售后的客服回访中,销售者均将此产品以具有治疗多重骨病疗效的药物销售,而实际该产品的成份为辣椒素、生姜油等不具有治疗功效的一般物品,将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
  
  因见有暴利可图,梅某、吴某于2011年11月在合肥市注册成立了“合肥xxx商贸有限公司”并相继在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市、宣城市、淮北市、安庆市、六安市、宿州市、蚌埠市等多地招聘区域经理销售各类产品。2011年12月份至今,该公司通过赵某仅在滁州市区的“中心大药房”、“益生堂大药房”、“光明大药房”所销售“仲景圣方”和“谷德宝骨细胞修复液”的金额达数十万元。
  
  另查,合肥xxx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该公司及公司内人员均无经营药品资质的情况下,自2011年12月份起由赵某开始在滁州地区租赁柜台,并聘用人员大量销售具有国药准字批文的多种药品,获利十几万元。
  
  检察官释法
  
  滁州市南谯区检察院侦监科的检察官介绍,犯罪嫌疑人梅某、吴某、赵某三人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在市场中大量销售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销售假药罪;在未取得国家行政机关许可,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销售具有国药准字批文的药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对犯罪嫌疑人梅某、吴某、赵某成功批捕,切实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了药品市场经营秩序。(编辑:罗老师)

相关热词搜索:谷德宝 细胞 修复

上一篇:媒体曝光辅仁药业发布违法广告 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下一篇:15媒体发违法广告被工商总局曝光

分享到: 收藏
评论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