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54名学生食品中毒疑案
2021-03-27 16:03:34 来源:一闻网 评论:0 点击:
几天前,采访笔记(一)《是执法瑕疵,还是故意造假?》一稿发出后,反响强烈,这个稿子里所举的事例,都来自于舟山执法部门铁板钉钉的执法文件记载,这种随意编造案件事实的行为令人瞠目!
为此有网友“布丁焦糖”在宁波东方论坛里感慨:“舟山这么多政策却没发展起来,这不是偶然”!
今天先要说的是舟山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这么重要的一个执法机关,上上下下却是让人啼笑皆非的执法行为。
(采访笔记二):法规我懂, 但就是这么执法
我的采访笔记本还记录着许多办案证据,比如抽样单,由于这些上面都有舟山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公章和执法人员的签名,所以也不需要每个部门去询问和采访了,也不需要再去打这个位数为“0262”、也永远打不通的登记为舟山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的电话了。
由舟山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詹某、乐某填写的13份抽样单,在多份抽样单中有生产日期或数量等处的涂改,这些涂改处均有被抽样单位的盖章确认,这说明詹某、乐某还是知道抽样单“如需要更改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规定的。
但把13份抽样单中的监督抽检涂改成风险监测,这里却全部没有了被抽样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而只有詹某的签名了。同一份抽样单同一个执法人员,二处涂改不一样的操作,活见鬼了。
并且,《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明文规定了“遵循无菌操作程序,防止一切可能的外来污染”。这是所有涉及食品检验的机构和人员都必须知道的基础常识,再加上抽样单违规涂改,如此检样必须是依法拒检。
但在舟山,执法人员就敢非无菌抽样后送检,当不符合监督抽检的法定规范遭检验机关收样质疑时,又随意涂改成风险监测,让人收样检验。
在3月10日的研讨会上,食品安全与检测专家、浙江万里学院林教授就曾对此指出:对致病菌检测,不管是抽样和检验环节,都要遵循无菌操作,仅非无菌操作这一条,就明显违规。
(见图:一处涂改处有被抽样单位的盖章确认,一处只有抽样人詹某的签名;以及勾选的非无菌抽样)
接下来说到的舟山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的所为,更是直接欺负了国人的智商。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就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享有的权利,尤其是第三十八条则是单独规定了监管机关须向标称的食品生产者进行告知的法定义务。
但该局在2019年6月收到肉粉松产品检出沙门氏菌的检验结论后,并未告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宁波鹿港公司;在2019年11月作出舟企生产致病菌食品和采购宁波鹿港生产的不合格食品原料(肉粉松)存在关联性的舟市监定处字(2019)3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仍未告知宁波鹿港公司。
针对上述行政行为,该局辩称:“……在此过程中,原告(宁波鹿港公司)已通过多渠道得知整个事件经过和本案直接当事人被立案调查的情况,也有充分时间主动通知答辩人(定海分局)参与行政处罚程序。原告在应知的情况下,未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由申请加入行政处罚程序,亦未向答辩人提出书面意见”。
该案代理人李召宝说,《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这个条文是行政执法机关每个执法人员所必须知晓的法律常识。该局把自己应该履行的法定告知义务,颠倒成是利害关系人应主动告知该局,简直是匪夷所思。
在2020年10月的庭审中,该局还认为其处罚的对象是舟山北极星食品厂而非宁波鹿港公司,其处罚认定的事实,被处罚人没有异议,因此宁波鹿港公司无权对其起诉,只是如今虽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则已认定宁波鹿港公司与本案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利害关系,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采访笔记三):事实?逻辑?偏就这样认定了
不妨根据采访材料的记载来复盘下这起引起54名学生中毒大案的由来:
2019年3月25日,宁波鹿港公司生产了一批批号为20190325的肉粉松产品,共44公斤,2千克一包,5包封装一纸箱。
同年4月11日,舟山的北极星食品厂采购了该批次肉粉松三箱,计30公斤。
还有10公斤一箱销售给了舟山另外一家食品厂。还有4公斤二包作为产品留样,保存在鹿港自己厂内。
至6月16日前,舟山的北极星食品厂已经用完了两箱,没有任何异常。舟山另外一家食品厂也没有任何异常。
也就是说,这批肉粉松在出厂后的二个多月里,在二个食品厂使用一直没出现问题。
6月17日晚22时30分许,定海分局接到学生发生食物中毒的报案,中毒学生称早上吃过学校超市里买的三明治,中午吃过学校食堂里的饭菜。其中,学生中毒最多的便是舟山技工学校(舟山职业技术学校),名单中的中毒学生高达39名。
不知怎么就锁定学校超市里买的三明治有问题,尽管生产商北极星食品厂不认可,定海分局现场检查后也不能肯定该厂的产品有问题,但企业还是被立即停产和查封。
6月26日,在学校超市和食品厂内抽样的13份样品的检验报告出来,8份样品未检出沙门氏菌,5份样品检出沙门氏菌,其中肉粉松也被检出了沙门氏菌。但学校超市里学生购买食用的三明治和汉堡均未检出沙门氏菌。
定海分局随即将检出了沙门氏菌的肉粉松检验报告抄告给鄞州分局,要求鄞州分局凭此检验报告对宁波鹿港公司立案处罚。而鄞州分局发现舟山的是风险监测报告,于是按监督抽检规范对鹿港公司的同批次留样产品及其它同类产品分别抽检,结果均未检出沙门氏菌,认定鹿港公司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不予立案处罚,并将监督抽检结果反馈给了定海分局。
而舟山的北极星食品厂在拿到被检出了沙门氏菌的肉粉松报告后,则要求宁波鹿港公司给予其赔偿。因鹿港公司投保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便向保险公司报案。
同年7月,保险公司派员及微生物检验专家一同到北极星食品厂现场调查,厂家提供了被检出沙门氏菌的汉堡和肉粉松报告,也告知其产品供应十四个学校的超市,此次涉及四个学校54名学生中毒的是同一小包肉粉松原料生产的汉堡。在审核引起学生中毒的汉堡产品的标签时,发现汉堡产品中并没有肉粉松的原料。保险公司认为如果真是肉粉松原料出问题,与此原料有关的产品应全部出事,现在十四个学校的超市仅仅只有四个学校有事,且主要集中于一个学校,不符合常识逻辑,加之汉堡产品的标签明确了并无肉粉松原料,就以引起学生中毒的汉堡产品与鹿港提供的原料没有关联的理由拒赔。
同年11月,定海分局作出处罚决定书,以“错贴标签”的理由将并无肉粉松原料的汉堡认定为是有肉粉松原料的汉堡三明治(却没想到汉堡的保质期是5天而汉堡三明治的保质期仅有3天),进而又认定食品厂的产品出问题是因采购了有问题的肉粉松原料所致。
食品厂以该处罚决定书为依据起诉鹿港公司索赔。
鹿港公司应诉,并行诉定海分局,从而使得该局的一系列办案过程进入公众视野。
记者曾困惑鄞州分局在接到舟山寄来的检验报告后为何不对宁波鹿港公司立案处罚?直至在3月10日的研讨会上,听到不止一个专家说到“风险检测结果是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产品质量依据的,而监督抽检结果是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产品质量依据的”时,才得以彻底明白。
该案的诉讼代理人李召宝称:如果真是这一小包的肉粉松原料出了问题,与此原料有关的产品应全部出事,现在十多个学校的超市仅仅只有几个学校有事,十多份检样只有几份检样有事,不符合正常的常识逻辑;尤其是在鄞州对留样检验合格后,实际上就已证明了肉粉松原料在出厂时没有问题,这种情况下,定海分局还作出这样的认定,那是连最起码的法理也不讲了。
日前,浙江省肉制品协会在给包括定海分局在内的有关部门的意见函中,强调了“肉松类产品加工工艺技术、生产管理等全过程杀灭了微生物,能确保产品在出厂时微生物限量的安全,同时只要避免外部污染,原封的肉松类产品也不存在微生物二次污染和生长繁殖条件”,并指明:“至于,在舟山白泉北极星食品厂存放于其原料仓库的二个多月前采购于鹿港食品公司的肉粉松产品中被检出沙门氏菌,值得商榷,更有待进一步查证,其一可能是舟山使用企业在贮存、保管等环节受到污染引起的异常,其二可能是在抽样检测过程引发的不小心交叉污染。”(思远)
来源:http://www.168aaa.com/news.asp?id=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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