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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
2022-10-01 15:09:01   来源:一闻网   评论: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山西省心理咨询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Shanxi Association of Psychological Councelors 英文缩写:SAP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山西省心理咨询师自愿组成和依法登记的,并具有公益性、学术性、联合性、行业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国家职业心理咨询师从业人员的自律组织,是发展心理咨询科学、心理咨询事业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辩证唯物主义科学理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山西省心理咨询师,积极开展公益性和学术性活动,以促进心理咨询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心理健康、心理咨询科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引导职业心理咨询师依据有关行业规定,自觉规范从业行为,严守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心理咨询师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提高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五一路382号(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公益性、社会性心理健康、心理咨询科学知识活动,推动和促进我省心理健康事业的发展;

  (二)组织心理咨询课题的研究工作,召开相关学术会议,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三)做好心理咨询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创建学习型组织,为会员提供心理咨询相关专业信息服务;

  (四)推广国内外心理咨询研究新技术,学习培训、互动交流,进一步提升心理咨询师的专业技能;

  (五)向有关部门反映心理咨询师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心理咨询师的合法权益;

  (六)依据行业规范,加强行业管理,开展评审、年审,监督持证上岗,组织心理咨询师开展行业自律,严守职业道德;

  (七)接受或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研究解决心理咨询师工作中问题,提出行业管理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热爱心理健康事业、对心理咨询有浓厚兴趣,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心理咨询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本会的个人会员应持有国家颁发的心理咨询师证书或医学、教育学、心理学的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至少有一位会员推荐或由相关单位推荐;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少于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制定本会的活动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拥护“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高的素质,学术成果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留任。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聘任产生。聘任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决定,聘任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理事会选举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和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与指导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3人,推选1名监事长。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协会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山西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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