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农信社否认存折作废 称将偿还全部本金
2012-08-09 09:44:04 来源:人民网 评论:0 点击:
近日,网民“梅鹤楼主”的一则微博得到了近9万次转发。该微博称,“河南许昌信用社以撤销网点为由宣布存款单作废,只支付60%本金。7月30日,许昌农民再次在信用社门前抗议。”由于微博指称农民的存款公然“被劫掠”,引起舆论极大关注。
8月8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许昌县联社办公室主任葛中耀向中国青年报记者正式回应称,网曝信息大部分不实。
信用社方面称,事情源于该县小召乡屯里村民王伟岭私刻公章、冒用许昌县小召信用社名义非法吸纳公众存款。该储蓄网点7年前即已撤销,王伟岭系原该信用社代办站的代办员,2005年底已被清退,与许昌县农信联社解除了代办关系。但6年来,他私刻信用社印章、仿制信用社存单,冒用“许昌县小召乡信用社屯里储蓄服务站”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30余万元,受害者涉及数百村民。
2011年,王伟岭案发,村民才得知储蓄网点已被撤销。今年7月17日,约六七十名小屯乡村民为追讨“血汗钱”,曾围堵许昌县农信联社大门。
8月2日,该信用社发布的一份名为《关于小召乡部分村民围堵联社大门的情况说明》中指出,2011年,专案组已介入调查并积极追缴涉案资金。2011年12月2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伟岭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11]许县刑初字第251号)。
至于为何只偿还村民本金的60%,葛中耀的回应是:2012年春节前,专案组追缴返还受害群众部分资金,占资金总额的60%,并通过信用社向受害群众发放。“不是信用社决定只支付60%本金,剩余的涉案资金正在继续追缴中,陆陆续续都要兑付。”
但仍有不少公众质疑:“在原许昌县信用联社小召乡屯里储蓄代办站被撤销后,信用社没有及时告知村民。其唯一的代办员王伟岭非法吸储、放贷长达6年之久竟从未被人发现,作何解释?”
“2005年底,撤销事实在小召村代办站和附近村庄的显要位置和主要街道都张贴了公告,并通过村里的广播进行了广泛宣传,我们所有的工作都做了。”葛中耀说,此后数年来,村民都以王伟岭家为据点储蓄,未在被撤销的网点进行。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即便如此,上级信用社、工商局、银监部门等上级监管部门,长达6年未予发现和制止,应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不过,葛中耀认为王伟岭吸储属于个人行为。“在农村大多是以熟人关系吸储的。他被辞退后,就与信用社没有关系了,我们无权监管。”
刘俊海表示,根据《合同法》第49条有关规定,如果数百村民都认为王伟岭依然有信用社的代表权,至少说明信用社撤销时,告知义务没有履行充分,有一定的过失。“告知不是‘走形式’,至少要在地方报纸上刊登公告,最好在村里每家每户贴公告通知,不是说信用社声称自己尽到告知义务就可以了。”
“广大储户不能为监管漏洞埋单,其损失的存款至少应由信用社全额垫付,然后再找王伟岭追偿。”刘俊海认为,按照现行银行相关法律的规定,信用社要以债权人优先、以广大储户利益优先是基本原则。“特别是农民储户,作为弱势群体更需要保护。”
“剩下的40%追不回来怎么办?这确实有风险,但信用社要对其过失承担民事责任,不能把风险转嫁给广大储户,这是一个底线。”刘俊海表示。
8月8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许昌县联社办公室主任葛中耀向中国青年报记者正式回应称,网曝信息大部分不实。
信用社方面称,事情源于该县小召乡屯里村民王伟岭私刻公章、冒用许昌县小召信用社名义非法吸纳公众存款。该储蓄网点7年前即已撤销,王伟岭系原该信用社代办站的代办员,2005年底已被清退,与许昌县农信联社解除了代办关系。但6年来,他私刻信用社印章、仿制信用社存单,冒用“许昌县小召乡信用社屯里储蓄服务站”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30余万元,受害者涉及数百村民。
2011年,王伟岭案发,村民才得知储蓄网点已被撤销。今年7月17日,约六七十名小屯乡村民为追讨“血汗钱”,曾围堵许昌县农信联社大门。
8月2日,该信用社发布的一份名为《关于小召乡部分村民围堵联社大门的情况说明》中指出,2011年,专案组已介入调查并积极追缴涉案资金。2011年12月2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伟岭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11]许县刑初字第251号)。
至于为何只偿还村民本金的60%,葛中耀的回应是:2012年春节前,专案组追缴返还受害群众部分资金,占资金总额的60%,并通过信用社向受害群众发放。“不是信用社决定只支付60%本金,剩余的涉案资金正在继续追缴中,陆陆续续都要兑付。”
但仍有不少公众质疑:“在原许昌县信用联社小召乡屯里储蓄代办站被撤销后,信用社没有及时告知村民。其唯一的代办员王伟岭非法吸储、放贷长达6年之久竟从未被人发现,作何解释?”
“2005年底,撤销事实在小召村代办站和附近村庄的显要位置和主要街道都张贴了公告,并通过村里的广播进行了广泛宣传,我们所有的工作都做了。”葛中耀说,此后数年来,村民都以王伟岭家为据点储蓄,未在被撤销的网点进行。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即便如此,上级信用社、工商局、银监部门等上级监管部门,长达6年未予发现和制止,应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不过,葛中耀认为王伟岭吸储属于个人行为。“在农村大多是以熟人关系吸储的。他被辞退后,就与信用社没有关系了,我们无权监管。”
刘俊海表示,根据《合同法》第49条有关规定,如果数百村民都认为王伟岭依然有信用社的代表权,至少说明信用社撤销时,告知义务没有履行充分,有一定的过失。“告知不是‘走形式’,至少要在地方报纸上刊登公告,最好在村里每家每户贴公告通知,不是说信用社声称自己尽到告知义务就可以了。”
“广大储户不能为监管漏洞埋单,其损失的存款至少应由信用社全额垫付,然后再找王伟岭追偿。”刘俊海认为,按照现行银行相关法律的规定,信用社要以债权人优先、以广大储户利益优先是基本原则。“特别是农民储户,作为弱势群体更需要保护。”
“剩下的40%追不回来怎么办?这确实有风险,但信用社要对其过失承担民事责任,不能把风险转嫁给广大储户,这是一个底线。”刘俊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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