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保险以撞亲人为由拒赔
2012-09-17 10:49:29 来源:网易 评论:0 点击:
南京市一辆货车在盐城发生车祸,车主在倒车时不慎撞死自己的父亲。不过,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称合同中约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伤亡的,不予赔偿”,因为如果赔偿,可能面临“道德风险”。车主认为这是“霸王条款”,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溧水法院昨天开庭审理此案。
此案被告是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011年12月26日,原告赵某驾驶货车在盐城市一家供销社仓库拉货,货物装好后,赵某在倒车时因疏忽大意,车尾部将他父亲顶在围墙上,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赵某的车辆在安邦保险投保了商业险,故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安邦保险按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安邦保险公司认为,在与赵某签订的三责险保险合同上有约定,发生事故时只有“第三者”可以获得赔偿,也就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该公司对这一条款的解释是,原告赵某在这起事故中属于肇事者,但同时他又是死者的儿子,如果保险公司赔付他数十万元的保险费,就相当于肇事者反而获得了补偿,这与保险合同订立的原意相违背,也有可能损害社会道德,甚至不排除有人会利用“撞亲人”的方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保险行业都在合同中约定“撞亲人不赔”条款。
对于保险公司的这一说法,原告方面认为这是“霸王条款”。他是因不慎才撞到父亲,并没有撞亲人骗保的意图。而且当时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没有向他特别说明这一条。同时,赵某还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明他早已与父亲分家,分属两个家庭,父亲已不算他的“家庭成员”。
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法院将择日宣判。
此案被告是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011年12月26日,原告赵某驾驶货车在盐城市一家供销社仓库拉货,货物装好后,赵某在倒车时因疏忽大意,车尾部将他父亲顶在围墙上,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赵某的车辆在安邦保险投保了商业险,故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安邦保险按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安邦保险公司认为,在与赵某签订的三责险保险合同上有约定,发生事故时只有“第三者”可以获得赔偿,也就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该公司对这一条款的解释是,原告赵某在这起事故中属于肇事者,但同时他又是死者的儿子,如果保险公司赔付他数十万元的保险费,就相当于肇事者反而获得了补偿,这与保险合同订立的原意相违背,也有可能损害社会道德,甚至不排除有人会利用“撞亲人”的方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保险行业都在合同中约定“撞亲人不赔”条款。
对于保险公司的这一说法,原告方面认为这是“霸王条款”。他是因不慎才撞到父亲,并没有撞亲人骗保的意图。而且当时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没有向他特别说明这一条。同时,赵某还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明他早已与父亲分家,分属两个家庭,父亲已不算他的“家庭成员”。
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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