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亚财富再现飞单事件
2018-03-20 13:36:06 来源:共工网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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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财经圈媒体舆情,纽交所上市公司诺亚财富在3.15期间遭遇公关危机。3.15当天,金融界网站报道了一则题为《诺亚财富再陷飞单举报资者"被骗"百万维权难》的消息: 投资者(马某)称,此前,诺亚财富的理财师张某通过接“飞单”的形式,向其销售了两款非诺亚财富发行基金理财产品,一只名为“中智环保”,一只名为同盈AET收购基金理财产品。其中,第二只同盈基金产品的交易,发生在理财师张某通过与马某进行拼单投资“中智环保”取得信任之后。但这只基金理财产品并未能如期兑付。
事件回顾
2016年1月15日,马某以106万的价格,从张某处购买了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同盈AET收购基金理财产品,收益率17%,到账期一年。两人以邮件和快递的方式完成了沟通和合同签署。
在完成同盈基金产品交易八个多月之后,马某通过诺亚(苏州)财富管理中心发来的一条短信才得知,此前对接自己的诺亚理财师张某因在职期间进行“飞单”业务被辞退调查,上述两款产品即由其推介的非诺亚产品。
后来,随着同盈基金被曝资金链断裂,以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调查,马某在向其维权几乎无望的情况下,认为依据2月份彼时的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相关的适用金融单位下发的关于规范工作人员行为管理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接“飞单”的理财师张某和诺亚财富应该要负担责任,并在315全国消费者保护日即将到来的时候,向证监会方面再次进行了举报,并表明了这一主张。
2018年2月11日,银监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该意见稿明确表示,从业人员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未经监管部门允许不得向社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监管工作秘密信息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诺亚发声:理财师私下个人行为 ,与公司无关
该消息在3.15当天爆出,诺亚反馈神速,立即在其官方微信号上发布公告,诺亚财富表示:2016年1月本司理财师张某向马先推荐相关产品。根据张某留下的书面及录音材料证明其在推荐时已明确告知对方是非诺亚产品,且飞单产品的委托投资协议书全文没有出现过本司名称;签约地点不在公司营业地或公司办公场所,也没有任何其他工作人员与张某有串通诱导行为。马先生也没有将任何“飞单”所涉投资款汇至本司及本司合作方的任何账户,本司在其中亦没有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分析诺亚的公告,态度观点明确:系理财师私下行为,诺亚毫不知情,因此没有义务承担任何责任。
消费者马某称,当时在签合同的时候,其也注意到了该理财产品买卖合同上的签章并非是诺亚财富的,也对17%的高收益率心存疑虑。但是理财师张某的一句话打消了他的疑虑,张某称,诺亚的项目风控很好,一般100个项目里面只会选一到两个,马某便据此认为,如此严格的项目风控管理,再加上被抽取两个点的管理费后,投资者拿到的15%的收益其实也还合理。
专家观点
该事件发生之后,各路专家也纷纷表达自己的看法,大多根据围绕今年2月份银监会发布的新政展开评论。
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正猛称,新政并未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飞单行为”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承担连带责任。而且主体责任不能作扩大解释。从业人员接飞单承担责任没有依据,属于从业人员的私人行为,金融机构也无法承担责任。当事人与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就有效,理财本身就具有风险。
而中国银行业协会的赵成刚则有不同看法,“机构行为在服务中体现为从业人员的具体行为,如果是员工行为失当,机构也应该担责,从合规角度,从消费者保护角度都应该是如此”。
根据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红一早年发表在《检察日报》上的一篇文章,其认为,银行“飞单”事件频发,暴露出银行内控制度存在问题,银行责任无从推卸。
2017年,根据当时《法制日报》的相关报道,法律专家认为,彼时民生银行支行行长出售虚假理财产品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其不良后果应由民生银行总行担责。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理财师张某是私下行为,还是诺亚财富的正常工作安排,具体内幕无从考证。但是对于诺亚来说,在飞单事件频现的情况下,如果内心真的坦荡,那只能证明他们对理财师的选择和培养过于粗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