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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创业板IPO及再融资办法
2014-05-17 08:43:33   来源:新华网   评论:0 点击:

  中国证监会16日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两个办法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发布的创业板IPO办法明确,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在发行条件方面,办法放宽了对创业板IPO企业的财务指标,改变了原来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持续增长的要求。最新条件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修订后的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取消了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持续增长的硬性要求,允许收入在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只需要有一年盈利记录即可上市,更为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特点,显著扩大市场覆盖面。值得注意的是,创业板再融资制度设定了“小额、快速、灵活”的定向增发机制。再融资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额不超过5000万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中国证监会适用简易程序,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在对创业板IPO和再融资放松审批标准的同时,证监会强化信息披露,加大了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IPO办法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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