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有法可依 有效执行是关键
2012-11-22 11:27:53 来源:第一新闻网 评论:0 点击:
对此,很多网民认为《条例》的出台将有效保护汽车消费者权益,对汽车消费市场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不少网民还谈到《条例》在具体执行中可能面临一些难题,有待补充完善。
汽车召回有法可依
网民“何勇”认为,不难发现,这将是一个对中国汽车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政策。事实上,自从2004年《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拉开中国汽车行业召回大幕以来,我国汽车召回现象早已不鲜见。但我们也发现,很多时候外资车企的召回行为往往采取两套标准———在国外召回,在国内拒不召回或少量召回。过去,由于使用双重标准,丰田、大众、雷诺、三菱都曾被质检总局警告过。但随着此次《条例》的落实,外资车企这种国内国外有别的做法将不得不做出改变,就 在 国 务 院 通 过《 条 例 》的 同 一天,丰田汽车宣布在全球范围内召回740万辆汽车,其中在中国市场召回140万辆汽车。
网民“凌然”认为,对于汽车召回的问题,消费者所看到的,大多都是国际企业在国际市场召回的大动作,这些召回一涉及国内,一 些 国 际 企 业 不 是 采 取 双 重 标准,就是推脱召回不适用在中国市场;同样,一些车企在召回问题上打各种各样的擦边球,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总之,就是对中国消费者的召回概念淡薄方面认为有机可乘!所以,新修订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条例,无疑就会在限制国际车企的不诚信方面以及敦促国内自主汽车正视产品召回问题上,有了更强硬的标准。只有这样,国内汽车消费者的整体维权,才有了切实的保障。
威慑“店大欺客”行为
网民“郭小戈”认为,《条例》中规定,当批量汽车产品普遍存在危及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由其生产者实施召回,并及时发布产品缺陷信息。如拒不召回的生产者,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这些措施将对违法企业有巨大的震慑作用。长期以来,在汽车消费过程中,中国消费者均处于弱势一方,《条例》能大大改变这种状况,避免车企店大欺客的行为,要求车企做到“有问题则需召回”。然而,从车企的角度来说,也并非完全是利空。《条例》将刺激车企强化质量的管控,尽可能在研发环节发现和处理问题。其中,需要改变的是,车企要克服召回恐惧症,尤其是自主品牌。
网民“凌然”认为,针对汽车召回问题,早就应该成为汽车企业服务的另一种现象,毕竟主动召回,并不是一种坏事,它至少能够反映企业面对问题的积极态度。相反,如果出现了综合性故障或缺陷,企业非要掩着、藏着,不让消费者知情,只能是在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建立新召回的管理条例无疑就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大利好,这至少可以让国内企业将品质视做生命。因为,只有企业现将产品看作是重要的发展基础、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才能落实到各个环节。恐怕,这就是汽车召回的现实意义。
有效执行是关键
网民“杨再舜”认为,《条例》监督执行最关键的是真正实现了“有法可依”。重要的不是召回本身,而是召回的标准细则是什么,谁又去监督执行这个标准。此外,《条例》中提到的“批量汽车产品普遍存在危及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由其生产者实施召回”。但危及安全使用又如何界定,是相关质监部门抽检还是等待车辆出现批次质量问题而引发车主的集体闹事或投诉?监督部门如何去监督?去执行成为最大的问题。
网友“我爱我车”认为,召回制度由原来的“部门规定”上升为国家法规,其监管范围、监管力度、威慑力将全面升级,保护消费者、监管汽车厂商的力度也将明显加强。然而,与“汽车三包”存在“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诸多问题一样,汽车召回制度同样面临执行难的问题。一些网民认为,汽车召回是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被动的补救措施,呼吁尽早出台汽车“三包”政策,让汽车消费市场更加规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