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交行卡在手遭盗刷 银行称无法证明卡未离身
2012-09-07 10:39:49 来源:网易 评论:0 点击:
储户将银行告上法庭一审判银行担全责昨在深圳中院二审
银行卡未离身,而卡内金额却被境外盗刷5万余元。储户因此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荔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返还盗刷金额。福田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银行不服提起上诉,此案昨天在深圳中院二审。
事件:卡境外被盗刷
原告柯先生诉称,2011年2月15日至2011年2月21日,他的交通银行卡被境外盗刷50319.34元,但该借记卡一直未离身,他本人在此期间也没有出境记录,而盗刷地点在马来西亚。因此他将交通银行告上法庭,索要全额盗刷卡金以及赔偿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
交通银行则认为柯先生所说与事实不符,该卡在境外取现加手续费共计50334.34元,且是持卡人凭卡与密码的正常取现行为,而柯先生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借记卡一直未离身”。同时,银行有证据证明柯先生曾经违反储蓄存款合同规定,将卡及密码交给他人使用。
银行认为,柯先生诉称“无出境记录,而盗刷地点在马来西亚”的陈述不能证明交行卡异地取现就是盗刷行为,因为柯先生本人未离境,并不能证明银行卡也未离境使用。
该银行认为,他们在履行储蓄合同过程中并无过错,柯先生提供的借记卡符合行业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银行系统存漏洞担全责
法院查明,柯先生曾经将该借记卡交给妻子,并告知密码,委托妻子使用。2011年2月案发期间,柯先生和妻子均无出境记录。
法院认为,交通银行收取相关服务费用,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柯先生使用该行借记卡,是出于相信银行能够提供足够安全的技术设备。
法院认为,柯先生持续持有该银行卡,该卡境外消费取现系他人伪造柯先生的借记卡实施的不法行为,而银行计算机系统未能识别,可推定银行未能提供足够的技术保障以保护储户资金安全。而事实上,银行完全有这样的资金实力和条件改善安全环境,以杜绝危险的发生。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柯先生本金50319.34元。
二审:银行储户仍各执一词
因不服一审判决,交通银行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昨日交通银行一方代理人提出,一审法院认为“借记卡未遗失且从未出境”存在严重错误。虽然柯先生和妻子在卡涉案期间并未出境,但不能证明该借记卡未被他人携带出境。尤其是刷卡时间间距较大,完全存在有人携带该卡去马来西亚消费后返回的可能。
而柯先生一方则表示,交通银行反复强调的,无非是认为他将卡交给其他人出境消费后回国,然后企图通过起诉来骗取银行资金。事实上柯先生和妻子都有正当工作,收入也不差,将钱存入交通银行也是基于对该行的信任,他们不会采用如此卑劣手段骗钱。反而是银行方面,完全有资金有能力改善储户资金的安全环境,但却没有做到,出现问题反而把责任推给储户。此案未当庭宣判,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银行卡未离身,而卡内金额却被境外盗刷5万余元。储户因此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荔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返还盗刷金额。福田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银行不服提起上诉,此案昨天在深圳中院二审。
事件:卡境外被盗刷
原告柯先生诉称,2011年2月15日至2011年2月21日,他的交通银行卡被境外盗刷50319.34元,但该借记卡一直未离身,他本人在此期间也没有出境记录,而盗刷地点在马来西亚。因此他将交通银行告上法庭,索要全额盗刷卡金以及赔偿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
交通银行则认为柯先生所说与事实不符,该卡在境外取现加手续费共计50334.34元,且是持卡人凭卡与密码的正常取现行为,而柯先生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借记卡一直未离身”。同时,银行有证据证明柯先生曾经违反储蓄存款合同规定,将卡及密码交给他人使用。
银行认为,柯先生诉称“无出境记录,而盗刷地点在马来西亚”的陈述不能证明交行卡异地取现就是盗刷行为,因为柯先生本人未离境,并不能证明银行卡也未离境使用。
该银行认为,他们在履行储蓄合同过程中并无过错,柯先生提供的借记卡符合行业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银行系统存漏洞担全责
法院查明,柯先生曾经将该借记卡交给妻子,并告知密码,委托妻子使用。2011年2月案发期间,柯先生和妻子均无出境记录。
法院认为,交通银行收取相关服务费用,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柯先生使用该行借记卡,是出于相信银行能够提供足够安全的技术设备。
法院认为,柯先生持续持有该银行卡,该卡境外消费取现系他人伪造柯先生的借记卡实施的不法行为,而银行计算机系统未能识别,可推定银行未能提供足够的技术保障以保护储户资金安全。而事实上,银行完全有这样的资金实力和条件改善安全环境,以杜绝危险的发生。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柯先生本金50319.34元。
二审:银行储户仍各执一词
因不服一审判决,交通银行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昨日交通银行一方代理人提出,一审法院认为“借记卡未遗失且从未出境”存在严重错误。虽然柯先生和妻子在卡涉案期间并未出境,但不能证明该借记卡未被他人携带出境。尤其是刷卡时间间距较大,完全存在有人携带该卡去马来西亚消费后返回的可能。
而柯先生一方则表示,交通银行反复强调的,无非是认为他将卡交给其他人出境消费后回国,然后企图通过起诉来骗取银行资金。事实上柯先生和妻子都有正当工作,收入也不差,将钱存入交通银行也是基于对该行的信任,他们不会采用如此卑劣手段骗钱。反而是银行方面,完全有资金有能力改善储户资金的安全环境,但却没有做到,出现问题反而把责任推给储户。此案未当庭宣判,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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