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央企领导职务消费禁令出台 禁公款买房
2012-11-22 10:21:16 来源: 评论:0 点击:
12月1日起,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住宅购置、住宅装修、物业管理费等。继今年5月发布国企领导人的职务消费行为监督规定后,昨日,财政部、监察部和审计署联合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颁布12项禁令。
公车不得进行豪华装饰
《办法》规定了职务消费定义,细化了职务消费主要内容,明确了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12项禁止性规定。
公车方面,金融企业负责人配备的公车,不得进行豪华装饰或者改装。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过路过桥、停车、保险、维修、燃油等)据实报销。金融企业负责人配备公车后,不得再另行报销相关交通费用。
差旅费方面,金融企业负责人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金融企业应当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制定负责人差旅费的内部标准。
职务消费一律不得预提
《办法》要求,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同时,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原则上不得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报销和列支。金融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担任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总裁)等管理职务,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精力在下属企业的,可执行集团公司或母公司负责人职务消费标准,由下属企业报销和列支。金融企业负责人不得同时在集团公司(或母公司)和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报销和列支职务消费。
监事会可对违规者罢免
《办法》明确,已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业,其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定对金融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职务消费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可提出罢免建议;未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业,其国务院派出监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的监督。
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应当由金融企业定期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背景
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规范职务消费行为明确提出了8项禁止性规定。
2012年5月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印发了《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12种行为予以严格限制。
2011年和2012年国务院第四次和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求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
公车不得进行豪华装饰
《办法》规定了职务消费定义,细化了职务消费主要内容,明确了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12项禁止性规定。
公车方面,金融企业负责人配备的公车,不得进行豪华装饰或者改装。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过路过桥、停车、保险、维修、燃油等)据实报销。金融企业负责人配备公车后,不得再另行报销相关交通费用。
差旅费方面,金融企业负责人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金融企业应当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制定负责人差旅费的内部标准。
职务消费一律不得预提
《办法》要求,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同时,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原则上不得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报销和列支。金融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担任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总裁)等管理职务,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精力在下属企业的,可执行集团公司或母公司负责人职务消费标准,由下属企业报销和列支。金融企业负责人不得同时在集团公司(或母公司)和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报销和列支职务消费。
监事会可对违规者罢免
《办法》明确,已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业,其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定对金融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职务消费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可提出罢免建议;未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业,其国务院派出监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的监督。
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应当由金融企业定期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背景
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规范职务消费行为明确提出了8项禁止性规定。
2012年5月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印发了《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12种行为予以严格限制。
2011年和2012年国务院第四次和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求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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