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对赌协议无效案上诉至最高法 IPO退潮PE投资陷尴尬
2012-08-03 11:12:33 来源:中网 评论:0 点击:
潮水退去,裸泳者现。
2012年7月,随着一桩PE“对赌协议”被判无效的官司浮出水面,PE界陷入自危中。
“此案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结果还不得而知。”7月30日,一位接近于该案原告方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富投资”)的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
该案件缘起于5年前。
2007年10月,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下称“甘肃世恒”)签订了投资协议。海富投资以现金2000万元入股,占甘肃世恒3.85%股份。双方的对赌条款约定,甘肃世恒2008年净利润不应低于3000万元,否则甘肃世恒或其关联企业需向海富投资提供补偿,金额为:(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2000万元。而2008年甘肃世恒实际净利润仅有2.68万元,据此计算需补偿海富投资1998万元。
而甘肃世恒不肯履行约定,于是海富投资将之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该协议无效,二审继续维持原判。
更令人惊异的是,据记者了解,在二审维持原判,依然判决“对赌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向高院提请申诉的并非原告方海富投资,而是拒绝履行对赌协议的甘肃世恒。
“该案件是国内首例PE‘对赌协议’被闹上公堂且被判无效的案件,对PE圈震动很大。如今国内IPO市场发行节奏放缓,PE收益也已不再复前两年暴利,作为PE规避投资风险的‘对赌协议’又再遭法律质疑,无疑让PE自危。”上海一家私募股权投资负责人士坦言。
“一般PE投资周期为2-3年,如今IPO市场低迷,退出渠道不畅,而这些排队上市的企业,不少正好是2008年后的那拨PE投资高溢价疯狂期的产物。”北京一家创投机构的投资总监指出。当市场行情火热,且行业景气度高的情况下,即使违反‘对赌协议,都会因企业上市而被忽略。而当潮水退去,裸泳者现,“类似甘肃世恒与海富投资的案件肯定不会是最后一桩,而且会越来越多,这也正是行业人士所担心的。”
灰色的“对赌协议”
分析“对赌协议”被叛无效的理由,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的对赌协议中,仅约定业绩未达标时投资方行权,而未约定业绩达标时融资方行权,看似保护投资方单方利益,实则有违公平。因此,该案两审法院均认定,补偿条款违反风险共担原则而无效。
而在二审中,甘肃省高院在维持一审判决“对赌协议”无效的前提下,还判定海富投资的2000万元中,已计入甘肃世恒注册资本的115万元外,其余1885万元资金性质应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仅要求甘肃世恒返还这部分资金和利息。
投资了数年之久,最终仅收回本金,对于海富投资而言,也许已是不幸中的万幸,但甘肃世恒放却不依不饶,认为二审判决将“投资”与“借贷”混为一谈。
“甘肃世恒的目的很简单,那便是废除‘对赌协议’。”上述上海某私募负责人表示。
事实上,PE投资时签订的对赌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这并不是新命题。
“PE在对企业投资时,都会私下与企业签订对赌协议。签订目的本身并不是为了处罚企业,而是为了平衡投资风险,激励企业创造更好经营业绩,最终达到共赢。”上述上海某私募负责人表示,对赌协议在国外PE界是常规方式,但进入中国后,无论是执行结果或是协议目的,都逐渐走样了。
从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中国的法律,对于“对赌协议”的界定,并不明确。
而更值得注意的是,PE“对赌协议”到目前为止,还未获得证监会发审委的审核认可。
目前国内PE投资大部分仅靠IPO退出,证监会的不认可,同样给“对赌协议”“合规性”打上了问号。
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要求企业做到股权稳定清晰,而“对赌协议”往往会涉及到股权,会带来上市后的重大股权变动。因此证监会并不认可对赌协议。
“大部分创业板公司中都存在类似PE对赌协议,其中仅有小部分在上会前被清理,而大部分都在正式过会前的报批材料中隐瞒。”上述上海某私募负责人表示,这些协议对公司上市后会否有重大影响,也要看具体协议内容而定。
所以在以上市为退出的PE投资行业中,“对赌协议”更成为了监管的灰色地带。
“许多对赌协议都是在公司IPO失败后才被彻底爆出来,因为一旦公司上市成功,大部分对赌协议都将被掩盖或自动失效。”上海某私募负责人坦言。
谁在裸泳?
甘肃世恒与海富投资一案,让PE界感到担忧。
“国内PE对赌协议往往只是单向性的,即规定被投企业未达到承诺,该如何赔偿。也正因有了此风险保证,PE才会接受更为高昂的投资议价,但这部分表现在对赌协议中,往往就成了‘约定业绩未达标时投资方行权,而未约定业绩达标时融资方行权’、‘实则有违公平’。”上述上海某私募负责人表示。不过,“虽然之前类似对赌协议支付问题经常发生,但一般都选择私下解决。”
私下解决一般缺乏法律程序的保障。上述投资总监告诉记者,在中国做PE,人情因素占比重非常大,综合考虑下,不少“对赌协议”中的执行都不了了之。
一位PE人士曾在微博上发问称,某PE所投的一家公司,企业最终未能达到承诺业绩,该企业主动提出按“对赌协议”赔偿,但要求按规定金额的8折赔偿,但最终被PE拒绝。该企业颇为不解,问道是否所有的违约者都按协议履行赔偿,得到的答复是大多数都拖欠不了了之,企业便更不解了:为何我主动愿意赔偿,你们却不愿意让步。PE方则表示:既然你主动赔偿,便要按照契约精神履行。但问题是,如果要坚决履行契约,那么该PE可能在该项目甚至是该项目所在地的其他项目上,要想有后续的继续推进,那么难度就会非常之大。那么到底该如何执行目前国内的“对赌协议”呢?
该PE人士的这一问,道出了国内PE投资中“对赌协议”的尴尬境地。
“目前国内大部分对赌协议的最终目标还是确保企业上市,只要上市前景存在,其他协议规定就不特别重要。”上述投资总监告诉记者。
2012年7月,随着一桩PE“对赌协议”被判无效的官司浮出水面,PE界陷入自危中。
“此案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结果还不得而知。”7月30日,一位接近于该案原告方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富投资”)的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
该案件缘起于5年前。
2007年10月,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下称“甘肃世恒”)签订了投资协议。海富投资以现金2000万元入股,占甘肃世恒3.85%股份。双方的对赌条款约定,甘肃世恒2008年净利润不应低于3000万元,否则甘肃世恒或其关联企业需向海富投资提供补偿,金额为:(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2000万元。而2008年甘肃世恒实际净利润仅有2.68万元,据此计算需补偿海富投资1998万元。
而甘肃世恒不肯履行约定,于是海富投资将之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该协议无效,二审继续维持原判。
更令人惊异的是,据记者了解,在二审维持原判,依然判决“对赌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向高院提请申诉的并非原告方海富投资,而是拒绝履行对赌协议的甘肃世恒。
“该案件是国内首例PE‘对赌协议’被闹上公堂且被判无效的案件,对PE圈震动很大。如今国内IPO市场发行节奏放缓,PE收益也已不再复前两年暴利,作为PE规避投资风险的‘对赌协议’又再遭法律质疑,无疑让PE自危。”上海一家私募股权投资负责人士坦言。
“一般PE投资周期为2-3年,如今IPO市场低迷,退出渠道不畅,而这些排队上市的企业,不少正好是2008年后的那拨PE投资高溢价疯狂期的产物。”北京一家创投机构的投资总监指出。当市场行情火热,且行业景气度高的情况下,即使违反‘对赌协议,都会因企业上市而被忽略。而当潮水退去,裸泳者现,“类似甘肃世恒与海富投资的案件肯定不会是最后一桩,而且会越来越多,这也正是行业人士所担心的。”
灰色的“对赌协议”
分析“对赌协议”被叛无效的理由,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的对赌协议中,仅约定业绩未达标时投资方行权,而未约定业绩达标时融资方行权,看似保护投资方单方利益,实则有违公平。因此,该案两审法院均认定,补偿条款违反风险共担原则而无效。
而在二审中,甘肃省高院在维持一审判决“对赌协议”无效的前提下,还判定海富投资的2000万元中,已计入甘肃世恒注册资本的115万元外,其余1885万元资金性质应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仅要求甘肃世恒返还这部分资金和利息。
投资了数年之久,最终仅收回本金,对于海富投资而言,也许已是不幸中的万幸,但甘肃世恒放却不依不饶,认为二审判决将“投资”与“借贷”混为一谈。
“甘肃世恒的目的很简单,那便是废除‘对赌协议’。”上述上海某私募负责人表示。
事实上,PE投资时签订的对赌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这并不是新命题。
“PE在对企业投资时,都会私下与企业签订对赌协议。签订目的本身并不是为了处罚企业,而是为了平衡投资风险,激励企业创造更好经营业绩,最终达到共赢。”上述上海某私募负责人表示,对赌协议在国外PE界是常规方式,但进入中国后,无论是执行结果或是协议目的,都逐渐走样了。
从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中国的法律,对于“对赌协议”的界定,并不明确。
而更值得注意的是,PE“对赌协议”到目前为止,还未获得证监会发审委的审核认可。
目前国内PE投资大部分仅靠IPO退出,证监会的不认可,同样给“对赌协议”“合规性”打上了问号。
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要求企业做到股权稳定清晰,而“对赌协议”往往会涉及到股权,会带来上市后的重大股权变动。因此证监会并不认可对赌协议。
“大部分创业板公司中都存在类似PE对赌协议,其中仅有小部分在上会前被清理,而大部分都在正式过会前的报批材料中隐瞒。”上述上海某私募负责人表示,这些协议对公司上市后会否有重大影响,也要看具体协议内容而定。
所以在以上市为退出的PE投资行业中,“对赌协议”更成为了监管的灰色地带。
“许多对赌协议都是在公司IPO失败后才被彻底爆出来,因为一旦公司上市成功,大部分对赌协议都将被掩盖或自动失效。”上海某私募负责人坦言。
谁在裸泳?
甘肃世恒与海富投资一案,让PE界感到担忧。
“国内PE对赌协议往往只是单向性的,即规定被投企业未达到承诺,该如何赔偿。也正因有了此风险保证,PE才会接受更为高昂的投资议价,但这部分表现在对赌协议中,往往就成了‘约定业绩未达标时投资方行权,而未约定业绩达标时融资方行权’、‘实则有违公平’。”上述上海某私募负责人表示。不过,“虽然之前类似对赌协议支付问题经常发生,但一般都选择私下解决。”
私下解决一般缺乏法律程序的保障。上述投资总监告诉记者,在中国做PE,人情因素占比重非常大,综合考虑下,不少“对赌协议”中的执行都不了了之。
一位PE人士曾在微博上发问称,某PE所投的一家公司,企业最终未能达到承诺业绩,该企业主动提出按“对赌协议”赔偿,但要求按规定金额的8折赔偿,但最终被PE拒绝。该企业颇为不解,问道是否所有的违约者都按协议履行赔偿,得到的答复是大多数都拖欠不了了之,企业便更不解了:为何我主动愿意赔偿,你们却不愿意让步。PE方则表示:既然你主动赔偿,便要按照契约精神履行。但问题是,如果要坚决履行契约,那么该PE可能在该项目甚至是该项目所在地的其他项目上,要想有后续的继续推进,那么难度就会非常之大。那么到底该如何执行目前国内的“对赌协议”呢?
该PE人士的这一问,道出了国内PE投资中“对赌协议”的尴尬境地。
“目前国内大部分对赌协议的最终目标还是确保企业上市,只要上市前景存在,其他协议规定就不特别重要。”上述投资总监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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