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控及相关责任人遭上交所公开谴责
2019-07-29 14:31:33 来源:中国证券报 评论:0 点击:
大额资金被关联方占用
*ST大控与天津大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福美贵金属与天津大通于2016年5月签订《电解铜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30亿元,合同期限为1年。截至2016年6月30日,福美贵金属向天津大通预付了总额为17.46亿元的货款。对于上述电解铜买卖合同,双方并未切实开展合同项下的真实贸易活动,合同签订至今未发生任何实际交易。截至目前,上述17.46亿元的预付账款未实际归还上市公司,已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2018年4月23日天津大通向公司归还5亿元预付的贸易货款。天津大通通过第三方将5亿元资金偿付公司后,2018年4月27日资金又返回至资金流出方,预付账款并没有实际偿还上市公司,因此公司2017年年报中披露的天津大通向公司归还的5亿元预付账款存在不真实的情况。
此外,2011年2月22日,公司在未履行审议程序的情况下,为子公司瑞达模塑与博仁投资的《借款合同》项下50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占201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3%。2014年12月2日,博仁投资将瑞达模塑、*ST大控、自然人代威列为被告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3月2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瑞达模塑应向博仁投资偿还借款5000万元,公司需对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6年6月23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福美贵金属在未履行审议程序的情况下,为杭州智盛向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贷款7000万元提供担保,占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4%。2017年3月15日,中行庆春支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杭州智盛向中行庆春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合计7100余万元,请求公司及其他担保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7月,公司公告披露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公司对本息合计金额6463.66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财务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2017年年审会计师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存在以下两点重大缺陷:一是公司子公司银行账户在开立过程中未履行必要的程序,也未进行定期的银行账户检查;二是母公司未能及时记录子公司开具的商业汇票,未能及时记录投资款项。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中,与保证经济业务完整、全面记录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这些缺陷将使得公司财务上面临重大不确定风险,从而可能使得投资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上交所表示,公司重要的贸易合同长期未实际履行,大额资金被关联方长期占用且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决策程序,公司财务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公司2017年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上述信息披露违规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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