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川科技上市之路艰难 多项财务数据存在疑点
2019-07-24 21:15:26 来源:中国经济网 评论:0 点击: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可川科技”)是一家主要生产用于消费电子领域、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各种功能性器件产品的企业,其营收和业绩在2016年至2018年间(下称“报告期”)突然出现爆发式增长,而借着这个利好势头,公司于2019年6月发布了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拟发行新股不超过2122万股。
虽然可川科技报告期内的营收和利润实现了持续大幅增长,但《红周刊》记者梳理其招股书内容时发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风险因素,如近年来大幅增长的收入与关联方之间存在“难言”的微妙关系,营业收入、采购数据存不实嫌疑等,这些风险因素的存在很可能成为可川科技上市之路的绊脚石。
营收增长离不开关联方的帮忙
招股书披露,可川科技近三年的经营情况可谓是顺风顺水,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分别达到18210.95万元、25446.49万元和40066.59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高达48.33%;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589.14万元、4127.59万元和7612.17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71.47%。表面上看,如此的营收和利润双双增长是件好事,可就在这高速成长背后,公司的治理架构却是十分的简单。
资料显示,在可川科技营收和业绩大幅增长的2016年至2018年4月,公司一直没有董事会,仅设执行董事(朱春华)一人;没有监事会,只有监事施惠庆一人。2017年年初时,公司也只有2名高管人员,分别为执行董事朱春华、许晓云,下半年才增加张郁佳为副总,高杰为财务总监。如果说报告期营收和业绩的快速增长是上述几人的功劳,还不如说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第一大客户苏州平川的帮忙有关。苏州平川是可川科技控股股东、实控人朱春华之配偶倪静青与控股股东、实控人施惠庆分别持有50%股权的公司,其与可川科技之间的交易是重大的经常性关联交易。2016年和2017年,苏州平川为可川科技分别贡献了5630.32万元和5819.32万元销售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30.92%和22.95%。
需要注意的是,就在可川科技营收和业绩大幅增长的2016年和2017年,其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也同样出现快速增长,由2016年末的11295.29万元增长至2017年的14032.46万元,占同期流动资产的85.05%和83.14%(如表1),占营业收入的62%和55%,如此数据表现反映出可川科技在这两年的业绩快速增长更多的是“纸上富贵”,其有半数以上营收是没有收到现金,账面上形成了大额应收债权,而在这大额债权中,苏州平川的欠款就分别达到了3862.88万元和834.32万元,金额并不算少。
或是出于其它各种因素的考虑,2017年11月,可川科技选择终止与苏州平川的销售业务。而就在本次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苏州平川还进入了注销程序。
营业收入有虚增的嫌疑
上文内容说明可川科技的营业收入在报告期内实现高速增长是与重要关联方“帮忙”分不开的,若财务数据勾稽角度分析这高速增长的营收,可发现其不排除有虚增的嫌疑。
2018年,可川科技的40066.59万元营业收入构成中,有4301.13万元为外销收入(如表1),国内收入为35765.46万元,考虑到外销部分是不需要考虑增值税因素,因此按2018年5月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后税率计算含税营收,则全年含税营收规模达到了45908.28万元。
同期,合并现金流量表显示,2018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25184.86万元,剔除同期预收款项新增3.65万元影响,则与营业收入相关的现金流入了25181.20万元。以这一数据与含税营业收入45908.28万元勾稽,有20727.07万元的含税收入是没有收到现金的,理论上,这需要体现为新增债权上,即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款项应该有相应数据的增加。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可川科技2018年年末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合计为24784.56万元,同期还有1370.09万元的坏账准备,综合这两个项目金额与2017年年末相同项目14748.83万元合计金额对比,新增金额为11405.82万元,与理论新增的20727.07万元债权相比,相差了9321.25万元,很显然,可川科技在2018年有9321.25万元含税收入既未收现也未获得新增债权匹配。
当然,可川科技截至2018年年末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还有8015.30万元,可即使是考虑了这一因素的影响,《红周刊》记者依然发现,公司存在千万元含税收入未得到相关数据支持,这一金额不排除有虚增的嫌疑。
同样的方法分析可川科技2017年收入情况,《红周刊》记者发现其营收虚增的嫌疑依然存在。
2017年,可川科技营业收入为25446.49万元,在考虑17%增值税因素影响后,其含税的营业收入达到了29396.33万元,与同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21376.62万元勾稽,收现的含税收入为8019.70万元,剔除2017年预收款项增长47.53万元的影响,理论上,当年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需要新增8067.23万元才能匹配未收现的营业收入。
可事实上,2017年年末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合计为14032.46万元,坏账准备为716.37万元,合计金额比上一年年末相同项目仅新增了2865.97万元,如此结果意味着还有5201.27万元含税收入是存在虚增嫌疑的。
成本数据不合理
通常情况下,成本数据的变化与收入数据的变化是存在线性关系的,成本的异常往往从侧面佐证营业收入的异常。
招股书披露,可川科技2018年主营业务成本当中有20616.62万元直接材料成本,与当期19989.58万元原材料采购相比(如表2),意味着当期原材料的采购并不能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的,需要消耗往年存约627.04万元。
在这年年末的存货中,原材料有513.92万元,而委托加工物资已经消耗完毕,两项综合起来跟上一年年末相同项目的金额相比较,新增了153.40万元,这与理论上库存应该减少结果是截然相反的。那么,前述原材料的消耗是不是因为库存中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和发出商品出现了明显减少呢?
实际上,招股书披露的存货数据显示,2018年年末存货当中的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和发出商品分别有121.23万元、114.03万元、950.67万元和523.88万元,各项目金额合计跟上一年年末相同项目的合计金额比较,不但没有减少,相反还增加了973.33万元。显然,这一结果与理论上应该减少也是相反的。
招股书还披露,可川科技2018年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为79.33%,考虑到主营成本结构与产品成本结构几乎是相同的原因,因此以该比例测算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及发出商品相比上年增加的金额973.33万元中材料使用情况,可发现新增的材料成本大约为772.14万元。综合库存中原材料新增的153.40万元,可发现当期采购实际上大约剩余了925.54万元留存在存货中,而不是前文出现的消耗往年库存627.04万元结果。在一增一减下,相差的结果高达1552.58万元,相对于当期约2亿元的采购规模而言,8%左右的数据差异足以让人怀疑可川科技招股书所披露的采、销、存全过程中相关数据的准确性。
同样的逻辑分析可川科技2017年采、销、存数据,得到的差异金额并不比2018年的差异额小。
2017年,可川科技原材料采购合计11512.73万元,比当期主营成本的直接材料12878.92万元要少1366.19万元,理论上这也会消耗部分往年库存。
然而,2017年年末存货情况显示,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相比于上一年新增了140.32万元,与此同时,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和发出商品的库存金额相比于上一年也增长了163.55万元,以直接材料占主营成本的比例77.72%测算其中的材料成本,则材料成本增长了127.11万元。综合起来,当期库存中原材料相比上一年应新增267.43万元,与前述理论上应该消耗库存中原材料1366.19万元相比,差异高达1633.62万元,显然这个数据也是可疑的。
采购数据出现重大差异
招股书披露,可川科技2018年向前五名原材料供应商采购了8432.83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的36.67%(如表3),由此可推算出2018年采购总额达到了22996.54万元。考虑到当年5月1日之前采用17%增值税率,5月1日之后按16%税率计算税额,则推算出2018年含税采购总额应该达到26752.64万元。
同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为14612.70万元,与26752.64万元含税采购总额勾稽,有12139.94万元的含税采购额未能付现,再剔除同期29.40万元预付款项减少额影响,理论上将新增债务12110.54万元才合理。
可事实上,可川科技2018年年末的12786.28万元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合计相比2017年年末的6289.10万元仅增长了6497.18万元,与理论上应该增长的12110.54万元债务相比,仍存在5613.36万元的差异。
同样的推理方法分析2017年的采购情况,可发现这一年的采购数据从勾稽关系看也是不合理的。
2017年,可川科技含税采购总额为16269.11万元,与同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12122.05万元相勾稽,有4147.06万元采购未能付现,在剔除当期预付款项新增的6.74万元影响,理论上新增负债应该达到4153.79万元。
可事实上,2017年年末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6289.10万元合计相比于上一年年末5762.83万元相同项合计,仅新了526.28万元而已,与理论新增负债相差了3627.51万元。
即便是我们考虑到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跟同期的购建这些长期资产所形成的现金流量情况做对比,所差异的数据也是不能对上述采购数据中的应付款项等形成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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