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陆雪艳案再曝新证据幕后主谋王朝良
2014-03-03 10:19:16 来源: 评论:0 点击:
法制晚报讯(记者 李奎 实习生 郭玮瑾) 2009年,佳尼特(上海)纯水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美特佳实业有限公司等九家合作伙伴,被打包出售给美企艾欧史密斯公司,美方支付的6.55亿元收购款全部转入佳尼特纯水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雪艳指定的境外账户,而这九家企业至今分文未得。
2012年2月13日,九家公司先后向警方控告陆雪艳,称自己超过3.2亿的巨款被陆非法侵占。
曾在网上备受关注的亿万女富豪陆雪艳被指合同诈骗案(本报曾于2013年12月11日报道此事),目前又有了新的进展。
控告陆雪艳涉嫌职务侵占罪及合同诈骗罪的浦瑞特(上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在上海市闵行区公安分局作出撤案决定后,浦瑞特(上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直接向法院以侵占罪对陆雪艳提起刑事自诉,上海一中院以不符合侵占罪犯罪特征为由终审裁定予以驳回。
“办案法官告诉我们这是一起公诉案件,应当由侦查机关查办,这说明闵行公安分局作出的撤案决定是错误的。”九家公司的代表之一张晓姮告诉记者,他们并没有放弃对陆雪艳提起刑事控告。
九家公司还向本报提供了陆雪艳涉嫌犯罪的新证据—两份《股权代持协议》,称陆雪艳将2亿的“赃款”悄悄从香港转移至境内投资地产项目,并称陆雪艳的妹夫王朝良是案件“幕后主谋”。王朝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予以否认。
事件进展
两公司提起刑事自诉
到底是一宗企业打包出售的精密商业计划,还是一出精心设计和预谋的“骗局”?作为控告陆雪艳涉嫌职务侵占罪及合同诈骗罪的九家公司来说,至今仍坚持认为是一起刑事“骗局”。
这九家公司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发生在两年之前。
2012年2月13日,向陆雪艳讨债无望的上海苏伟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委托律师向上海市公安局经侦部门控告陆雪艳,几天后浦瑞特塑胶公司也对陆雪艳进行了刑事控告,这九家公司称自己超过3.2亿的巨款被陆非法侵占。
2013年1月10日,上海市闵行区公安分局向浦瑞特塑胶公司下发《撤销案件决定书》,称陆雪艳职务侵占案因不构成犯罪,决定撤销此案。
九家公司对撤销立案的决定不服,随后向闵行区检察院申请立案审查监督。2013年5月2日,闵行区检察院出具《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称根据现有证据,本案涉及的“八家公司”和浦瑞特公司的实际代理人张大成与陆雪艳系夫妻关系,出资和权属问题双方存有争议,目前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难以认定其涉嫌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据此认为闵行区公安分局撤销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
不过,九家公司并没有放弃对陆雪艳的刑事控告,决定采用刑事自诉的方式继续控告陆雪艳。2013年9月,浦瑞特塑胶公司向闵行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陆雪艳构成侵占罪,与此同时,上海美特佳实业有限公司也对陆雪艳提起了同样的控告。
法院裁定驳回刑事自诉
2013年11月27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经审查后,作出一审刑事裁定书。
闵行区法院认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陆雪艳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特征,故驳回对陆雪艳的起诉。
浦瑞特塑胶公司及美特佳实业公司对此裁定不服,后分别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称闵行区法院驳回起诉陆雪艳犯侵占罪的裁定不当,要求上海市一中院撤销原裁定,并受理本案。
2013年12月23日,浦瑞特塑胶公司及美特佳实业公司从上海市一中院接到二审刑事裁定书。
上海市一中院在裁定书中,同样认为陆雪艳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特征,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两级法院的刑事裁定,使得浦瑞特塑胶公司及美特佳实业公司意识到,通过刑事自诉这种方式行不通。
九公司提供陆雪艳犯罪新证据
在记者对陆雪艳案的采访中,九家公司的代表向记者提供了指控陆雪艳转移“赃款”的两份新证据。
这两份新证据均为格式、名称、签字人相同的两份《股权代持协议》,协议签署日期分别显示为2010年7月1日及2010年12月1日。在这两份协议中,甲方分别是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浙江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同为陆雪艳。
协议内容约定:陆雪艳分别投资1亿元,以换取两个不同房地产项目上甲方所持有的部分股权;甲方双方根据协议约定的股权份额承担风险、分享利润;等项目结束清算后,甲方所得的利润扣除税后,应同时返还给乙方。
记者注意到,这两份协议书上共有四处“陆雪艳”的签名,均为繁体字。据九家公司的代表称,出生于浙江东阳的陆雪艳,早已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并在香港生活多年,其使用繁体字签名亦是正常。
“她拿着我们出售企业的钱不给我们,反而悄悄转移到大陆来投资房地产,这种犯罪故意还不够明显吗?警方怎么会撤销立案呢!”张晓姮称。
九家公司还向记者反映,在这两份价值2亿元人民币的巨额协议中,其中的见证人处签名均为陆雪艳的妹夫王朝良,而两份协议的甲方代表是王朝良的亲戚,但与陆雪艳素不相识。同时他们手上还掌握其他一些证据,有充足理由怀疑王朝良是陆雪艳案的“幕后主谋”。
各方声音
闵行公安分局:撤案缘于指控证据不足
控告陆雪艳的浦瑞特塑胶公司等九家公司向本报反映称,上海市闵行区公安分局作出的撤案决定有违案件事实,没有认真查清陆雪艳的犯罪事实,而且《撤销案件决定书》上没有文案号,仅向浦瑞特塑胶公司一家出具了正式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其他八家公司均为复印件。
对此,闵行区公安分局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这次撤案决定是针对九家报案公司一并撤案的;该局在陆雪艳案的立案和撤案上,都是依照法律程序,在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下作出的,程序合法。至于撤案的原因,是因该案不符合指控罪名的构成,就是经警方查证以后,证据不足,不能证明陆雪艳有罪。
经一位知情者向记者透露,当初闵行经侦支队打给上海市经侦总队和检察院的撤案报告中只针对浦瑞特塑胶一家公司的撤案,并不包括控告陆雪艳的其他8家公司。
闵行检察院:对记者提问不予回复
据九家公司的代表张晓姮反映称,闵行区检察院2013年5月2日所出具的《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本来写明是对警方撤销控告陆雪艳职务侵占罪的决定不服,但后面又写到目前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难以认定陆雪艳涉嫌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这等于把控告陆雪艳合同诈骗罪的路给提前“堵上”了。
在这份《通知书》中,检方称“现有证据九家公司的实际代理人张大成与陆雪艳系夫妻关系,出资和权属问题双方存在争议”(注:张晓姮系张大成与前妻所生子女)。
张晓姮质疑称,虽然父亲张大成作为九家公司的代理人负责打包出售事宜,但九家公司的出资和权属根本不存在争议,否则当时也不可能顺利出售,“不知检察院的审查意见依据从何而来”。
在张晓姮出具的材料显示,九家打包出售的公司的实际投资股东中,与张大成之间既有父女关系的,也有亲属关系的,也有前夫妻关系的,也有朋友关系的。
记者就上述疑问采访闵行区检察院时,该院宣传部门工作人员称,对陆雪艳案的意见以上述《通知书》中的内容为准,记者所提问题不予回复。
上海一中院:自诉人可向侦查机关报案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闵行区法院及上海市一中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均认为陆雪艳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特征,但并未具体解释和说明,记者就此采访了这两家法院。
闵行区法院回复记者称,该院作出一审裁定前,办案法官曾约见自诉人的代理人,告知其本案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建议自诉人撤回自诉,因代理人表示不愿撤诉,法院遂作出驳回裁定。
而上海市一中院新闻中心向记者表示,其二审裁定依据是《刑法》270条,根据该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构成侵占罪。经审查,自诉人控告陆雪艳侵占财产的性质显然不是代为保管或他人遗忘的财物,一审法院据此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符合法律规定,故二审依法维持了原审裁定。
“二审裁定下达后,办案法官曾跟我明说这是一起国家公诉案件,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应当把证据提供给公安机关侦查。”张晓姮向记者提供了相关录音予以佐证,她质疑道:“一边是公安机关不给刑事立案,一边是想刑事自诉法院也不给立案,九家公司超过3亿的巨额财产被骗,难道没有一条路去控告陆雪艳吗?难道就能不了了之?”
上海一中院表示,经向办案法官了解,法官在向自诉人做判后答疑时曾作两点表示:一是自诉人所述案件与刑法规定的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符;二是如自诉人认为对方涉嫌犯罪的,可依法向侦查机关报案,由侦查机关来进行审查。
据控告陆雪艳的九家公司反映称,当时在协商打包出售事宜时,陆雪艳的妹夫王朝良便参与其中;2012年3月1日,警方对陆雪艳案立案当天中午,王朝良获悉后便用车亲自将陆雪艳护送到机场,协助其逃离上海;王朝良还安排陆雪艳长期居住在上海某干休所内,以躲避警方的查找;尤其是上文中提及的两份《股权代持协议》,更能明显看出王朝良操纵、指使陆雪艳的影子。
九家公司认为,王朝良系陆雪艳案的“幕后主谋”,并称已向多家机构和单位进行了举报。
九家公司向记者提供的警方讯问笔录显示,陆雪艳在2012年8月20日接受讯问时,向警方交代她曾在缓刑期间住在位于虹口区的某干休所内,是妹夫王朝良帮忙借住的。此外,部队有关部门向张晓姮进行举报答复时,明确表示找到王朝良核实《股权代持协议》签字时,王承认其在协议上签了字。
“这个事情,简单来说就是家庭纠纷。”昨日,王朝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否认自己是陆雪艳案的“幕后主谋”,他表示自己并没有参与打包出售事宜,同时称自己并没有协助陆雪艳逃跑,“我怎么可能这样做”。
至于上述两份《股权代持协议》,王朝良称他既没有在这样的协议上签过字,也没有见过这两份协议。
关于陆雪艳案的具体情况,王朝良让记者去采访陆雪艳案的代理律师。根据王朝良提供的何姓律师手机号,记者多次拨打均被挂断,记者发送手机短信也一直未在发稿前收到回复。
文/记者 李奎 实习生 郭玮瑾
来源:http://www.fawan.com.cn/html/2014-02/28/content_4795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