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到法务函:使用盗版软件侵犯知识产权 骗局!
2013-12-11 15:59:27 来源: 评论:0 点击:
●南宁一家工程公司收到国际某著名软件公司的法务函,称该工程公司在使用盗版CAD软件,侵犯知识产权
●外省一家软件公司“适时”出现,声称购买该公司软件,可化解侵权危机“心虚”公司遭遇“乘虚而入”
华声财经讯今年10月中旬,南宁市一家工程公司接连收到国际某著名CAD软件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法务函、律师函,这些法律信函称该工程公司使用的CAD软件,并没有得到A公司的授权,假若该工程公司不想因侵权被诉讼,只能选择购买他们公司的20套CAD产品。就在该工程公司与A公司进行拉锯时,苏州一家CAD软件公司“适时”地出现,声称只要立即购买他们公司的正版CAD软件,即可免遭侵权起诉。然而,该工程公司通过逐步求证发现,这些法务函、律师信均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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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态严重”的法务函
陆女士是南宁市一家工程公司的相关负责人。10月14日当天,该公司传真机收到一份由A公司发来的法务函。该法务函上写到,“经了解,贵公司计算机中,正在使用未经我公司合法授权的CAD系列软件,为了避免事件冲突进一步升级,在我们没有向中国当地政府执法部门提出申诉时,希望双方尝试协商解决……”文中提到,假若陆女士公司在10月22日前购买20套A公司的CAD软件系列,即可和解。法务函后面,还附带有因侵权而被起诉的案例和法律常识。
陆女士说,刚收到法务函时,他们立即向同行了解情况,得知A公司的正版软件在市场上卖到2万多元一套,“要是按照对方的和解要求,公司要花上40多万元,实在难以承受”。她坦言,假若不和解,根据对方发来的法律条文看,要是这事惹上了官司,损失的金额或许将翻上好几倍。为此,公司上下均心烦不已。
此后半个多月里,陆女士公司又接连收到自称是A公司产权部负责人宾女士及代表律师黄小姐的询问电话、律师信等,对方均暗示事态已经逐步严重,希望尽快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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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出现”的推销者
陆女士告诉记者,在10月14日收到A公司的法务函后不久,又有一名自称是苏州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AEC事业部客户经理的毕先生突然登门拜访,向她提供B公司的国产CAD软件报价,并称只要购买了他们公司的正版软件,他们会帮助其到版权局进行备案,便可免遭侵权官司困扰,“单套购买只需7800元,要是一次性买10套以上,每套价格为5500元,远比A公司的CAD软件售价便宜”。
陆女士说,虽然他们公司名义上为工程公司,但事实上,CAD软件在公司内使用率并不高,仅有数台电脑安装,并只用于看图。为此,他们向毕先生提出,希望在购买少量软件的前提下,得到B公司的协助,到自治区版权局进行正版软件备案。
经商议,双方初步达成合作意向:陆女士公司一次性支付B公司6万元,购买后者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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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意外的真相
陆女士说,虽然已经跟B公司达成口头合作意向,但公司领导认为,理应向发法律信函的A公司再核实一下相关信息。让她没想到的是,这一核实,却发现事有蹊跷。
陆女士说,她按照律师函上的电话与对方联系,并说明来意,但对方律师却表示,他虽然是A公司的法律顾问,但从来没有向陆女士公司发过律师函,另外,陆女士所述的“黄律师”,已在多年前就离开了律师事务所。该律师还疑惑地表示,近期接连有多家工程公司询问他们律师事务所是否发出过类似信函。
随后,陆女士又联系了法务函上宾女士的电话,对方表示,他们从来没有就版权问题给陆女士所在公司发过任何信函。宾女士还证实,这份盖着他们公司印章的法务函属于伪造。
至此,陆女士才发现这是一个骗局,有人冒用国际著名CAD软件公司的名义,通过不正当的营销方式来售卖产品。
11月20日上午,记者向B公司发出采访提纲。当日下午,该公司市场部一名工作人员致电记者表示,就记者提出的问题,他们无法作答,但只能告诉记者,这件事与他们公司无关。在通话过程中,该工作人员反复暗示记者,报11月20日上午,记者向B公司发出采访提纲。当日下午,该公司市场部一名工作人员致电记者表示,就记者提出的问题,他们无法作答,但只能告诉记者,这件事与他们公司无关。在通话过程中,该工作人员反复暗示记者,报道他们公司的“负面新闻”,有可能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律师说法
广西桂三律师事务所韦仁林律师表示,陆女士所在的工程公司使用国外某著名CAD软件公司盗版软件,侵犯知识产权固然不对,但其他CAD软件公司亦不应该通过冒用受侵害公司名义,对陆女士公司进行“恐吓式营销”。
韦仁林律师指出,这件事从另一方面也提醒了国内部分使用盗版软件的公司,要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尽量购买正版软件,不给心怀不轨者以可乘之机。
名词解释
什么是CAD
CAD(ComputerAidedDesign)是计算机辅助设计的英文简称,是指利用计算机及其图形设备帮助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工作。CAD软件大部分是用来画尺寸图和构造图的,比如建筑、机械、服装行业等的产品和工程设计。
法治中国:http://legal.china.com.cn/lawyer/2013-12/11/content_30864742.htm
南国早报:http://www.ngzb.com.cn/forum.php?mod=viewthread&page=1&tid=759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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