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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好万家置入资产涉嫌虚增再调查:政府开绿灯
2013-07-10 12:03:51   来源:腾讯科技   评论:0 点击:

  万好万家(600576.SH)正在上演一场37.37亿元的涉镍重组,但二级市场并不看好。(详见本报7月9日《LME镍价创新低万好万家涉镍重组惨遭用脚投票一文)
  
  7月9日,万好万家股价再度重挫9.48%,报收6.40元,较复盘价8.89元的跌幅已达28%。
  
  据记者进一步调查,拟置入万好万家的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科技)涉嫌虚增资产情况。非法占地61.09亩,而“无证”房屋涉及高达三成。
  
  而这背后,山东省莒南县国土资源局、莒南县房地产管理局、莒南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局(以下简称“三局”)的支持不可获取。
  
  为了解具体情况,本报记者拨通了山东省莒南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电话,但无人接听。
  
  涉嫌虚增资产
  
  万好万家重组公告显示,2011年末、2012年末,拟置入资产鑫海科技的固定资产为7.17亿元和9.81亿元。
  
  记者从上海清算所公布的《鑫海科技2009-2011审计报告》及《鑫海科技2012年3季度财务报表》获悉,2011年末和2012年三季度末鑫海科技的固定资产却是另外一个版本,分别是6.09亿元和6.43亿元。
  
  比较发现,2011年末,前者的重组公告固定资产7.17亿元同期比上海清算所数据6.09亿元足足多了1.08亿元;甚至比上海清算所2012年三季度末6.43亿元还多。
  
  上海一位大型投行人士表示,“清算所公布财务数据是经第三方审计的,并在第三方平台公示。审计数据不可能一般随便推翻,除非会计师事务所出审计责任事故。如果是这次公布财务数据的问题,那就可能公司财务造假。”
  
  经记者深入调查,本次重组公告中鑫海科技增加的固定资产或来自于没有产权的3万余平方米房屋建筑物。
  
  目前,鑫海科技一共拥有约11.46万房屋建筑物,但合法拥有房屋产权的仅有3项(全部为2011年底前取得),合计约7.99万平方米,剩余的34642.49平方米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证,占比高达30.24%。
  
  浙江一位公司财务总监对记者称,“没有产权的房子可以列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科目,但是该资产价值评估上是要打折扣的。”
  
  截至2013年4月30日,拟置入资产鑫海科技的净资产为9.78亿元,预估值为37.37亿元,增值率高达281.91%。
  
  前述浙江财务人士分析,“(鑫海科技)没有产权的房屋若按原值列入固定资产,就已经虚增了资产。重组再评估一下就放大两三倍,最后的预估值就有问题。”
  
  政府部门大开绿灯
  
  除了上述3万余平方米房屋没有产证外,鑫海科技约有61.09亩(约40685.94平方米)土地“无证上岗”——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约占其全部土地面积的比例的5.64%。
  
  据悉,2012年9月,莒南县国土资源局对鑫海科技擅自占用土地14580平方米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整改但仅处罚14.58万元。
  
  事实上,鑫海科技上述土地、房屋的“无证上岗”之举,或得到莒南县当地相关部门默许。
  
  据万好万家重组公告,山东省莒南县国土资源局、莒南县房地产管理局、莒南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局皆出具了证明,表示不会因为土地、房屋“瑕疵”而对鑫海科技进行行政处罚。
  
  其中,山东省莒南县国土资源局在当地没有土地指标的情况下,仍为鑫海科技“开绿灯”。
  
  山东省莒南县国土资源局称,“鑫海科技可以按照现有方式继续使用上述土地。我局将在取得用地指标后及时办理上述土地的征地及出让手续,鑫海科技未来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存在障碍。”
  
  2012年3月2日,鑫海科技与北石桥村苗木繁育基地签署租赁集体土地租赁合同,以租赁方式取得34691.00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20年。
  
  对此,鑫海科技亦取得了莒南县国土资源局的“背书”:“面积为34691平方米的集体土地(称‘目标地块’)用途为建设用地。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租赁方式取得目标地块使用权,具备相关条件且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地方土地规划和土地管理法规,合法、有效。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将目标地块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浙江一位证券律师对记者表示,“通过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具有法律风险。违反法律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合同,地上的建筑则是违章建筑。”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而鑫海科技该租赁方式取得的34691平方米集体土地则主要用于堆放物料和建设辅助烧结设施,而非《土地管理法》依法规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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