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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短信投放需求旺盛 个人信息盗卖猖獗
2013-05-18 10:29:58   来源:腾讯财经   评论:0 点击:

  在垃圾短信利益链条中,垃圾短信的需求市场也非常引人关注,毕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求催生供给。
  
  追踪垃圾短信泛滥背后的利益链条,有一个环节不能被忽视:短信群发公司究竟是如何获悉用户的手机号码信息?事实上,盗卖用户手机号码在内的个人信息,早已成为一个公开的生意。
  
  出于经营需要,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运营商、银行、中介机构、保险公司、航空公司以及各类零售企业收集,但这些信息资源却并没有得到有效地监管,而时常面临有意或无意泄露的危险。
  
  垃圾短信投放需求旺盛
  
  值得注意的是,《每日经济新闻(微博)》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垃圾短信群发公司在对外接单时,会根据客户特定业务对应的特定客户群,免费向客户提供号码库资源。
  
  一位短信群发公司业务员在与记者沟通时就明确指出,行内公司向客户服务时,对于号码库“不另外收费,这是属于我们的服务范围之内,毕竟也不是每一位客户都有那么多号码的。”
  
  对于手中用户号码库的获取来源,这位业务员介绍说,在本世纪初垃圾短信行业刚起步时,从业人员主要通过二级市场高价收购用户个人信息。不过伴随这个行业的壮大,慢慢地从业人员间开始互通有无,一些号码库便逐渐成了该行业内部的资源共享信息了。
  
  记者在暗访中,一位从业人员对此解释说,从大的方向来说,垃圾短信的旺盛需求主要缘于两个原因,一个原因为价格便宜。
  
  一位北京地区的品牌房企品牌部负责人在记者私下沟通中就承认,他所在的房企有新楼盘推出时,在广告宣传费分配中,也会适当考虑垃圾短信这个渠道,主要原因是便宜。这位负责人举例说,一个北京楼盘预计开盘时,其面对的客户群体主要是北京这座城市中的特定客户群,基本量并不大。如果通过垃圾短信渠道向特定客户群发10万条短信,一般的花费支出为25万元左右即可。“花费不大,但容易覆盖目标客户群。如果这笔投入能带来一个成交客户,以北京的高房价现实计算,就足够收回成本了”。
  
  上述从业人员继续解释说,另一个原因就是一些非法业务,只能通过垃圾短信这种渠道来传播,比如代办文凭、贩卖发票等。
  
  个人信息外泄的三种途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调查后发现,目前用户个人信息外泄主要存在以下三种途径:
  
  一、互联网注册信息
  
  互联网用户在访问网站并进行注册时,网站通常会要求其提供大量的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被提交后,通常会被网站存储。如果黑客入侵网站的数据库,就能够看到后台的数据,从而调取用户的注册名和密码等资料。同时,也不排除网站恶意倒卖用户信息的可能性。
  
  此外,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商家套取用户个人信息的手段也花样翻新。目前,在淘宝网等电子商务网站上,用户经常能购买到一些“低价、超值”的商品,殊不知,这些商家可能只是打着“1元包邮”“9.9元包邮”等口号为幌子,行大量收集用户个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信息之实,然后将收集到的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倒卖变现。
  
  二、企业资料外泄
  
  3月14日,北京警方通报称,近期连续破获两个有组织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团伙,抓获92名犯罪嫌疑人。在其中一起案件中,多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先后出售20余万条客户信息,被诈骗团伙利用后骗得300余万元。
  
  4月18日,江西新余市审理了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简某从事非法追债、婚外情等“私家侦探”调查工作。为了做好业务,简某花费人民币1500元通过QQ向另一QQ用户购买了江西省11地市的1633.7802万条移动公民个人信息。信息内容包括手机号码、机主姓名、机主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开户时间。
  
  有运营商人士表示,在运营商内部及一些合作公司,有部分岗位可以轻易获取大量用户个人信息,不排除有员工以此谋利的可能。
  
  三、智能手机泄密
  
  根据DCCI互联网数据中心公布的数据,目前有66.9%的智能手机移动应用在抓取用户隐私数据,而其中高达34.5%的移动应用有“隐私越轨”行为。
  
  据了解,很多手机应用程序向用户都会要求实际功能以外的权限,获取如用户位置、设备序列号、通讯录、短信记录等,并默认地上传用户隐私。
  
  其中部分恶意软件甚至能在后台窃取用户手机通讯录的信息并转发到指定的服务器,让不法商家能够大量收集用户的手机号码信息。
  
  国家出台法律约束
  
  面对日益猖獗的个人信息盗取、买卖,国家已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予以约束。
  
  日前,工信部发布了关于《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否则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稿规定,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包括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等身份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号码、账号、时间、地点等日志信息“,一旦通过,这一界定将具有重要实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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