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地产改变小区会所用途 业主存质疑
2013-05-18 10:11:10 来源:第一新闻网 评论:0 点击:
5月17日电:日前,有网友反映龙湖地产有限公司将单方面改变北京龙湖滟澜山小区会所用途,引发业主普遍不满。
据了解,龙湖滟澜山是龙湖地产进入北京的第一个项目,位于顺义区后沙浴镇。日前龙湖物业通知,已用作健身娱乐用途的业主会所将部分面积改为它用。业主代表张先生向记者提供的龙湖地产购房宣传册显示,“龙湖·滟澜山精心打造3500㎡国际水准会所,提供游泳池、健身房、便利店、特色餐饮等服务”。
张先生表示,宣传彩册仅描述了会所的娱乐用途,并未告知未来还将有其它用途,并在开盘之际受到龙湖地产重点宣传,成为业主购房时综合考量的重要因素。“当初选择龙湖地产是信赖企业‘善待你一生’的经营理念,现在看来是被‘煽呆一生’。”他认为,这种改变小区规划仅进行“结果告知”的行为构成侵权。
5月7日晚8时,北京滟澜山庄园会所多功能厅人头攒动,“龙湖地产还我会所,还我品质”的红色条幅格外扎眼。上百名业主与龙湖公司相关负责人交涉,类似维权已有过多次。
交涉过程中,北京龙湖地产客户总监余飞表示,公司2007年就已对会所用途进行了规划,目前是按照原计划实施,不存在单方改变小区规划的说法,并表示曾在售房处贴过公告。
不过,业主对龙湖地产的说法并不买账,均表示未曾见过类似公告,更多听到的是工作人员对会所服务功能的介绍。业主认为,一切应以购房合同中对会所的描述内容为准,宣传出现的问题只能企业自己承担。
记者看到,购房合同附件《共用部分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中显示,31#(现会所位置)为“公建楼”。北京中淇律师事务所万方亮律师表示,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龙湖地产在其购房手册和宣传广告中都标示31#为会所,描述足够“明确具体”,开发商的许诺已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应当视为要约。如果开发商擅自改变会所用途,则违反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业主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北京龙湖置业有限公司在答复人民网采访函中称,“公司重视旗下开发并管理的北京滟澜山项目部分业主就相关用房表达的关切,将积极协调各方对话”,但未给出彻底解决问题的时间和方法。滟澜山业主代表张先生表示,业主们将通过正规渠道向顺义区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维护合法权益。
据了解,龙湖滟澜山是龙湖地产进入北京的第一个项目,位于顺义区后沙浴镇。日前龙湖物业通知,已用作健身娱乐用途的业主会所将部分面积改为它用。业主代表张先生向记者提供的龙湖地产购房宣传册显示,“龙湖·滟澜山精心打造3500㎡国际水准会所,提供游泳池、健身房、便利店、特色餐饮等服务”。
张先生表示,宣传彩册仅描述了会所的娱乐用途,并未告知未来还将有其它用途,并在开盘之际受到龙湖地产重点宣传,成为业主购房时综合考量的重要因素。“当初选择龙湖地产是信赖企业‘善待你一生’的经营理念,现在看来是被‘煽呆一生’。”他认为,这种改变小区规划仅进行“结果告知”的行为构成侵权。
5月7日晚8时,北京滟澜山庄园会所多功能厅人头攒动,“龙湖地产还我会所,还我品质”的红色条幅格外扎眼。上百名业主与龙湖公司相关负责人交涉,类似维权已有过多次。
交涉过程中,北京龙湖地产客户总监余飞表示,公司2007年就已对会所用途进行了规划,目前是按照原计划实施,不存在单方改变小区规划的说法,并表示曾在售房处贴过公告。
不过,业主对龙湖地产的说法并不买账,均表示未曾见过类似公告,更多听到的是工作人员对会所服务功能的介绍。业主认为,一切应以购房合同中对会所的描述内容为准,宣传出现的问题只能企业自己承担。
记者看到,购房合同附件《共用部分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中显示,31#(现会所位置)为“公建楼”。北京中淇律师事务所万方亮律师表示,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龙湖地产在其购房手册和宣传广告中都标示31#为会所,描述足够“明确具体”,开发商的许诺已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应当视为要约。如果开发商擅自改变会所用途,则违反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业主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北京龙湖置业有限公司在答复人民网采访函中称,“公司重视旗下开发并管理的北京滟澜山项目部分业主就相关用房表达的关切,将积极协调各方对话”,但未给出彻底解决问题的时间和方法。滟澜山业主代表张先生表示,业主们将通过正规渠道向顺义区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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