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夫山泉总砷指标放宽5倍 拒绝新国标为成本?
2013-04-26 10:16:16 来源:腾讯财经 评论:0 点击:
农夫山泉“标准门”还在持续,这家企业被指在外省生产、销售的瓶装天然水,仍然执行其总部所在地浙江省的地方标准(DB33/383-2005),而该标准中,总砷、镉限量等指标远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及2008年修订后的《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等国家标准,有的指标甚至放宽5倍。
农夫山泉用5年前标准
2008年1月、9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曾两次就《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发布修改单,要求修订部分指标,如“总砷(As)/(mg/L)”由“0.05”改为“0.01”,“镉(Cd)/(mg/L)”由“0.01”改为“0.005”;增加了“溴酸盐/(g/L)10”。而记者比对目前农夫山泉仍在执行的浙江省瓶装饮用天然水的地方标准(DB33/383-2005),发现其总砷要求依然为0.05,镉0.01,没有溴酸盐指标要求。
国家标准委发出修改单至今已5年,为什么浙江的地方标准一直未按要求修订?记者了解到,那时正值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职能调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由卫生部门负责,考虑到地方标准修改要经历一系列流程,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就没有启动,而是形成材料移交卫生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食安处人士则表示,浙江省瓶装饮用天然水的地方标准(DB33/383-2005)已纳入修订计划,目前处于修订程序,预计年底前可完成,但未透露修订何时开始、目前所处阶段。
在一份通稿中,浙江省卫生厅称:根据体制调整,开展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征集、标准起草及审评等工作,目前已有17个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7个地方标准草案进行评审;还开展了202个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清理。
拒绝新国标为控制成本?
浙江省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方标准于2002年由浙江省质监局组织立项制定,国家《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出台后,浙江省于2005年据此做了修改,形成了DB33/383-2005,农夫山泉参与起草了这一标准。
在我国,饮用水包括生活饮用水和包装饮用水。前者指供居民生活的饮用水和生活用水,对应《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是最基本的饮用水国家标准,俗称“自来水标准”;后者指采用瓶、桶包装的饮用水。记者查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了解到,包装饮用水分纯净水、天然矿泉水、其他三类,天然水归入“其他”类。2000年,农夫山泉宣布停产纯净水,全部生产天然水。
与2002年版本相比,浙江2005年的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方标准对“天然水”的定义做了修改:是指“以地表水或地下水(主要包括井水、泉水、山涧水等)为原水,仅经过必要的过滤、臭氧处理或其他相当的消毒过程处理,不含任何化学添加物、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成品水镉指标由“mg/L,0.005”调整为“0.01”。
此前,有媒体援引环保人士的话称,“标准门”的核心是砷、镉含量。“化工、冶炼,尤其是矿渣中的重金属对山泉水、湖泊水影响最大,最难就是处理砷,尤其是低浓度砷,按现行活性炭、沙滤等一般工艺处理不掉,得用专业化设备、工艺,但成本贵。”
2008年,国家标准委两次就《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发布修改单,要求更改部分指标。但当时,浙江的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方标准并未跟进修订。
浙江抽查约一成企业不达标
不过,在国家标准委修改单发布后,质监部门于2009年一季度修改了《浙江省饮用天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根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检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之一是国家、省质监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检验方法或质量评价规则。《浙江省饮用天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显示,其检测依据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瓶装饮用纯净水》等国标,以及浙江2005年版的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标,判定总则之一是: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浙江省质监局人士表示,《饮用天然水评价规则》适用于省内该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去年,浙江对全省饮用水生产企业抽查500余批次,依据《评价规则》,约有10%的企业未达标,未达标项目基本是微生物指标,“不过,这些企业并不是不知道国标调整,而是自身质量管理、工艺控制的问题。”
瓶(桶)装饮用水标准差异
国家标准(2008年修订)
总砷(As)/(mg/L)0.01镉(Cd)/(mg/L)0.005溴酸盐/(g/L)10
浙江省标准(2002年制定,2005年修改)
总砷(As)/(mg/L)0.05镉(Cd)/(mg/L)0.01没有溴酸盐指标要求
镉对人体有明显致癌性
广西龙江河被镉污染事件曾受到人们的极大关注。镉为银白色金属,主要和锌、铅以及铜矿共生。除生产和应用镉过程有接触机会外,镉对环境污染已成为重要的污染问题。含镉废渣、废水污染水源后,可直接被人食入,含镉废水也可经动、植物摄入,人再食入含镉的动、植物,如鱼、虾、大米等食物而摄入镉。
人长期摄入一定剂量的镉主要导致肾脏损害,表现为肾小管再吸收功能明显减退,出现尿蛋白及尿糖,最后发展为慢性肾功能衰竭。还会导致钙、磷和维生素D代谢异常,进而造成骨质软化和疏松,表现为背和四肢疼痛、行走困难、严重者易发生自发性骨折。流行病学研究提示,慢性镉中毒可能出现神经、免疫、生殖系统损害以及肿瘤高发,对人体具有明显的致癌性。
砷增加皮肤癌等患病几率
据中国疾病控制中心中毒控制中心丁茂柏教授介绍,砷是一种古老的毒物,在自然界中,主要是以硫化物如雄黄的形式存在。世界卫生组织在中国的研究发现,长期接触含砷饮用水会增加皮肤癌、肺癌、膀胱癌和肾脏癌变的患病几率。砷急性中毒主要是口服所致。误食后首先有口腔、咽喉部烧灼感,经数分钟至数小时,出现恶心、呕吐、剧烈腹痛与频繁的腹泻,大便呈米汤样,甚至为血样便。同时伴有口周麻木、全身酸痛等症状,严重者出现躁动、谵妄、幻觉、妄想、抽搐、昏迷等症状。
慢性砷中毒患者除有头痛、头晕等症状外,突出表现为皮肤损害,症状为皮肤色素沉着、皮肤角化过度、疣状增生及皮肤癌。
溴酸盐可增加罹患癌症几率
溴酸盐对于我们来说其实并不陌生。上世纪90年代之前,它曾是面粉业内使用非常普遍的添加剂,可以增加面筋强度,令品质不良的面粉发酵制成面包时容易成形、胀大,同时会使面粉增白。但因其有明显的致癌性,食用后对人的肾脏有损害。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国际上都已禁用。
矿泉水中之所以会出现溴酸盐,是生产厂家对水进行臭氧化处理的结果。由于国家的饮用水标准对菌落总数要求非常严格,因此,在各个厂家大量使用臭氧进行杀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了溴酸盐。用臭氧消毒公共饮用水所产生的无机消毒副产物溴酸盐,是被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定为2b级的潜在致癌物。科学实验已经证明,溴酸盐是一种可增加人类患癌症几率的化合物,长期饮用具有较高含量溴酸盐的饮用水,可能会增加罹患癌症的几率。
农夫山泉用5年前标准
2008年1月、9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曾两次就《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发布修改单,要求修订部分指标,如“总砷(As)/(mg/L)”由“0.05”改为“0.01”,“镉(Cd)/(mg/L)”由“0.01”改为“0.005”;增加了“溴酸盐/(g/L)10”。而记者比对目前农夫山泉仍在执行的浙江省瓶装饮用天然水的地方标准(DB33/383-2005),发现其总砷要求依然为0.05,镉0.01,没有溴酸盐指标要求。
国家标准委发出修改单至今已5年,为什么浙江的地方标准一直未按要求修订?记者了解到,那时正值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职能调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由卫生部门负责,考虑到地方标准修改要经历一系列流程,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就没有启动,而是形成材料移交卫生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食安处人士则表示,浙江省瓶装饮用天然水的地方标准(DB33/383-2005)已纳入修订计划,目前处于修订程序,预计年底前可完成,但未透露修订何时开始、目前所处阶段。
在一份通稿中,浙江省卫生厅称:根据体制调整,开展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征集、标准起草及审评等工作,目前已有17个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7个地方标准草案进行评审;还开展了202个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清理。
拒绝新国标为控制成本?
浙江省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方标准于2002年由浙江省质监局组织立项制定,国家《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出台后,浙江省于2005年据此做了修改,形成了DB33/383-2005,农夫山泉参与起草了这一标准。
在我国,饮用水包括生活饮用水和包装饮用水。前者指供居民生活的饮用水和生活用水,对应《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是最基本的饮用水国家标准,俗称“自来水标准”;后者指采用瓶、桶包装的饮用水。记者查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了解到,包装饮用水分纯净水、天然矿泉水、其他三类,天然水归入“其他”类。2000年,农夫山泉宣布停产纯净水,全部生产天然水。
与2002年版本相比,浙江2005年的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方标准对“天然水”的定义做了修改:是指“以地表水或地下水(主要包括井水、泉水、山涧水等)为原水,仅经过必要的过滤、臭氧处理或其他相当的消毒过程处理,不含任何化学添加物、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成品水镉指标由“mg/L,0.005”调整为“0.01”。
此前,有媒体援引环保人士的话称,“标准门”的核心是砷、镉含量。“化工、冶炼,尤其是矿渣中的重金属对山泉水、湖泊水影响最大,最难就是处理砷,尤其是低浓度砷,按现行活性炭、沙滤等一般工艺处理不掉,得用专业化设备、工艺,但成本贵。”
2008年,国家标准委两次就《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发布修改单,要求更改部分指标。但当时,浙江的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方标准并未跟进修订。
浙江抽查约一成企业不达标
不过,在国家标准委修改单发布后,质监部门于2009年一季度修改了《浙江省饮用天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根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检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之一是国家、省质监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检验方法或质量评价规则。《浙江省饮用天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显示,其检测依据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瓶装饮用纯净水》等国标,以及浙江2005年版的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标,判定总则之一是: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浙江省质监局人士表示,《饮用天然水评价规则》适用于省内该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去年,浙江对全省饮用水生产企业抽查500余批次,依据《评价规则》,约有10%的企业未达标,未达标项目基本是微生物指标,“不过,这些企业并不是不知道国标调整,而是自身质量管理、工艺控制的问题。”
瓶(桶)装饮用水标准差异
国家标准(2008年修订)
总砷(As)/(mg/L)0.01镉(Cd)/(mg/L)0.005溴酸盐/(g/L)10
浙江省标准(2002年制定,2005年修改)
总砷(As)/(mg/L)0.05镉(Cd)/(mg/L)0.01没有溴酸盐指标要求
镉对人体有明显致癌性
广西龙江河被镉污染事件曾受到人们的极大关注。镉为银白色金属,主要和锌、铅以及铜矿共生。除生产和应用镉过程有接触机会外,镉对环境污染已成为重要的污染问题。含镉废渣、废水污染水源后,可直接被人食入,含镉废水也可经动、植物摄入,人再食入含镉的动、植物,如鱼、虾、大米等食物而摄入镉。
人长期摄入一定剂量的镉主要导致肾脏损害,表现为肾小管再吸收功能明显减退,出现尿蛋白及尿糖,最后发展为慢性肾功能衰竭。还会导致钙、磷和维生素D代谢异常,进而造成骨质软化和疏松,表现为背和四肢疼痛、行走困难、严重者易发生自发性骨折。流行病学研究提示,慢性镉中毒可能出现神经、免疫、生殖系统损害以及肿瘤高发,对人体具有明显的致癌性。
砷增加皮肤癌等患病几率
据中国疾病控制中心中毒控制中心丁茂柏教授介绍,砷是一种古老的毒物,在自然界中,主要是以硫化物如雄黄的形式存在。世界卫生组织在中国的研究发现,长期接触含砷饮用水会增加皮肤癌、肺癌、膀胱癌和肾脏癌变的患病几率。砷急性中毒主要是口服所致。误食后首先有口腔、咽喉部烧灼感,经数分钟至数小时,出现恶心、呕吐、剧烈腹痛与频繁的腹泻,大便呈米汤样,甚至为血样便。同时伴有口周麻木、全身酸痛等症状,严重者出现躁动、谵妄、幻觉、妄想、抽搐、昏迷等症状。
慢性砷中毒患者除有头痛、头晕等症状外,突出表现为皮肤损害,症状为皮肤色素沉着、皮肤角化过度、疣状增生及皮肤癌。
溴酸盐可增加罹患癌症几率
溴酸盐对于我们来说其实并不陌生。上世纪90年代之前,它曾是面粉业内使用非常普遍的添加剂,可以增加面筋强度,令品质不良的面粉发酵制成面包时容易成形、胀大,同时会使面粉增白。但因其有明显的致癌性,食用后对人的肾脏有损害。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国际上都已禁用。
矿泉水中之所以会出现溴酸盐,是生产厂家对水进行臭氧化处理的结果。由于国家的饮用水标准对菌落总数要求非常严格,因此,在各个厂家大量使用臭氧进行杀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了溴酸盐。用臭氧消毒公共饮用水所产生的无机消毒副产物溴酸盐,是被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定为2b级的潜在致癌物。科学实验已经证明,溴酸盐是一种可增加人类患癌症几率的化合物,长期饮用具有较高含量溴酸盐的饮用水,可能会增加罹患癌症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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