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死亡名单真相:祸起创业兄弟分道扬镳
2013-01-23 11:45:53 来源:新浪财经 评论:0 点击:
完美“死亡名单”真相:舆论场毁掉一个品牌
提要: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在长达八年的时间里被一份“死亡名单”紧紧缠绕。真相大白后,董事长古润金仍心有余悸。他说:“一个与事实不符的舆论场毁掉一个知名品牌的悲剧在中国早有先例。”
原题:“死亡名单”真相调查
“死亡名单”真相大白后,完美公司董事长古润金仍心有余悸。他说:“一个与事实不符的舆论场毁掉一个知名品牌的悲剧在中国早有先例。”幸运的是,完美公司还活着
文/本刊记者余宪炜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作为中国最大的直销企业之一,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下简称“完美公司”)在长达八年的时间里被一份“死亡名单”紧紧缠绕。
2007年前后,这份“控诉”完美公司的“死亡名单”出现在国内部分媒体上,名单称完美公司的芦荟矿物晶产品存在缺陷,致50多人死亡、多人伤病、残疾。
2012年12月,广东省高级法院对“死亡名单”涉及的商业诋毁侵权民事诉讼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定北京真善美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简称“真善美公司”)和其他涉案被告的共同行为造成完美公司及其产品的社会评价降低,完美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贬损,造成了重大广泛的社会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完美公司胜诉。
事情的起因,得从19年前说起。
创业兄弟分道扬镳
1994年,马来西亚华侨古润金与他的创业伙伴回到广东中山一起创办了完美公司,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公司由古润金担任董事长,廖宗明担任董事及总经理,主要负责完美公司的产品技术工作。依靠以芦荟为原材料的日用品和保健食品,完美公司很快在中国市场站稳脚跟。
完美公司老员工邓成(化名)回忆说,因为经营理念不同,廖宗明选择了离开并自立门户。1997年,廖宗明来到北京创办了真善美公司,同样经营以芦荟为原料的系列保健食品与日化产品。
从1997年8月到2007年底,完美公司与真善美公司成为芦荟产品市场上直接的竞争对手。共同的市场、共同的产品、共同的消费群,给“完美”与“真善美”的直接碰撞埋下了伏笔。
在这场“分家风波”中,完美公司受到了重创。知情人士透露,廖宗明的离开,带走了他个人股本的所有退股资金,还使得一大批曾经的完美经销商转而成为了真善美的经销团队。而在素以经销商为基础的直销行业,经销团队的流失对一个公司来说无异于釜底抽薪。
然而一纸“禁传令”,将他的“中国芦荟产品第一企业”计划全盘打破。
1998年4月18日,真善美公司成立仅一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对整个直销行业进行全面整顿,很多成立时间不长并计划以直销模式经营的企业彻底断了直销经营的想法。对于刚刚起步的真善美公司,这张“禁传令”无疑是一次重大打击。
完美公司则得到了当时的国家工商局、外经贸部、内贸局三部委批准,成为全国获准的10家“外商投资转型企业”之一。2005年中国政府出台《直销管理条例》后,完美公司成为首批获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
尽管真善美没有获得转型为直销经营的资格,但依然把完美公司视为主要竞争对手。法院审理表明,为了抢夺这个市场,其对完美公司实施了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手段。
“火烧完美产品”
在针对完美公司的恶意竞争中,有一个最重要的执行者——郭廷工。郭廷工于2002年12月至2004年12月在福建省福清市开设两家完美专卖店。2004年底,郭廷工以其要出国留学为名,申请退出完美专卖店经营。
因郭廷工申请退店,完美公司进行财务审核结算时,查明其在经营期间有虚报销售业绩骗取销售奖金的重大违约行为,并依据合同约定提出了解决意见,但郭廷工拒绝执行,并提出让完美公司接受其未能够及时销售出去且已超过产品保质期的产品全额退货的要求。
2005年5月23日下午,郭廷工虚构完美公司提供过期产品、产品包装没有标识生产日期而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虚假事实,邀请福清市工商局、消委会、媒体参加,当众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完美产品付之一炬。尔后,他带领临时雇请人员在福州市完美分公司、福清市完美专卖店门前拉起诋毁完美公司的横幅。
郭廷工的“完美产品消费维权行动”,被一些不知情媒体报道后,郭廷工收集整理这些不实报道,编撰出一套名为《一位完美高级经销商和专卖店经营者的遭遇》的材料,在2005年6月间发给政府机关、媒体以及完美公司535家经销商,总量达七八百份。
“火烧完美产品”闹剧,仅仅只是个开始。
“完美死亡名单”出炉
完美公司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从2005年开始,涉及产品的消费纠纷投诉与司法案件数量呈爆发式增加,越来越多的媒体开始关注完美公司产品导致消费者“受害”的新闻。很多完美经销商质疑:“公司产品真的出问题了?”
“我们发现,这些案件在证据、起诉理由方面惊人的相似。另外,一般的消费纠纷,往往涉及一般企业、消费者、法院三方,而这些案件总是很多媒体在关注。”一名完美员工说道。
在安徽省望江县许某华、钱某平等诉完美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声称,因服用完美保健品患上应激性精神障碍。后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华患有癔症。2007年9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定许某华的病症与其服用完美公司保健食品无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完美公司芦荟矿物晶产品存在缺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王某华之妻吴某仙自小患有脑膜炎后遗症与脑血管硬化,2005年10月23日发病入院,因手术风险大、费用高昂且预后不良,只能以输氧输液维持,于26日死亡。因吴某仙在10月16日开始服用完美芦荟矿物晶,其丈夫怀疑完美产品有问题,但并未对完美产品送检,也没有对死因调查。
“2006年3月,郭廷工找到我,自称是完美福清市经销商,曾烧掉一批完美伪劣产品,他让我提供我老婆吃芦荟矿物晶死亡的资料。在《都是‘完美’惹的祸,服用完美公司芦荟矿物晶受害者、死亡者举报材料》中,宁波地区的资料都是郭廷工让我搜集的;宁波地区的其他‘受害者’我没有收集到证据,只是打电话和他们联系。我告诉郭廷工,宁波‘受害者’没有证据证明是使用完美产品造成的,包括我老婆的事也没有证据。”王某华在证词里如是说。
虽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但王某华搜集的宁波地区“受害者”名单,还是被郭廷工以“铁证”写进了《截至2006年11月份使用完美产品受伤害客户资料》。这份资料最终经郭廷工之手,演变成了轰动一时的“完美死亡名单”。
在一系列侵权行为中,都有真善美公司和廖宗明的影子出现。
法院判决书认定,在郭廷工实施上述侵权行为时,真善美公司通过其在中山办事处的账户向郭廷工等汇款90.5万元,用于郭廷工从事侵权活动。廖宗明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侵权事件,但根据现有证据,郭廷工在从事侵权行为时,持续向廖宗明报告情况、活动计划、进展等情况,邮寄材料,通报其侵权行为向其传递各地完美公司负面影响的报道和信息;郭廷工组织人接受媒体采访,到卫生部上访,廖宗明承认郭廷工都与他讲过。双方均承认以电话联系,在郭廷工找媒体等调查、购买杂志等行为时,廖宗明都予以资金支持。所以本案虽然表面上都是郭廷工出面组织并实施侵权行为,但廖宗明对郭廷工组织、实施以上侵权行为都是明知、指导和支持的,实际上对侵权行为起到组织领导的作用。
法院认为,在主观方面,廖宗明成立的真善美公司与完美公司属同质公司,产品也基本相同。真善美公司开拓市场中也有利用郭廷工打击竞争对手的企图。故从主观上廖宗明对郭廷工的侵权行为可能对完美公司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也是明知并希望发生的。
解剖“完美死亡名单”
完美公司知情人士称,2005年6月至2007年6月间,为追求公开报道、最大限度扩散信息、扩大对完美公司负面影响,郭廷工在全国各地搜集与完美产品有消费纠纷的信息,不论是否有证据证明损害结果与完美产品有因果联系,他都要亲自或组织他人向各级政府部门投诉、上访,鼓动公开闹事,捏造完美产品(主要是芦荟矿物晶)致全国各地数十人病、死、残等虚假信息,在全国恶意传播。
为了让这份“完美死亡名单”更吸引眼球,郭廷工炮制的这份“死亡名单”有意让一些健康生活的普通人在媒体报道中“被死被残”。更匪夷所思的是,不少完美产品消费者根本不知道自己被列入了“死亡名单”。
林某某原本是郭廷工做完美产品时的客户,2004年在服用完美矿物晶后胃感不适,在医院并没诊断出与完美产品有因果关系,并未向完美公司、有关部门与媒体投诉。但郭廷工不仅将其编入“受害者名单”,而且还假冒林某某的名义散发诋毁完美公司的宣传材料。
根据司法机关的询问笔录,林某讲述她在服用完美保健品之前患有甲亢疾病,从2000年至2003年开始服用完美保健品。“曾经有人打过电话给我,问我服用完美产品情况,当时就把手上有点脱皮的事情告诉他,他问要不要投诉完美公司,当时我就拒绝了。”看了“死亡名单”后,林某说:“这名字和电话是我的,其余都不是,不知谁搞了这份名单,把我的一些情况也写上去了。名单中性别项是‘男’,但我是女的,名单中受害者情况项‘身体多方受到伤害’,但我当时只是手有点脱皮而已。”
在完美公司起诉郭廷工、真善美公司、廖宗明等的民事案件一审中,郭廷工等人提供了9个证人出庭,其中2个证人因无法提供购买或服用完美产品证据,被法庭取消了证人资格。而其他上庭作证的7人虽然认为服用完美产品后身体出现问题,并没有提供相关鉴定报告。
像上述这种被“受害者”与被“受害情况”,在这份死亡名单中有很多。完美公司称,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国家行政机关、法院、卫生(质量)检验机构材料证明存在完美保健品“导致50多人死病残”的事实。
“‘完美死亡名单’被炒作了8年,而这8年间,使用完美产品的消费者不知增加了多少,但这所谓的‘死亡名单’却没有变化,这显然别有意图。”完美公司有关人士说。
有没有锌超标?
在以上几起比较典型的消费诉讼案件中,完美芦荟矿物晶产品“锌超标”是一个焦点问题。郭廷工等试图用事例来说明完美芦荟矿物晶本身是缺陷产品,从而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
完美公司总裁胡瑞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中国1991年颁布的GB13106-1991《食品中锌限量卫生标准》,曾明确规定适用于粮食、豆类及制品、蔬菜、水果、肉类、鱼类、蛋类、乳类及饮料中的锌限量标准,而完美公司生产的芦荟矿物晶(卫食健字(1999)第0397号)是经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并不适用于此标准。
根据相关法规及规定,所有保健食品在上市之前,都需要经过毒理、功能及卫生学稳定性等一系列试验,验证产品是安全、有效的,再经过国家批准和备案才能获准销售。完美公司生产的芦荟矿物晶,作为一种保健食品也不例外。完美产品芦荟矿物晶除了定期送检及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抽检方式进行检测之外,都会先在公司内部逐批进行自检。
胡瑞连称,刻意将《食品中锌限量卫生标准》作为唯一依据,用以作为断定完美产品芦荟矿物晶“锌含量超标”,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在完美公司中山总部以及江苏扬州生产基地,共建有两个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分别进行保健食品、化妆品、洗涤产品的检测以及产品质量改进中的新项目、新检测方法开发等。2008年4月1日,完美公司品质保证部检测中心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两个检测实验室分别有155项和204项的检测项目通过CNAS认可。2012年5月,完美公司获得CNAS评审专家组的现场技术考核,又新增119项通过CNAS评审的检测项目。
商誉侵权案尘埃落定
2008年4月16日,完美公司向中山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对北京真善美日用品有限公司、廖宗明、郭廷工等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年10月,中山市中级法院以“损害商誉罪”分别判处廖宗明和郭廷工1年6个月和2年有期徒刑。但广东省高级法院2009年8月作出终审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该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发回中山市中级法院重审,该刑事案件最终在2010年4月份被公安机关依法撤销。当记者就此事向完美公司有关负责人求证时,完美公司表示确有其事,但完美公司并不认同撤销案件的处理结果,认为郭廷工、廖宗明及真善美公司等违法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因此,继续向中山市中级法院提起商业诋毁侵权民事诉讼,请求追究郭廷工等人的民事责任,并提出了2933万元的索赔请求。中山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3月就此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北京真善美日用品有限公司、廖宗明、郭廷工等4人立即停止完美公司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的损害,并且要求被告在相关媒体上刊登为完美公司消除影响的声明,并判处赔偿完美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对于完美公司提出的2933万元的索赔,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人士称,赔偿50万元已经是法律规定对侵害商誉赔偿的上限。
2012年12月,广东省高级法院驳回北京真善美日用品有限公司、廖宗明、郭廷工等人上诉,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至此,这场持续时间长达8年的商业诋毁侵权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再没有一种伤害比失去信任更加的严重,这是对守法企业的伤害,更是对整个食品行业的伤害。”完美公司副董事长许国伟说。
尽管所谓的“死亡名单”真相大白,但完美公司董事长古润金仍心有余悸。他说,“一个与事实不符的舆论场毁掉一个知名品牌的悲剧在中国早有先例。”
曾经的知名品牌三株公司的衰败就是例证之一。1998年3月,赢回了消费者致死案官司的三株公司,此时却已输掉市场,到2000年市场上三株产品几近绝迹。
古润金称,相比三株的命运,完美公司可以说是十分幸运了,尽管公司多年来被“死亡名单”的阴霾所困扰,但公司仍然活着,产业越做越大。“三株往日的悲情令人扼腕叹息,但愿三株的悲剧不再重演。”
截至1月15日截稿时,《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未能和廖宗明取得联系。记者拨打其公司官网上的电话,座机无人应答,而另外一部手机机主则声称,她是刚来公司三天的新员工,无法联系到廖宗明。★
提要: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在长达八年的时间里被一份“死亡名单”紧紧缠绕。真相大白后,董事长古润金仍心有余悸。他说:“一个与事实不符的舆论场毁掉一个知名品牌的悲剧在中国早有先例。”
原题:“死亡名单”真相调查
“死亡名单”真相大白后,完美公司董事长古润金仍心有余悸。他说:“一个与事实不符的舆论场毁掉一个知名品牌的悲剧在中国早有先例。”幸运的是,完美公司还活着
文/本刊记者余宪炜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作为中国最大的直销企业之一,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下简称“完美公司”)在长达八年的时间里被一份“死亡名单”紧紧缠绕。
2007年前后,这份“控诉”完美公司的“死亡名单”出现在国内部分媒体上,名单称完美公司的芦荟矿物晶产品存在缺陷,致50多人死亡、多人伤病、残疾。
2012年12月,广东省高级法院对“死亡名单”涉及的商业诋毁侵权民事诉讼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定北京真善美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简称“真善美公司”)和其他涉案被告的共同行为造成完美公司及其产品的社会评价降低,完美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贬损,造成了重大广泛的社会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完美公司胜诉。
事情的起因,得从19年前说起。
创业兄弟分道扬镳
1994年,马来西亚华侨古润金与他的创业伙伴回到广东中山一起创办了完美公司,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公司由古润金担任董事长,廖宗明担任董事及总经理,主要负责完美公司的产品技术工作。依靠以芦荟为原材料的日用品和保健食品,完美公司很快在中国市场站稳脚跟。
完美公司老员工邓成(化名)回忆说,因为经营理念不同,廖宗明选择了离开并自立门户。1997年,廖宗明来到北京创办了真善美公司,同样经营以芦荟为原料的系列保健食品与日化产品。
从1997年8月到2007年底,完美公司与真善美公司成为芦荟产品市场上直接的竞争对手。共同的市场、共同的产品、共同的消费群,给“完美”与“真善美”的直接碰撞埋下了伏笔。
在这场“分家风波”中,完美公司受到了重创。知情人士透露,廖宗明的离开,带走了他个人股本的所有退股资金,还使得一大批曾经的完美经销商转而成为了真善美的经销团队。而在素以经销商为基础的直销行业,经销团队的流失对一个公司来说无异于釜底抽薪。
然而一纸“禁传令”,将他的“中国芦荟产品第一企业”计划全盘打破。
1998年4月18日,真善美公司成立仅一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对整个直销行业进行全面整顿,很多成立时间不长并计划以直销模式经营的企业彻底断了直销经营的想法。对于刚刚起步的真善美公司,这张“禁传令”无疑是一次重大打击。
完美公司则得到了当时的国家工商局、外经贸部、内贸局三部委批准,成为全国获准的10家“外商投资转型企业”之一。2005年中国政府出台《直销管理条例》后,完美公司成为首批获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
尽管真善美没有获得转型为直销经营的资格,但依然把完美公司视为主要竞争对手。法院审理表明,为了抢夺这个市场,其对完美公司实施了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手段。
“火烧完美产品”
在针对完美公司的恶意竞争中,有一个最重要的执行者——郭廷工。郭廷工于2002年12月至2004年12月在福建省福清市开设两家完美专卖店。2004年底,郭廷工以其要出国留学为名,申请退出完美专卖店经营。
因郭廷工申请退店,完美公司进行财务审核结算时,查明其在经营期间有虚报销售业绩骗取销售奖金的重大违约行为,并依据合同约定提出了解决意见,但郭廷工拒绝执行,并提出让完美公司接受其未能够及时销售出去且已超过产品保质期的产品全额退货的要求。
2005年5月23日下午,郭廷工虚构完美公司提供过期产品、产品包装没有标识生产日期而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虚假事实,邀请福清市工商局、消委会、媒体参加,当众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完美产品付之一炬。尔后,他带领临时雇请人员在福州市完美分公司、福清市完美专卖店门前拉起诋毁完美公司的横幅。
郭廷工的“完美产品消费维权行动”,被一些不知情媒体报道后,郭廷工收集整理这些不实报道,编撰出一套名为《一位完美高级经销商和专卖店经营者的遭遇》的材料,在2005年6月间发给政府机关、媒体以及完美公司535家经销商,总量达七八百份。
“火烧完美产品”闹剧,仅仅只是个开始。
“完美死亡名单”出炉
完美公司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从2005年开始,涉及产品的消费纠纷投诉与司法案件数量呈爆发式增加,越来越多的媒体开始关注完美公司产品导致消费者“受害”的新闻。很多完美经销商质疑:“公司产品真的出问题了?”
“我们发现,这些案件在证据、起诉理由方面惊人的相似。另外,一般的消费纠纷,往往涉及一般企业、消费者、法院三方,而这些案件总是很多媒体在关注。”一名完美员工说道。
在安徽省望江县许某华、钱某平等诉完美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声称,因服用完美保健品患上应激性精神障碍。后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华患有癔症。2007年9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定许某华的病症与其服用完美公司保健食品无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完美公司芦荟矿物晶产品存在缺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王某华之妻吴某仙自小患有脑膜炎后遗症与脑血管硬化,2005年10月23日发病入院,因手术风险大、费用高昂且预后不良,只能以输氧输液维持,于26日死亡。因吴某仙在10月16日开始服用完美芦荟矿物晶,其丈夫怀疑完美产品有问题,但并未对完美产品送检,也没有对死因调查。
“2006年3月,郭廷工找到我,自称是完美福清市经销商,曾烧掉一批完美伪劣产品,他让我提供我老婆吃芦荟矿物晶死亡的资料。在《都是‘完美’惹的祸,服用完美公司芦荟矿物晶受害者、死亡者举报材料》中,宁波地区的资料都是郭廷工让我搜集的;宁波地区的其他‘受害者’我没有收集到证据,只是打电话和他们联系。我告诉郭廷工,宁波‘受害者’没有证据证明是使用完美产品造成的,包括我老婆的事也没有证据。”王某华在证词里如是说。
虽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但王某华搜集的宁波地区“受害者”名单,还是被郭廷工以“铁证”写进了《截至2006年11月份使用完美产品受伤害客户资料》。这份资料最终经郭廷工之手,演变成了轰动一时的“完美死亡名单”。
在一系列侵权行为中,都有真善美公司和廖宗明的影子出现。
法院判决书认定,在郭廷工实施上述侵权行为时,真善美公司通过其在中山办事处的账户向郭廷工等汇款90.5万元,用于郭廷工从事侵权活动。廖宗明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侵权事件,但根据现有证据,郭廷工在从事侵权行为时,持续向廖宗明报告情况、活动计划、进展等情况,邮寄材料,通报其侵权行为向其传递各地完美公司负面影响的报道和信息;郭廷工组织人接受媒体采访,到卫生部上访,廖宗明承认郭廷工都与他讲过。双方均承认以电话联系,在郭廷工找媒体等调查、购买杂志等行为时,廖宗明都予以资金支持。所以本案虽然表面上都是郭廷工出面组织并实施侵权行为,但廖宗明对郭廷工组织、实施以上侵权行为都是明知、指导和支持的,实际上对侵权行为起到组织领导的作用。
法院认为,在主观方面,廖宗明成立的真善美公司与完美公司属同质公司,产品也基本相同。真善美公司开拓市场中也有利用郭廷工打击竞争对手的企图。故从主观上廖宗明对郭廷工的侵权行为可能对完美公司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也是明知并希望发生的。
解剖“完美死亡名单”
完美公司知情人士称,2005年6月至2007年6月间,为追求公开报道、最大限度扩散信息、扩大对完美公司负面影响,郭廷工在全国各地搜集与完美产品有消费纠纷的信息,不论是否有证据证明损害结果与完美产品有因果联系,他都要亲自或组织他人向各级政府部门投诉、上访,鼓动公开闹事,捏造完美产品(主要是芦荟矿物晶)致全国各地数十人病、死、残等虚假信息,在全国恶意传播。
为了让这份“完美死亡名单”更吸引眼球,郭廷工炮制的这份“死亡名单”有意让一些健康生活的普通人在媒体报道中“被死被残”。更匪夷所思的是,不少完美产品消费者根本不知道自己被列入了“死亡名单”。
林某某原本是郭廷工做完美产品时的客户,2004年在服用完美矿物晶后胃感不适,在医院并没诊断出与完美产品有因果关系,并未向完美公司、有关部门与媒体投诉。但郭廷工不仅将其编入“受害者名单”,而且还假冒林某某的名义散发诋毁完美公司的宣传材料。
根据司法机关的询问笔录,林某讲述她在服用完美保健品之前患有甲亢疾病,从2000年至2003年开始服用完美保健品。“曾经有人打过电话给我,问我服用完美产品情况,当时就把手上有点脱皮的事情告诉他,他问要不要投诉完美公司,当时我就拒绝了。”看了“死亡名单”后,林某说:“这名字和电话是我的,其余都不是,不知谁搞了这份名单,把我的一些情况也写上去了。名单中性别项是‘男’,但我是女的,名单中受害者情况项‘身体多方受到伤害’,但我当时只是手有点脱皮而已。”
在完美公司起诉郭廷工、真善美公司、廖宗明等的民事案件一审中,郭廷工等人提供了9个证人出庭,其中2个证人因无法提供购买或服用完美产品证据,被法庭取消了证人资格。而其他上庭作证的7人虽然认为服用完美产品后身体出现问题,并没有提供相关鉴定报告。
像上述这种被“受害者”与被“受害情况”,在这份死亡名单中有很多。完美公司称,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国家行政机关、法院、卫生(质量)检验机构材料证明存在完美保健品“导致50多人死病残”的事实。
“‘完美死亡名单’被炒作了8年,而这8年间,使用完美产品的消费者不知增加了多少,但这所谓的‘死亡名单’却没有变化,这显然别有意图。”完美公司有关人士说。
有没有锌超标?
在以上几起比较典型的消费诉讼案件中,完美芦荟矿物晶产品“锌超标”是一个焦点问题。郭廷工等试图用事例来说明完美芦荟矿物晶本身是缺陷产品,从而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
完美公司总裁胡瑞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中国1991年颁布的GB13106-1991《食品中锌限量卫生标准》,曾明确规定适用于粮食、豆类及制品、蔬菜、水果、肉类、鱼类、蛋类、乳类及饮料中的锌限量标准,而完美公司生产的芦荟矿物晶(卫食健字(1999)第0397号)是经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并不适用于此标准。
根据相关法规及规定,所有保健食品在上市之前,都需要经过毒理、功能及卫生学稳定性等一系列试验,验证产品是安全、有效的,再经过国家批准和备案才能获准销售。完美公司生产的芦荟矿物晶,作为一种保健食品也不例外。完美产品芦荟矿物晶除了定期送检及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抽检方式进行检测之外,都会先在公司内部逐批进行自检。
胡瑞连称,刻意将《食品中锌限量卫生标准》作为唯一依据,用以作为断定完美产品芦荟矿物晶“锌含量超标”,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在完美公司中山总部以及江苏扬州生产基地,共建有两个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分别进行保健食品、化妆品、洗涤产品的检测以及产品质量改进中的新项目、新检测方法开发等。2008年4月1日,完美公司品质保证部检测中心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两个检测实验室分别有155项和204项的检测项目通过CNAS认可。2012年5月,完美公司获得CNAS评审专家组的现场技术考核,又新增119项通过CNAS评审的检测项目。
商誉侵权案尘埃落定
2008年4月16日,完美公司向中山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对北京真善美日用品有限公司、廖宗明、郭廷工等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年10月,中山市中级法院以“损害商誉罪”分别判处廖宗明和郭廷工1年6个月和2年有期徒刑。但广东省高级法院2009年8月作出终审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该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发回中山市中级法院重审,该刑事案件最终在2010年4月份被公安机关依法撤销。当记者就此事向完美公司有关负责人求证时,完美公司表示确有其事,但完美公司并不认同撤销案件的处理结果,认为郭廷工、廖宗明及真善美公司等违法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因此,继续向中山市中级法院提起商业诋毁侵权民事诉讼,请求追究郭廷工等人的民事责任,并提出了2933万元的索赔请求。中山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3月就此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北京真善美日用品有限公司、廖宗明、郭廷工等4人立即停止完美公司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的损害,并且要求被告在相关媒体上刊登为完美公司消除影响的声明,并判处赔偿完美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对于完美公司提出的2933万元的索赔,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人士称,赔偿50万元已经是法律规定对侵害商誉赔偿的上限。
2012年12月,广东省高级法院驳回北京真善美日用品有限公司、廖宗明、郭廷工等人上诉,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至此,这场持续时间长达8年的商业诋毁侵权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再没有一种伤害比失去信任更加的严重,这是对守法企业的伤害,更是对整个食品行业的伤害。”完美公司副董事长许国伟说。
尽管所谓的“死亡名单”真相大白,但完美公司董事长古润金仍心有余悸。他说,“一个与事实不符的舆论场毁掉一个知名品牌的悲剧在中国早有先例。”
曾经的知名品牌三株公司的衰败就是例证之一。1998年3月,赢回了消费者致死案官司的三株公司,此时却已输掉市场,到2000年市场上三株产品几近绝迹。
古润金称,相比三株的命运,完美公司可以说是十分幸运了,尽管公司多年来被“死亡名单”的阴霾所困扰,但公司仍然活着,产业越做越大。“三株往日的悲情令人扼腕叹息,但愿三株的悲剧不再重演。”
截至1月15日截稿时,《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未能和廖宗明取得联系。记者拨打其公司官网上的电话,座机无人应答,而另外一部手机机主则声称,她是刚来公司三天的新员工,无法联系到廖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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