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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人士呼吁曝光药品黑名单 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2012-12-13 11:40:10   来源:   评论:0 点击:

  郑州12月12日电在国家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实施两个月以来,长期关注药品安全的河南公益人士在对省级药监部门政务网站调查时发现,“黑名单”难觅踪影,规定几乎成一纸空文。12月12日,面对记者采访,公益人士李英杰称,他已将调查结果整理后寄给相关部门,建议完善违法药品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消费者的用药安全。
  
  药品安全黑名单规定成一纸空文
  
  2012年10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正式实施。根据规定,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务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设置“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违法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并由专人管理及时更新。
  
  近日,长期关注药品安全的河南公益人士李英杰悉心进行了专项调查后发现,在33个省级药监部门政务网站中,32个政务网站主页均未设置“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而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更是连政务网站也没有。
  
  “各地执行情况令人失望。”李英杰说:“建立药品黑名单栏目是公布黑名单的前提,然而全国竟然无一省级药监部门网站按照规定设置该栏目,国家药监局的规定基本上成为了一纸空文,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本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又何谈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呢?”
  
  违法药品信息发布同样不容乐观
  
  在对省级药监部门政务网站是否按照规定设置黑名单栏目进行调查的同时,李英杰还对这些政务网站发布违法药品信息的情况进行了简单的调查,结果同样不容乐观。
  
  根据调查,在32个政务网站主页中,只有16个政务网站主页设置有药品安全信息的专栏,然而16个药品安全信息专栏中,有5个网站的专栏信息更新严重滞后,有7个网站的专栏信息过于简单,公众无法获取有效信息,有3个网站的专栏徒有虚名——无任何药品安全信息,甚至还有1个网站的专栏完全转载外地违法药品信息。通过这些专栏,消费者根本不能及时、有效地获取信息
  
  “设置药品黑名单本来是为了震慑违法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督促和警示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如今这些网站既没有设置药品黑名单专栏,也没有其他的有效途径及时公布更新违法药品信息,如何能起到上述作用?”李英杰忧心地说。
  
  致信建议完善规定并加强执行
  
  12月11日,根据调查结果,李英杰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去了建议信。在建议信中李英杰坦陈,由于省级药监部门的行政不作为直接导致药品安全黑名单规定成了一纸空文,完全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药监部门在披露违法药品信息方面也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信中建议国家药监局尽快按照规定在政务网站主页设立“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并且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规定采取同样的措施,尽快建立起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公布渠道。
  
  此外,建议对该规定进行修改,增加问责条款以保证规定顺利实施。例如可以将第十五条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在政务网站主页设置药品黑名单专栏、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药品安全离不开“黑名单”
  
  长期关注食品药品安全的公益机构“南京天下公机构”执行主任程渊认为,药品黑名单的设置及公布能够极大地震慑不法单位及人员,督促和警示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而社会公众也可以很容易通过黑名单了解药品安全的情况避免受到伤害,对于维护药品市场秩序、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维护药品安全需要这样一个“黑名单”,这也符合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既然国家药监局已经做出了规定,就应该带头执行,并且严格监督下级单位执行。
  
  致力公益事业的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姬来松表示,药品安全黑名单对于维护药品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调查属实,全国无一省级药监部门按照规定设置药品黑名单栏目,结果不免令公众失望。依法行政是对行政部门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包含的重要一点就是有法必依,省级药监部门的行为将极大地损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因此建议国家药监局尽快督促省级药监部门执行规定,并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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