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违规套取佣金 被罚18万元
2012-09-26 14:47:12 来源: 评论:0 点击:
北京9月26日讯日前,安徽保监局针对中国人寿(18.53,-0.05,-0.27%)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违规套取佣金、费用,以及商业车险违规使用车队管理水平系数、承保数量系数等调整系数的行为,下发四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被罚12万元,蒙城支公司被责令停止接受个人代理渠道新业务6个月。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相应处罚。
据悉,经查,中国人寿亳州市中心支公司在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间,存在通过虚列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套取佣;通过虚列员工绩效工资套取费用;以及商业车险违规使用车队管理水平系数、承保数量系数等调整系数的违法违规行为。
安徽保监局表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其罚款12万元、责令蒙城支公司停止接受个人代理渠道新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接受新业务的期间为2012年10月8日至2013年4月7日。
此外,陈林,时任中国人寿亳州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安徽保监局警告并罚款2万元。方伟,时任个代业务四部负责人、个代业务三部负责人及蒙城支公司副经理,对套取佣金、费用的行为负直接责任,被警告并罚款3万元。尹坤,时任财务会计部副经理,对该公司上述财务报表、资料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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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经查,中国人寿亳州市中心支公司在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间,存在通过虚列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套取佣;通过虚列员工绩效工资套取费用;以及商业车险违规使用车队管理水平系数、承保数量系数等调整系数的违法违规行为。
安徽保监局表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其罚款12万元、责令蒙城支公司停止接受个人代理渠道新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接受新业务的期间为2012年10月8日至2013年4月7日。
此外,陈林,时任中国人寿亳州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安徽保监局警告并罚款2万元。方伟,时任个代业务四部负责人、个代业务三部负责人及蒙城支公司副经理,对套取佣金、费用的行为负直接责任,被警告并罚款3万元。尹坤,时任财务会计部副经理,对该公司上述财务报表、资料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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