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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舜元VS晨光稀土:一场“约定不明”的法律纠纷
2013-09-09 09:52:00   来源:新浪财经   评论:0 点击:

  对于重组方案被否决之后是否继续推进其他重组方案,S舜元(14.17,0.06,0.43%)与晨光稀土在《合作意向书》中并没有作出相关约定。基于现有信息分析,难以认定双方存在“违约”,合作意向书已无履行的意义。
  
  近日,晨光稀土因为“改嫁”银润投资(22.65,2.06,10.00%)(000526)而与S舜元(000670)陷于法律纷争。资料显示:S舜元曾与晨光稀土签订《重大资产重组合作意向书》,但重组方案却被S舜元股东大会否决,晨光稀土遂提出解除《合作意向书》,其后与银润投资合作。S舜元则认为,股东大会否决重组方案但没有否决合作意向,双方应继续履行《合作意向书》。双方均指责对方违约,相互提出3000万的违约赔偿仲裁请求,此外,晨光稀土还要求S舜元退还1000万保证金。
  
  笔者认为,从现有信息看,S舜元与晨光稀土的纠纷是一场因为“约定不明”而引发的纠纷。
  
  上市公司重组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既然是表决,就有不能获得通过的可能。根据S舜元在2012年4月26日发布的关于与晨光稀土签署重大资产重组意向书的公告,其中提及:在合作意向书签署后,各方“将尽快完成对本次交易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相关方案将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本合作意向书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不确定性”。从这些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对重组方案可能会被股东大会否决这一情况均有心理预期,但对于重组方案被否决之后,双方是否继续讨论并向股东大会提议表决其他重组方案,合作意向书中并没有作出相关约定。而后,恰恰是由于S舜元流通股股东对晨光稀土注入资产的评估价值存有疑问,导致重组方案被否。此时,如果双方不能重新协商,并就继续讨论其他重组方案以及寻求股东大会通过达成一致意见,则S舜元无法强制要求晨光稀土继续合作。
  
  关于S舜元所强调的“排他性条款”,此类条款一般用于限制交易当事方在洽商期间“脚踩几只船”,以防止缔约欺诈并导致另一方因此而付出机会成本。但除非S舜元与晨光稀土达成的此条款包含了双方在排他期内应当多次报请股东大会审议不同重组方案的内容,或者S舜元有证据证明晨光稀土在重组方案被否之前就已经与银润投资等其他当事方合作,否则,仅以排他条款也难以阻止晨光稀土在重组方案被否之后另作他图。
  
  因此,无论对于S舜元和晨光稀土,均难以主张“违约”赔偿:晨光稀土很难以S舜元“不配合推进重组”为由主张违约赔偿,因为难以认定重组方案被否是由于S舜元“不配合”所致;S舜元也很难以晨光稀土“擅自解约”为由主张赔偿,因为重组方案被否,并且晨光稀土已经明确表示不再合作,合作意向书已无履行的意义。
  
  剩下的疑问是:S舜元是否要退还1000万保证金?这需要结合此笔款项所“保证”的内容来判定。如果不是用于“保证”晨光稀土应当在重组方案被否之后继续推进重组,或者用于“保证”S舜元因为任何缘由导致重组失败而应获得的补偿,则S舜元最终被认定应当退还此款项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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