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最高赔偿或提至300万元
2013-08-28 10:41:15 来源:新浪财经 评论:0 点击:
本报记者朱菲娜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国歌、军歌除外;“驰名商标”一词不能用于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到300万元;有违法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将计入信用档案;延长商标审查的基本时限。
8月27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分组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作出了以上主要内容的修改。去年12月和今年6月,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经过了两次常委会审议修改,本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商标的注册、审查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制度,厘清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加大了对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相关的规范内容更加明确了,处罚的标准也更加具体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分组审议中,白志健委员这样认为。
焦点一:侵权赔偿上限提至300万元
【内容】草案三审稿大幅提高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将现行商标法规定的上限由50万元人民币提高至300万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经荣介绍说,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法定赔偿额还应再适当提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草案二审稿的200万元提高为300万元,不设下限。据此,草案三审稿作了相应修改。
【解读】杨震委员认为,加大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以体现给被侵权人更多的保护;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且产品质量很差并影响到被侵权人商品销售的加重处罚,以体现进一步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这表明了立法者重点治乱的决心,但是也有一些美中不足,因为赔偿上限是300万元,如果侵权收益高于300万元,依然有利可图。因此,应当进一步采取上不封顶、下有保底的办法。
焦点二:利用驰名商标作宣传
【内容】草案三审稿提出,“驰名商标”一词不能用于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等。
【解读】全国人大代表马新强说,利用驰名商标作宣传的现象一直饱受诟病,本次修正案无疑对抑制驰名商标背后的利益链起到了一定作用。其实不光是驰名商标,各省市认定的著名商标也存在类似问题。著名商标是我国加入世贸后出现的特有现象,当前各地基本上都出台了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但由于国家层面缺乏指导性原则,各地存在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著名商标含金量并不高。为此,呼吁重视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从国家层面确立著名商标的认定目的、基本原则、认定条件,规范认定程序,限定著名商标的效力范围,防止著名商标异化现象越来越严重。
焦点三: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记入“黑名单”
【内容】草案三审稿还加大了对有违法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的处罚力度,指出商标代理机构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下转2版)
目前,我国仅一般商标代理机构就有约9000家,每年通过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超过总申请量的90%。
今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对有违法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在给予上述处罚的基础上,增加工商部门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有违反商标法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解读】刘政奎委员认为,这一规定“很有必要”,建议再增加一句“并向社会公开”,这样更便于社会的监督。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只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或处5万元以下罚款,我认为太轻了。”冯淑萍委员说,对于这样的恶劣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四:延长商标审查时限
【内容】草案三审稿进一步调整了审查商标案件的基本时限。二审稿曾对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商标争议案件的基本时限,按不同案件分别规定为六个月或九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分别延长六个月或九个月。
谢经荣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商标案件多、审查人员少的矛盾十分突出,近期难以改变。经过近年来的努力,目前商标案件的平均审查时限,只能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分别控制在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内,多数案件确实难以在草案二审稿规定的六个月或九个月的基本时限内完成。“而如果多数案件要按延长时限办理,会使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变成一般情况,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建议适当延长审查商标案件的基本时限。”
因此,三审稿将基本时限作了调整,即分别由六个月或九个月调整为九个月或十二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的实现,相应由六个月或九个月调整为三个月或六个月。
【解读】冯淑萍委员说,调整商标审查时限是这部法律修改的一个亮点,不仅规定了申请人有关申请、复议在多长时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或者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审查人包括审查委员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审查也提出了时限要求。
8月27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分组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作出了以上主要内容的修改。去年12月和今年6月,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经过了两次常委会审议修改,本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商标的注册、审查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制度,厘清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加大了对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相关的规范内容更加明确了,处罚的标准也更加具体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分组审议中,白志健委员这样认为。
焦点一:侵权赔偿上限提至300万元
【内容】草案三审稿大幅提高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将现行商标法规定的上限由50万元人民币提高至300万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经荣介绍说,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法定赔偿额还应再适当提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草案二审稿的200万元提高为300万元,不设下限。据此,草案三审稿作了相应修改。
【解读】杨震委员认为,加大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以体现给被侵权人更多的保护;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且产品质量很差并影响到被侵权人商品销售的加重处罚,以体现进一步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这表明了立法者重点治乱的决心,但是也有一些美中不足,因为赔偿上限是300万元,如果侵权收益高于300万元,依然有利可图。因此,应当进一步采取上不封顶、下有保底的办法。
焦点二:利用驰名商标作宣传
【内容】草案三审稿提出,“驰名商标”一词不能用于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等。
【解读】全国人大代表马新强说,利用驰名商标作宣传的现象一直饱受诟病,本次修正案无疑对抑制驰名商标背后的利益链起到了一定作用。其实不光是驰名商标,各省市认定的著名商标也存在类似问题。著名商标是我国加入世贸后出现的特有现象,当前各地基本上都出台了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但由于国家层面缺乏指导性原则,各地存在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著名商标含金量并不高。为此,呼吁重视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从国家层面确立著名商标的认定目的、基本原则、认定条件,规范认定程序,限定著名商标的效力范围,防止著名商标异化现象越来越严重。
焦点三: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记入“黑名单”
【内容】草案三审稿还加大了对有违法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的处罚力度,指出商标代理机构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下转2版)
目前,我国仅一般商标代理机构就有约9000家,每年通过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超过总申请量的90%。
今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对有违法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在给予上述处罚的基础上,增加工商部门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有违反商标法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解读】刘政奎委员认为,这一规定“很有必要”,建议再增加一句“并向社会公开”,这样更便于社会的监督。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只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或处5万元以下罚款,我认为太轻了。”冯淑萍委员说,对于这样的恶劣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四:延长商标审查时限
【内容】草案三审稿进一步调整了审查商标案件的基本时限。二审稿曾对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商标争议案件的基本时限,按不同案件分别规定为六个月或九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分别延长六个月或九个月。
谢经荣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商标案件多、审查人员少的矛盾十分突出,近期难以改变。经过近年来的努力,目前商标案件的平均审查时限,只能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分别控制在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内,多数案件确实难以在草案二审稿规定的六个月或九个月的基本时限内完成。“而如果多数案件要按延长时限办理,会使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变成一般情况,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建议适当延长审查商标案件的基本时限。”
因此,三审稿将基本时限作了调整,即分别由六个月或九个月调整为九个月或十二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的实现,相应由六个月或九个月调整为三个月或六个月。
【解读】冯淑萍委员说,调整商标审查时限是这部法律修改的一个亮点,不仅规定了申请人有关申请、复议在多长时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或者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审查人包括审查委员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审查也提出了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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