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购雪佛兰1年仍气味刺鼻 经销商称因不开窗
2013-05-07 09:59:19 来源:新浪财经 评论:0 点击:
晨报讯(记者颜斐)自称新车购买后1年多仍气味刺鼻,造成身体不适,李先生将经销商北京路通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消除有害气体,承担车辆有害气体检测费并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李先生称,他于去年2月从路通威公司购买了一辆雪佛兰新赛欧轿车。驾驶中,他发现车内异味严重,致其头痛、鼻咽肿胀、眼睛酸涩。购车至今已1年多,因异味严重,至今无法正常使用。路通威公司对车辆的检测结论为“新车味浓”。李先生曾将车辆放置在路通威公司店内长达一个月之久,公司只是采取在车内放置炭块的简单处理,但没有效果。
李先生表示,他了解到车内有害气体的源头主要存在于仪表盘下方防火墙隔音材料的发泡部分、正副驾驶脚下隔音材料发泡部分、地毯下的填充材料、阻尼板、座椅织物及海绵、仪表板、车门内衬板等塑料(10045,-45.00,-0.45%)材质配件中,消除车内有害气体应将上述部分更换,但路通威公司以出厂车辆是合格产品、开窗通风是唯一解决方法等理由推诿。
李先生认为,车内有害气体已经威胁到他的健康并有潜在的致癌危险,故要求路通威公司消除车内有害气体,使车内空气质量达到正常使用标准,承担车辆有害气体检测费用,并赔偿人身伤害补偿2000元、车辆停驶补偿7000元。
庭审中,李先生指出,被告仅在车内放过炭块作为解决方法,后来他自己花钱在一家公司更换了隔音棉。更换完配件后车内气味有所好转,但依旧未达到国家标准。
被告否认车辆异味重,称通过开窗通风、炭吸附等措施后,车内空气已经可以达到标准。代理人说,汽车生产厂商生产车辆时对车内气体没有标准,汽车内空间狭小且均为化学材料组织,需要通风散去异味在使用,而原告习惯上车后门窗紧闭。“原告第一次去我方协商时,我们就已经给汽车散味挥发,他去提车时也是认可的,回去后原告又不通风故有异味。”代理人还说,他们同意原告委托其他公司更换隔音棉,并提出签订和解协议并支付修理费,因原告不认可该协议,故修理费用也未支付。
由于李先生未对车内气味是否超标做过专业检测,双方都同意向专业机构提起鉴定,此案因此进入鉴定程序,法院随即宣布休庭。
李先生称,他于去年2月从路通威公司购买了一辆雪佛兰新赛欧轿车。驾驶中,他发现车内异味严重,致其头痛、鼻咽肿胀、眼睛酸涩。购车至今已1年多,因异味严重,至今无法正常使用。路通威公司对车辆的检测结论为“新车味浓”。李先生曾将车辆放置在路通威公司店内长达一个月之久,公司只是采取在车内放置炭块的简单处理,但没有效果。
李先生表示,他了解到车内有害气体的源头主要存在于仪表盘下方防火墙隔音材料的发泡部分、正副驾驶脚下隔音材料发泡部分、地毯下的填充材料、阻尼板、座椅织物及海绵、仪表板、车门内衬板等塑料(10045,-45.00,-0.45%)材质配件中,消除车内有害气体应将上述部分更换,但路通威公司以出厂车辆是合格产品、开窗通风是唯一解决方法等理由推诿。
李先生认为,车内有害气体已经威胁到他的健康并有潜在的致癌危险,故要求路通威公司消除车内有害气体,使车内空气质量达到正常使用标准,承担车辆有害气体检测费用,并赔偿人身伤害补偿2000元、车辆停驶补偿7000元。
庭审中,李先生指出,被告仅在车内放过炭块作为解决方法,后来他自己花钱在一家公司更换了隔音棉。更换完配件后车内气味有所好转,但依旧未达到国家标准。
被告否认车辆异味重,称通过开窗通风、炭吸附等措施后,车内空气已经可以达到标准。代理人说,汽车生产厂商生产车辆时对车内气体没有标准,汽车内空间狭小且均为化学材料组织,需要通风散去异味在使用,而原告习惯上车后门窗紧闭。“原告第一次去我方协商时,我们就已经给汽车散味挥发,他去提车时也是认可的,回去后原告又不通风故有异味。”代理人还说,他们同意原告委托其他公司更换隔音棉,并提出签订和解协议并支付修理费,因原告不认可该协议,故修理费用也未支付。
由于李先生未对车内气味是否超标做过专业检测,双方都同意向专业机构提起鉴定,此案因此进入鉴定程序,法院随即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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