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诉奥巴马案获受理 示范意义已属重大成果
2013-03-11 10:21:42 来源:新浪财经 评论:0 点击:
王永强
美国总统奥巴马最近“摊上事了”。美当地时间2月22日,myBermanJackson(下称Jackson)以裁决书通知他:作为被告人,他可以在3月28日前提供一份答辩意见,以说明其2012年签署的一份总统令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未经正当程序剥夺财产”的条款。
Jackson是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下称“哥伦比亚联邦分院”)法官。2012年9月28日,奥巴马根据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下称CFIUS)的建议,签署了总统令,以Ralls公司收购的4个美国风电场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中止这一项目。作为三一集团(以下简称“三一”)在美开展风电投资与建设的关联企业,Ralls公司随即在当年10月1日提起诉讼,要求奥巴马修改总统令。
这一诉讼将奥巴马和CFIUS共同推上了被告席,也是CFIUS成立来第一次有相关公司或被审查方通过法律维权。Jackson裁决书的下达,意味着4个多月后,Ralls案的核心诉求已被受理,外界依据美国721法条认为,CFIUS禁令和总统令不受司法审查管辖的“惯例”被打破;三一“诉美”进入第三阶段。
“美国政府此前坚称法院无权审理本案,但最终法院认为有权受理。这无疑是一个重大成果,不仅对三一本身,对中国在美投资都是利好。”三一副总经理、Ralls公司CEO吴佳梁说。
一波三折
美方的担忧在于项目所在地附近有一个海军训练基地。
2012年9月28日,奥巴马以Ralls项目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签发总统令,叫停该公司在美国俄勒冈州的风电场,这是22年来美国总统首次以国家安全为理由阻止外国企业在美并购。此前,CFIUS已签发禁令要求三一停止该项目。美方的担忧在于项目所在地附近有一个海军训练基地。
“美方的担忧可以有。但问题在于,该项目周边有其他国家的风机,却均未受到CFIUS审查。这附近的Echo风场有10台德国Repower风机、27台丹麦Vestas风机,其中7台处于飞行区域之内。”吴佳梁说。
三一提供的资料显示,Ralls项目为三一集团2012年3月自希腊电网公司TernaUS处购入,位于俄勒冈州ButterCreek风场的4个项目此前均已取得了项目建设的所有审批和许可。2012年5月,美国海军西北舰队提出该项目中的LowRidge可能影响其空军训练,三一配合将项目南移1.5公里,军方表示满意,并出具信函支持三一再次申请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的“无潜在危险”许可。但当三一律师依约索取搬迁补偿,美国海军开始推诿。
6月13日,美财政部副助理部长MarkJaskowiak代表CFIUS致电Ralls,表示CFIUS希望对方递交该项交易的说明;如果他们不这么做,国防部也会提出“机构通报”强行要求审查。6月14日,美国海军邮件告知三一,该项目受到CFIUS关注,故不能与三一直接沟通赔偿事宜。
随后的事态进展逐步由沟通正常变为三一不可接受。2012年6月28日,Ralls公司递交了说明。7月11日,CFIUS举办听证会时仍较顺利,三一表示项目可以后移,但7月25日收到对方停止建设并撤出的要求;吴佳梁遂提出三一希望转让,但8月2日,该项目被CFIUS禁止转让,哪怕是转让给美资方;三一要求得到补偿,但CFIUS拒绝,这让三一约2000万美元的投资打了“水漂”。
“我们认为,即便是美国政府,也无权未经正当程序就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而且,三一因其中国身份在项目投资中未能被美国像对待其他外资一样一视同仁。”三一集团董事向文波说。
2012年9月12日,Ralls公司就CFIUS禁令向哥伦比亚联邦分院提起诉讼;但9月28日,奥巴马签署了总统令。10月1日,三一重新递交修改后的诉状,将奥巴马和CFIUS列为共同被告,申请认定白宫的行为违宪。
“Jackson表示,美国总统确实有权否决认为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投资,但Ralls提出美国宪法保护私人财产及程序正义等同样符合美国法理,因此,鉴于案情复杂,杰克逊表示需要两个月时间来研究该案是否能够举行听证会。”吴佳梁说。
2013年2月22日,Jackson通知Ralls,尽管奥巴马总统做出的决定不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内,但法院有权就政府是否在缺乏正当程序的情况下剥夺Ralls的财产举行听证会。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程序正当条款,Ralls有权听到总统做出决定的理由。
三一目的
三一核心诉求被接受在于律师团提出了程序正义和司法平等两点理由。
这一阶段性成果的得来殊为不易。
在三一递交起诉书之前,美国政府的律师本来乐观认为5分钟就可以让三一撤案,但当事法官两个多月的审慎思考却给出了相反的结果。
而将在2013年4月4日举行的听证会上,CFIUS应会就Ralls项目哪些情况威胁到了美国国家安全做出解释,并公布其判断标准,这将完全打破此前CFIUS往往只给一个最终结果、而缺乏具体解释的局面。
毫无疑问,这些解释将对其他赴美投资的中国企业提供重要借鉴。
“毕竟是跟美国总统及政府部门打官司,三一集团为此做了充分准备,聘请5位大律师,他们每小时的工作费用都需要1000美元,价格不菲。”吴佳梁透露,Ralls公司聘请的5人律师团包括美国司法部前总检察长及小布什政府的司法部副部长、克林顿的同学——美国海军部首席律师、乔治亚州超级大律师夏廷康等。
“三一的核心诉求被接受,根本原因还在于律师团提出了程序正义和司法平等的两点理由,即三一集团认为奥巴马及CFIUS签署的文件有违美国司法的这两条重要准则。”吴佳梁说,“这也表明,十多年来,在跟美国打交道的过程中,中国公司已经自信得多,以美国法律解决美国业务争端,是国际化的最好方式。”
那么,三一究竟出于何种目的、不惜巨资要为可能损失的2000多万美元投资讨个说法?
“Ralls项目使用的是三一电气生产制造的风机,而三一风机进入市场相对较晚,公司又更看重控制、电气等关键系统的自主研发,因此,相较国内规模领先但核心技术来自国外的风机领先公司,三一电气此前在国内的布局既不快,也不大。而美国市场作为风电必争之地,三一Ralls项目的成败示范意义重大。”不愿具名的业内资深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好在三一风机的控制系统等可以与三一其他工程机械品类共享,相互分摊了研发成本。而三一风机寄望国外取得成功再在国内复制、拓展市场的意图,或能在国内风电的红海竞争中更易脱颖而出。”
为品牌国际化背书
官司背后是三一为其品牌国际化背书的战略构想。
“国内风机市场确实是全球最大装机市场,美国装机规模不到中国的一半。但美国风机运行时间却长于中国风机一倍不止,资源闲置少、竞争充分,全球风机巨头都寄望分一杯羹。”吴佳梁说。
对旗下众多的业务板块而言,三一在2012年初并购全球混凝土机械第一品牌——德国普茨迈斯特之后,国际化提速业已成为更关键的战略。从这个角度看,Ralls状告奥巴马及CFIUS,背后正是三一为其品牌国际化背书的战略构想。
三一美国诉讼的律师团负责人夏廷康则透露,Jackson法官在其43页的裁决书中提到了中国公司在美遭遇CFIUS审查的路线图: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尽快提起诉讼,此次Ralls案能取得当下成果,三一没有“忍气吞声”而是及时提起诉讼是关键。
“现在皮球踢给奥巴马了,下一步要上诉的成了美国政府。”夏廷康说,“4月听证结束后,双方还可以就裁决书的不满条款到华盛顿特区巡回法院上诉。”
但众多乐观的意见之外,也有不同声音。“我曾经和这些部门有过多次交流。我个人以为,中国民众不宜在对外并购或外资对内并购的问题上有过多的民族情绪。据我所知,华为并购3Leaf时,确实未曾先行报批,因而被否;而中海油吸取了上次并购被否的教训,因此取得了最近对加拿大Nexen公司的收购成功。”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北京新世纪(10.16,-0.10,-0.97%)跨国公司研究所所长王志乐说。
美国总统奥巴马最近“摊上事了”。美当地时间2月22日,myBermanJackson(下称Jackson)以裁决书通知他:作为被告人,他可以在3月28日前提供一份答辩意见,以说明其2012年签署的一份总统令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未经正当程序剥夺财产”的条款。
Jackson是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下称“哥伦比亚联邦分院”)法官。2012年9月28日,奥巴马根据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下称CFIUS)的建议,签署了总统令,以Ralls公司收购的4个美国风电场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中止这一项目。作为三一集团(以下简称“三一”)在美开展风电投资与建设的关联企业,Ralls公司随即在当年10月1日提起诉讼,要求奥巴马修改总统令。
这一诉讼将奥巴马和CFIUS共同推上了被告席,也是CFIUS成立来第一次有相关公司或被审查方通过法律维权。Jackson裁决书的下达,意味着4个多月后,Ralls案的核心诉求已被受理,外界依据美国721法条认为,CFIUS禁令和总统令不受司法审查管辖的“惯例”被打破;三一“诉美”进入第三阶段。
“美国政府此前坚称法院无权审理本案,但最终法院认为有权受理。这无疑是一个重大成果,不仅对三一本身,对中国在美投资都是利好。”三一副总经理、Ralls公司CEO吴佳梁说。
一波三折
美方的担忧在于项目所在地附近有一个海军训练基地。
2012年9月28日,奥巴马以Ralls项目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签发总统令,叫停该公司在美国俄勒冈州的风电场,这是22年来美国总统首次以国家安全为理由阻止外国企业在美并购。此前,CFIUS已签发禁令要求三一停止该项目。美方的担忧在于项目所在地附近有一个海军训练基地。
“美方的担忧可以有。但问题在于,该项目周边有其他国家的风机,却均未受到CFIUS审查。这附近的Echo风场有10台德国Repower风机、27台丹麦Vestas风机,其中7台处于飞行区域之内。”吴佳梁说。
三一提供的资料显示,Ralls项目为三一集团2012年3月自希腊电网公司TernaUS处购入,位于俄勒冈州ButterCreek风场的4个项目此前均已取得了项目建设的所有审批和许可。2012年5月,美国海军西北舰队提出该项目中的LowRidge可能影响其空军训练,三一配合将项目南移1.5公里,军方表示满意,并出具信函支持三一再次申请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的“无潜在危险”许可。但当三一律师依约索取搬迁补偿,美国海军开始推诿。
6月13日,美财政部副助理部长MarkJaskowiak代表CFIUS致电Ralls,表示CFIUS希望对方递交该项交易的说明;如果他们不这么做,国防部也会提出“机构通报”强行要求审查。6月14日,美国海军邮件告知三一,该项目受到CFIUS关注,故不能与三一直接沟通赔偿事宜。
随后的事态进展逐步由沟通正常变为三一不可接受。2012年6月28日,Ralls公司递交了说明。7月11日,CFIUS举办听证会时仍较顺利,三一表示项目可以后移,但7月25日收到对方停止建设并撤出的要求;吴佳梁遂提出三一希望转让,但8月2日,该项目被CFIUS禁止转让,哪怕是转让给美资方;三一要求得到补偿,但CFIUS拒绝,这让三一约2000万美元的投资打了“水漂”。
“我们认为,即便是美国政府,也无权未经正当程序就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而且,三一因其中国身份在项目投资中未能被美国像对待其他外资一样一视同仁。”三一集团董事向文波说。
2012年9月12日,Ralls公司就CFIUS禁令向哥伦比亚联邦分院提起诉讼;但9月28日,奥巴马签署了总统令。10月1日,三一重新递交修改后的诉状,将奥巴马和CFIUS列为共同被告,申请认定白宫的行为违宪。
“Jackson表示,美国总统确实有权否决认为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投资,但Ralls提出美国宪法保护私人财产及程序正义等同样符合美国法理,因此,鉴于案情复杂,杰克逊表示需要两个月时间来研究该案是否能够举行听证会。”吴佳梁说。
2013年2月22日,Jackson通知Ralls,尽管奥巴马总统做出的决定不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内,但法院有权就政府是否在缺乏正当程序的情况下剥夺Ralls的财产举行听证会。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程序正当条款,Ralls有权听到总统做出决定的理由。
三一目的
三一核心诉求被接受在于律师团提出了程序正义和司法平等两点理由。
这一阶段性成果的得来殊为不易。
在三一递交起诉书之前,美国政府的律师本来乐观认为5分钟就可以让三一撤案,但当事法官两个多月的审慎思考却给出了相反的结果。
而将在2013年4月4日举行的听证会上,CFIUS应会就Ralls项目哪些情况威胁到了美国国家安全做出解释,并公布其判断标准,这将完全打破此前CFIUS往往只给一个最终结果、而缺乏具体解释的局面。
毫无疑问,这些解释将对其他赴美投资的中国企业提供重要借鉴。
“毕竟是跟美国总统及政府部门打官司,三一集团为此做了充分准备,聘请5位大律师,他们每小时的工作费用都需要1000美元,价格不菲。”吴佳梁透露,Ralls公司聘请的5人律师团包括美国司法部前总检察长及小布什政府的司法部副部长、克林顿的同学——美国海军部首席律师、乔治亚州超级大律师夏廷康等。
“三一的核心诉求被接受,根本原因还在于律师团提出了程序正义和司法平等的两点理由,即三一集团认为奥巴马及CFIUS签署的文件有违美国司法的这两条重要准则。”吴佳梁说,“这也表明,十多年来,在跟美国打交道的过程中,中国公司已经自信得多,以美国法律解决美国业务争端,是国际化的最好方式。”
那么,三一究竟出于何种目的、不惜巨资要为可能损失的2000多万美元投资讨个说法?
“Ralls项目使用的是三一电气生产制造的风机,而三一风机进入市场相对较晚,公司又更看重控制、电气等关键系统的自主研发,因此,相较国内规模领先但核心技术来自国外的风机领先公司,三一电气此前在国内的布局既不快,也不大。而美国市场作为风电必争之地,三一Ralls项目的成败示范意义重大。”不愿具名的业内资深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好在三一风机的控制系统等可以与三一其他工程机械品类共享,相互分摊了研发成本。而三一风机寄望国外取得成功再在国内复制、拓展市场的意图,或能在国内风电的红海竞争中更易脱颖而出。”
为品牌国际化背书
官司背后是三一为其品牌国际化背书的战略构想。
“国内风机市场确实是全球最大装机市场,美国装机规模不到中国的一半。但美国风机运行时间却长于中国风机一倍不止,资源闲置少、竞争充分,全球风机巨头都寄望分一杯羹。”吴佳梁说。
对旗下众多的业务板块而言,三一在2012年初并购全球混凝土机械第一品牌——德国普茨迈斯特之后,国际化提速业已成为更关键的战略。从这个角度看,Ralls状告奥巴马及CFIUS,背后正是三一为其品牌国际化背书的战略构想。
三一美国诉讼的律师团负责人夏廷康则透露,Jackson法官在其43页的裁决书中提到了中国公司在美遭遇CFIUS审查的路线图: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尽快提起诉讼,此次Ralls案能取得当下成果,三一没有“忍气吞声”而是及时提起诉讼是关键。
“现在皮球踢给奥巴马了,下一步要上诉的成了美国政府。”夏廷康说,“4月听证结束后,双方还可以就裁决书的不满条款到华盛顿特区巡回法院上诉。”
但众多乐观的意见之外,也有不同声音。“我曾经和这些部门有过多次交流。我个人以为,中国民众不宜在对外并购或外资对内并购的问题上有过多的民族情绪。据我所知,华为并购3Leaf时,确实未曾先行报批,因而被否;而中海油吸取了上次并购被否的教训,因此取得了最近对加拿大Nexen公司的收购成功。”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北京新世纪(10.16,-0.10,-0.97%)跨国公司研究所所长王志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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