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申请公开春运可售票数遭铁道部拒绝
2013-02-16 09:25:55 来源:新浪财经 评论:0 点击:
铁道部:春运可售票数不属政府信息
新京报讯(记者张媛)北京律师向铁道部申请公开今年春运期间的可售票总数一事,前日铁道部答复称,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昨日两名律师提出了行政复议。
1月18日,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彬与同事马纲权向铁道部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希望公开今年春运期间(1月26日至3月6日)当日当次车不同票种的可售票总数,当日当次车不同票种通过不同销售途径的发放分配比例,当日当次车不同票种的发放总数、销售总数、预留总数及具体数据,当日当次车不同票种的发放程序、发放规则。(本报1月20日报道)
“铁路客票发售是企业经营行为”
肖文彬称,2月6日,铁道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对此事做出了答复,并加盖了铁道部办公厅红章。答复称,两名律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于1月21日收悉,“铁路客票发售是铁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行为,您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我部政府信息范畴,您可以向有关铁路运输企业咨询了解相关情况”。
对此,两名律师认为,根据铁道部公开的职责第三项就是“承担铁路安全生产和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统一管理铁路运输组织和集中调度指挥工作”等,铁道部本身就对铁路客票发售负有管理和监督的职责,那么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铁道部就应该对申请的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律师:侵犯申请人监督权
此外,对于铁道部2月6日的这份答复,两名律师认为属于拒不公开信息,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因此又于昨日依据《行政复议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向铁道部申请行政复议,而复议申请的事项与之前申请公开的事项一致,仍旧是公开今年春运期间的可售票总数等。
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新京报讯(记者张媛)北京律师向铁道部申请公开今年春运期间的可售票总数一事,前日铁道部答复称,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昨日两名律师提出了行政复议。
1月18日,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彬与同事马纲权向铁道部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希望公开今年春运期间(1月26日至3月6日)当日当次车不同票种的可售票总数,当日当次车不同票种通过不同销售途径的发放分配比例,当日当次车不同票种的发放总数、销售总数、预留总数及具体数据,当日当次车不同票种的发放程序、发放规则。(本报1月20日报道)
“铁路客票发售是企业经营行为”
肖文彬称,2月6日,铁道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对此事做出了答复,并加盖了铁道部办公厅红章。答复称,两名律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于1月21日收悉,“铁路客票发售是铁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行为,您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我部政府信息范畴,您可以向有关铁路运输企业咨询了解相关情况”。
对此,两名律师认为,根据铁道部公开的职责第三项就是“承担铁路安全生产和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统一管理铁路运输组织和集中调度指挥工作”等,铁道部本身就对铁路客票发售负有管理和监督的职责,那么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铁道部就应该对申请的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律师:侵犯申请人监督权
此外,对于铁道部2月6日的这份答复,两名律师认为属于拒不公开信息,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因此又于昨日依据《行政复议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向铁道部申请行政复议,而复议申请的事项与之前申请公开的事项一致,仍旧是公开今年春运期间的可售票总数等。
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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